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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 賓: 陸 建 上海市律師協(xié)會文化傳媒業(yè)務研究委員會委員、上海市通浩律師事務所主任
孔 琪 上海市律師協(xié)會文化傳媒業(yè)務研究委員會委員、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文字整理:許 倩
離婚裁決符合法律規(guī)定
李輝:大家好,我是本期咖吧的主持人李輝,電影《我不是潘金蓮》熱映之后,引發(fā)了社會各界的關注,一方面是關于電影本身的評價,褒貶不一。有人說創(chuàng)作編導人員不懂法,同情了不該同情的潘金蓮;也有人說從秋菊到潘金蓮,體現了中國法制的巨大進步,人們法律意識的提高。另一方面,在電影之外,圍繞電影的發(fā)行和放映,馮小剛導演和王健林、王思聰之間打起了口水仗,誘發(fā)了我們對電影周邊話題的關注,讓大家對電影的關注從屏前走向了院外。無論哪方面,很有趣的一個現象是,很多法律人對于本部電影發(fā)聲。今天咖吧就邀請大家從法律角度來談一下對《我不是潘金蓮》這兩方面的看法。首先請陸律師就電影自身涉及的一些法律問題,談一下您的觀點。
陸建:電影《我不是潘金蓮》改編于劉震云的同名小說,電影里女主角李雪蓮和丈夫假離婚后,她丈夫沒多久就與她人結婚,至此,假離婚變成了真離婚。李雪蓮不服氣,覺得自己受騙了,所以到法院起訴,要求法院確認她與秦玉河的離婚是假的,這就引發(fā)了電影里的第一個戲劇沖突。這個戲劇沖突涉及的就是我們中國式的“假離婚”,即夫妻雙方為了滿足一方或雙方的某種需求,一致同意辦理離婚手續(xù),并且同時商定,在目的達到后再辦理復婚手續(xù)。
中國式假離婚在這些年發(fā)生的頻率還是蠻高的,原因也多種多樣。從效力上來講,目前關于婚姻登記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并沒有假離婚或婚姻無效這個說法,也就是說,當夫妻兩人到民政局辦理了離婚登記,拿到了離婚證,離婚的法律效力就已經發(fā)生了,就是真離婚。因此,電影里李雪蓮起訴后,法院最終駁回了她的訴訟請求。在假離婚問題上,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不知道孔律師怎么看待這個問題。
孔琪:根據我國《婚姻法》規(guī)定,我們國家結婚離婚自由,只做形式性審查,并沒有實質性審查,只要雙方事先溝通好,到民政局辦理了登記,我國都認為離婚是有效的。我很贊成陸律師的觀點,在影片里,法院作出的裁決是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
李輝:而且從法律角度上說,也不可能因為當事人認為離婚是假的,就可以通過一個司法程序確認這是假離婚,因為如果這樣一個程序存在的話,其本身就是對公序良俗和道德的巨大沖擊。
陸建:對,這涉及法律對社會價值觀的指引作用,當事人本身就是假離婚,即使事先簽有表示假離婚的協(xié)議書,在法院判決準予離婚后,如果一方當事人以假離婚協(xié)議書作為新證據申請再審,從法院對社會的指引作用來講,我個人認為不宜支持,應該引導當事人重新辦理結婚登記。另外從假離婚的法律風險來講,我們也應該廣泛宣傳,讓公眾有更深的認識,假離婚不單純是一個婚姻狀態(tài)的解除,而且對當事人來講,其他的風險也很大。比如在影片中,由于是假離婚,女主角放棄了所有財產,相當于凈身出戶,這也是導致后面她接受不了被丈夫秦玉河欺騙這個事實,心理由此失衡,并一直上訪討說法的原因,這也是假離婚帶來的損失與風險。
應選擇有效救濟途徑
陸建:影片中第二個法律問題是名譽權問題。李雪蓮開始要求法院確認假離婚,敗訴后數次上訪,其間她去找前夫秦玉河,希望他能親口承認他們的離婚是假的,她覺得只要秦玉河承認是假離婚,她就可以釋懷,就可以開始新生活。沒想到秦玉河不僅不承認假離婚,而且還說她是潘金蓮!
