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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嘉欣和馬俊以前是一個單位的同事,經常在一起辦公,日久生情,并于2000年5月份登記結婚。2002年他們的愛女candy誕生。但是馬俊卻并不開心,希望再生一子。2006年8月,馬俊果如所愿喜得一子,取名馬嘯天。第二年馬俊在婚后房產上增加了馬嘯天的名字。但是周邊的親友都覺得馬嘯天和馬俊沒有一點相像之處,倒是很像馬俊的朋友朱峰。周邊的鄰居、朋友也經常傳出嘉欣和朱峰的感情不一般的傳言,為此馬俊經常和嘉欣吵架,馬俊也提出去做親子鑒定,但是嘉欣不同意。2011年底,馬俊起訴到法院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并要求撤銷其因存在重大誤解而贈與馬嘯天的房產份額。
爭議法律焦點
怎樣從法律層面確認親子關系是否存在?馬俊能否以存在重大誤解為由撤銷其贈與馬嘯天的房產份額?馬俊能否單獨行使贈與房產的撤銷權?
律師評析
隨著民眾婚姻家庭觀念的轉變,社會上的離婚率也越來越高,私生子,非婚生子,非親生子女的現(xiàn)象也越來越普遍。
?。ㄒ唬╆P于法院如何認定親屬關系是否存在?
具體到本案,馬俊通過系列現(xiàn)象得知自己撫養(yǎng)多年的兒子不是自己親生,氣憤的馬俊只得起訴到法院。審理中在法院庭審中,原告馬俊提供了自己和兒子血型不一致的證明,被告嘉欣和朱峰在一起的照片以及其他證明親子關系不存在的證明材料。被告嘉欣沒有提供相應的證據,只是主張馬嘯天是婚生子,但是仍舊拒絕做親子鑒定。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二條的規(guī)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本案法院于2012年3月?lián)俗鞒龃_認原告與馬嘯天不存在親子關系的判決。
(二)馬俊能否在時隔多年后行使撤銷權?
因馬俊請求撤銷贈與房產需分開起訴,馬俊在另案起訴中以贈與時存在重大誤解為由,要求撤銷2007年將系爭房屋贈與馬嘯天的行為。根據《婚姻法》的規(guī)定,馬俊與嘉欣婚后所購房產應為夫妻共有財產,馬嘯天并非該房屋當然的共有人。雖然系爭房屋當時登記為三人共有,但是根據生活常識,該房產應為馬俊夫妻二人對馬嘯天的贈與。但是馬俊在時隔多年后,能否以其對贈與合同存在重大誤解而主張行使可撤銷合同中的撤銷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七十一條的規(guī)定:“行為人因為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guī)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重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瘪R俊將馬嘯天誤認為是自己的親生兒子,并基于親子關系的認識而與嘉欣將夫妻共有房產三分之一的份額贈與馬嘯天,符合“重大誤解”的認定標準?!逗贤ā返谄呤鍡l規(guī)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瘪R俊雖然在贈與完成4年后起訴行使撤銷權,但在本案中并沒有超過1年的訴訟時效。