那么,我們看看法律是怎樣規(guī)定的。根據《民法通則》第101條規(guī)定: 公民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的名譽。同時,第120條還規(guī)定:侵害公民的名譽權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等。
也就是說,在法律上,秦玉河侵害李雪蓮名譽權之后,李雪蓮是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訴的,不僅有權利救濟途徑,而且勝券在握。在這點上我覺得影片存在硬傷,這個硬傷就是在李雪蓮長達20年的上訪中,沒有人提示她法律上有這個規(guī)定解決。
李輝:所以很多法學學者在這方面提出了一些觀點,提到兩個問題,一個是關于名譽權問題,沒有人告訴她救濟途徑是什么。還有個問題是關于假離婚訴訟案件,法官判她敗訴之后,她又對法官、進而到法院院長、縣長、市長那里上訪。有的學者提出,法院在判決之前,應該給她有關程序性的救濟進行充分釋明,對于判敗訴的緣由也應有闡釋、分析的過程,這是個判決書的寫作問題?,F在的司法實踐中判決書尤其是婚姻判決書,往往寫得非常簡單,缺乏關于法律、事實、證據的詳細分析、說理過程,當事人拿到判決書會不明其然,他可能覺得自己確實冤枉,沒有達到他的訴求,卻又不知道怎么做,所以老百姓最簡單的一個想法就是去找更大的官,去上訪,可能導致后面一些列問題。
陸建:說到這一點,我感觸也比較深,影片中的情節(jié)雖然是設計出來的,但是從我們法律人的角度來說,我們日常工作中接觸到的類似案件還是蠻多的。我覺得電影里還暴露了兩個問題。一個就是剛才講到的假離婚確認的案件中,王公道作為法官來講,實際上沒有盡責。在秦玉河沒有到庭的情況下,僅憑著離婚證就判了,雖然判決結果是對的,但是缺少釋明的過程,根本不利于解紛息訟。另外在名譽權問題上,李雪蓮為這個事情上訴共去了六個地方,一級比一級高。也就是說,她為了糾正一句話,年年進京上訪,在整個上訪過程中,所有這些處理她信訪案件的承辦人員都沒有抓住矛盾的癥結,都是在考慮怎么處理上訪本身,不要影響到自己,影響到地方。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發(fā)布了《信訪工作責任制實施辦法》,要求進一步落實各級黨政機關及其領導干部、工作人員的信訪工作責任,從源頭預防和減少信訪問題發(fā)生。國家信訪局副局長、新聞發(fā)言人張恩璽在接受記者采訪時還表示,辦法著力構建“有權必有責、權責相一致,有責要擔當、失責必追究”的信訪工作責任體系,以責任落實推動信訪工作落實。相信該辦法的實施對終結截訪背后的荒誕將起到積極作用。
李輝:我們剛剛提的電影中涉及到的假離婚、名譽權等法律問題,其實這幾個角度共同反映出來救濟途徑的有效選擇問題。電影只涉及司法審判和信訪的方式,除此之外救濟途徑還有很多種。比如和解、調解等,電影沒有涉及。這可能是編劇包括創(chuàng)作團隊對于電影的一個思路設計,但如果現實生活中有這樣一個事件,可能選擇司法之外的救濟途徑效果會更好。因為婚姻問題首先是一個感情問題,用調解、和解的方式會更加有效。另外,回到電影上來,電影大篇幅的涉及信訪,但信訪往往也不是解決問題的終極途徑。
非壟斷,但應從產業(yè)角度健全法制
李輝:我們今天討論的第二個話題是電影熱映的同時,電影導演馮小剛和萬達的王健林、王思聰打的口水仗,霸占了新聞的各個頭條,后面的隱情逐漸被當事人披露出來。圍繞當事人的爭議,目前國內電影發(fā)行和放映是否會涉及到法律上的壟斷?法律上的壟斷到底是個什么情況?還有在院線的發(fā)展方面,我們的院線處于什么樣的階段?面臨哪些問題?當我們遭遇到資本進入的時候,會涉及到哪些法律問題?當事人提到的競業(yè)限制問題在電影從業(yè)人員中是什么狀況?想請教一下孔律師。
孔琪:我先簡要概述一下這次論戰(zhàn),一開始是起源于馮小剛在微博上以潘金蓮小女子的口吻發(fā)了一篇文章,大意即只是從萬達挖了一個人過來,都不算墻角,只是個小墻皮,由于這個原因,萬達就將《我不是潘金蓮》的排片排得很少,會直接影響票房收入。這時王思聰就出來應戰(zhàn)了,他說萬達并不是壟斷,因為被挖員工有競業(yè)限制在身,把他挖過去是違反法律的。
在這論戰(zhàn)里,涉及到好幾個法律問題。第一個就是壟斷問題,根據我們國家2008年實施的《反壟斷法》提到的,有一個紅線,是不是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我國的界限是一家獨立的企業(yè)至少占有市場的50%,那么萬達是不是在國內院線已經占有支配地位呢?我認為不是,因為根據萬達上半年年報,萬達只是占有我國院線市場的13.7%,遠遠沒有到50%。反觀我們國家的院線分配,雖然萬達在我國是排名第一,排名前四的公司加在一起,還沒有占有我們國家不到60%的院線資源,這跟美國、韓國比起來就差得很遠了。然而,現在國內院線在大量整合,前四家院線公司都在不斷并購,萬達在全世界的并購也非常厲害,照這個趨勢來看,有可能某一天,萬達市場占有支配份額會超過50%,這是不是就違反法律規(guī)定呢?也不是,我們國家的《反壟斷法》并不是說占有超過市場支配地位就是壟斷,我們國家主要禁止的是一種行為,就是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比如達成壟斷協(xié)議等。占有市場支配地位本身并不是壟斷行為,不是《反壟斷法》所禁止的。在這件事上,馮小剛所說的萬達現在的情形可以說是區(qū)別排片,這是不是一定就形成壟斷?某部電影到底排多少場,往往是要看行業(yè)資深人士的分析,他覺得這部影片在這個時間段有可能票房很高,就多排一些;也可能開始少排,后來看的人多了就多排。這種區(qū)別排片不能一概而論就一定是壟斷行為,也可能就是市場行為,至少目前在《我不是潘金蓮》這個排片,我們不能說是一種壟斷行為。
李輝:上、下游企業(yè)之間縱向的聯合,本身未必是違反《反壟斷法》的,只不過是同樣占據了上下游市場非常突出地位的企業(yè)間在形成這樣一個縱向系列的時候,才有可能受到規(guī)制,一定要妨害到競爭,才會受到限制。
陸建:從美國目前的情況來看,即使利用謝爾曼法進行一些反壟斷訴訟,但在法官判決時,也有很多個案很難斷定到底是不是違反了法律,構成壟斷。
從壟斷或濫用支配地位這個角度,我覺得這次華誼和萬達的口水戰(zhàn)所反映出來的,可能僅僅是萬達利用自己對院線的支配地位搞的小動作,從市場競爭來看,還不足以構成《反壟斷法》里的壟斷。我看了一下數據,萬達院線在國內一共擁有311家影院,2700多塊熒幕,去年占市場份額13.7%,位居第一。但是無論從反壟斷法的定義來看,還是從經濟學的二八定律來講,我們國家這方面的發(fā)展只不過是剛剛起步,尚未形成二八格局,任何一個院線搞小動作也不會構成法律上的壟斷。
李輝:《反壟斷法》在設計上我們認為是有預設的,除了有橫向壟斷、縱向壟斷,還有經營者集中,如果通過并購兼并,觸及了經營者集中的限制條件,有可能也要受到規(guī)制。
陸建:就像剛才孔律師所講,從美國的影視制作公司來看,就是通過自身縱向發(fā)展,來強大自己對市場的占有支配地位。無論是萬達還是華誼,今后可能也是這種發(fā)展方向。以萬達為例,以前并不重視編劇資源,現在也開始重視了,從劇本源頭一直到輸出最終的電影產品,一系列產品線都有了,追求的是一種大而全的模式。所以說,這種模式在國內、在今后一段時期,終將是必不可少的。
從這次口水戰(zhàn)來講,表面上看,是萬達利用自己的院線優(yōu)勢打壓華誼。因為從排片率來講,畢竟是市場平均排片率都高于40%,恰恰萬達對這部影片的排片不到11%,哪怕再怎么解釋,這種豪門恩怨在老百姓來看還是一目了然的。
但是,如果深入分析的話,表面的口水戰(zhàn)還是有其根源的。我了解到,首先是今年二三月份,原萬達院線文化集團的總裁葉寧跳槽到華誼,這是一個導火索,另外我還了解到《我不是潘金蓮》這個劇本最初是萬達先拿到的,但未重視,現在被華誼、被馮小剛打造成大片,不能不讓萬達心理失衡,利用自己對萬達院線的支配地位做些小動作其實是本能表現、見怪不怪。我想表達的是,利用一定的支配地位搞小動作,雖然沒有形成壟斷,雖然法律對它還比較無奈,但影視畢竟在產業(yè)之外,還是一個“文化宣傳品”,當它是文化時,事實上對我們每個人的影響不完全局限于經濟效益。如果是對整個社會價值觀念影響很大的一部影片,很有正向作用,但是單純從經濟效益考慮,去限制放映,濫用自己在院線領域的支配地位,那么損失的可能就不僅僅是影視作品的經濟效益,還有可能讓社會效益一同受損。各位可能知道,我們每年制作的影片,真正上院線的不過十分之一。所以,我一直困惑與關注,怎樣能把影視作品、影視產品既作為文化來發(fā)展,同時又能夠把它作為一個經濟產業(yè)去推進,這里的“分寸”非常重要,我想在一段時間里可能還要不停博弈下去。
競業(yè)限制協(xié)議專業(yè)性強
李輝:還有一個問題涉及到電影行業(yè)的競業(yè)禁止,孔律師對這方面是不是有所了解?有人說馮導卷入口水仗的原因之一來源于資本的壓力,孔律師對這方面有什么看法?
孔琪:關于競業(yè)限制其實比較簡單,我國《勞動合同法》是有規(guī)定的,對于競業(yè)限制第23條第二款會有規(guī)定,對于負有保密義務的員工,用人單位可以和他去約定一個競業(yè)限制義務,規(guī)定他離職后多長時間內不可以到跟現在單位有利益沖突的公司去,相對應的現單位要給他一定的經濟補償金,在文化、高科技產業(yè)也非常常見。這種高管本身知道大量的商業(yè)秘密,掌握公司大量資源,如果離職之后直接就去了競爭對手那里,肯定會對現在公司造成很大的損失。
在這次網上爭論里,跳槽去華誼的葉寧本身確實是有很大資源。舉例子來說,去年票房又叫座又叫好的《尋龍訣》就是他一手策劃的,受到了王健林的點名表揚,但沒想到表揚完就跳槽了。如果他真的有競業(yè)限制協(xié)議在身,我覺得萬達是可以通過訴訟來保護自己權利的,要求他離開華誼,停止違反競業(yè)限制義務的行為,并作巨額賠償,當然了最終大家也沒走法律途徑去打官司。
陸建:我有一個觀點,像這類型高管不僅僅代表他一個人,其實是代表著龐大的資源,即項目資源、客戶資源和團隊資源。對這類型高管,任何一個公司不可能不簽競業(yè)限制協(xié)議。即使在口水戰(zhàn)中沒有披露更詳細的內容,但我們可以去推測這種競業(yè)限制是存在的。問題的關鍵是既然存在競業(yè)限制協(xié)議,為什么雙方均不據此提起訴訟?這里面的原因肯定相對復雜??赡苁菂f(xié)議本身存在瑕疵,也可能是約定的責任條款不足以遏制競業(yè)??傊?,簽訂競業(yè)限制協(xié)議絕對是個專業(yè)性強的技術活兒,不可小覷。
李輝:協(xié)議本身是不是存在缺陷,還有一個問題就是大家你來我往的時候,這種挖角的現象,一旦啟動訴訟的話,會不會是一系列的訴訟?
陸建:對,這也是我考慮的問題,就是之所以沒有訴訟,可能雙方還有其他商業(yè)上的考量。但是撇開訴訟,假如當事人寧可承擔民事責任也執(zhí)意違反競業(yè)限制跳槽,這里面除了法律責任外,還有個道德操守問題。我一直認為,一個行業(yè)能夠健康發(fā)展,行業(yè)中的人一定要有信仰,要遵從規(guī)則。
不過分依賴院線可能是今后電影業(yè)健康發(fā)展的出路
孔琪:關于競業(yè)限制先說到這,接下來就是關于對賭協(xié)議這塊,有人說馮導這次之所以自己赤膊上陣掀起口水戰(zhàn),是因為他有巨大的壓力,和公司簽訂了對賭協(xié)議,這個傳聞也并不是空穴來風。2015年11月19日,華誼公司發(fā)了一個公告,叫做《關于投資控股浙江東陽美拉傳媒有限公司》這樣一個公告,這個東陽傳媒公司本身最大股東就是馮導,他應該是持有公司99%的股權,華誼在收購這個公司的時候,這個公司的凈資產是負的,處于負債狀況,但是當時給這個公司的凈估值達到了15億。為什么會這樣呢?收購方主要還是看中了馮導的個人資源,在文化產業(yè),像馮導這樣的地位和價值,估值15億也是文化產業(yè)不斷發(fā)展繁榮的一個象征。當然華誼公司拿出15億真金白銀去收購這個公司的時候,跟馮導也做了一個約定,公告上說老股東(指馮導和另外一個股東)對業(yè)績承諾的期限為五年,就是說目標公司有業(yè)績承諾,自股權轉讓完成之后,到2020年12月31日,每年審計的稅后凈利潤不能低于1億元,而且2017年開始,每個年度的業(yè)績目標為上一個年度承諾凈利潤上還要再增長15%,如果沒有完成業(yè)績目標,老股東在當年度的審計報告出具之日起30個工作日里,以現金的方式把差額部分補全。從華誼公司公布的年報來看,2016年上半年,美拉傳媒的營業(yè)收入只有5千萬,接下來主要看《我不是潘金蓮》這部影片的票房收入了,如果票房不夠理想的話,根據對賭協(xié)議,馮導就要從口袋里把錢掏出來。
陸建:關于成熟這個問題,我卻認為恰恰相反,覺得不成熟,應該是剛剛起步,還比較幼稚。在這次口水仗中,有說是報復,有說是炒作,有說是為了對賭協(xié)議不得不拼一把??但是從我們法律人來講的話,這一系列表象的口水戰(zhàn)反映出的是一些深層次的院線制度問題。這幾年大家一直關注院線的分賬制度,按照中國電影業(yè)目前票房分賬的基本規(guī)則,院線、投資方、發(fā)行方都是從最終的票房收入中分一杯羹,首先是3.3%的特別營業(yè)稅,5%的電影事業(yè)專項基金,院線這塊提留了57%,中影數字那邊提留1%-3%,然后剩余的40%左右給到制片方和發(fā)行方,而且在這40%里面,要再給到發(fā)行方一些發(fā)行代理的費用,把所有的都減掉后,最終制作這塊也就占到1/3。也就是說,從目前我們國內這樣一個票房的分配機制來講,無論巨額后期制作還是高酬聘請演員,最終利潤占投資的三分之一左右。因此,一定要制作大片,一定要保證高票房。所以大家都看重院線,甚至還有塞紅包、數據作假等亂象。
對比美國好萊塢,他們那里有三種分賬模式可以選擇。第一種是和中國一樣的固定比例分賬。第二種是影院會支付一筆費用給制片方買斷影片,然后這部影片的全部票房都歸影院所有。第三種則是好萊塢最流行的階梯式分賬:即在上映的第一周,制片商可以拿走80%的票房而影院只能拿走20%,這樣制片方就能盡快趁著影片的熱度收回成本。但隨著影片上映時間變長,制片商分到的票房會越來越少,第二周、第三周在60%左右,到了第四周可能就只有20%,而院線的收入則逐漸開始提高。這些靈活的制度值得我們積極借鑒。
另外,我們從影視制作方來講,他們的收入有四方面,首先是院線分賬收入;其次是剩余價值,即電影衍生產品或者廣告收入,好的電影現在基本上是寄望于剩余價值的開發(fā)在影片上映前回收大部分投資;第三,用放映來影響公司股價,這也是間接收入;最后就是資本運作的收入。從資本運作來講,大家現在能形成共識的,也就是引入市場的第三方投資肯定對影視發(fā)展有好處,關鍵在于現在初級階段會有一種現象,基本上都是外行投資,投資人不懂怎樣去衡量電影的價值,尤其是市場價值,會比較片面地看待誰是導演,誰是主演,可能就是通過這些表象的東西去判斷投資有沒有回報,這就是我說為什么不成熟,不是一種理性投資。所以我覺得從資本運作來講,可能我們現在還處于一種“小荷才露尖尖角”的初級階段,一定要用拿來主義,去借鑒美國電影市場成功的模式和案例,根據我們的國情去汲取精華。
李輝:我們發(fā)現電影本身既是一種文化的載體,現在也處于資本的浪潮當中。我們今天從《我不是潘金蓮》這部電影本身聊到了電影之外整個中國的電影環(huán)境,可以看出,現在的電影從劇本創(chuàng)作到制作拍攝、發(fā)行、放映,每一個環(huán)節(jié)都處在各種各樣法律問題的包圍中。通過今天的討論,我們也在想,其實這也為我們律師提供了服務空間。如果我們能夠更深一步參與到電影的制作、發(fā)行、放映等環(huán)節(jié)中去,對于我們能夠看到更好的電影也可以貢獻一份律師的力量。感謝兩位嘉賓今天的參與,本期的咖吧就到此結束,謝謝。
(本文內容根據錄音整理,系嘉賓個人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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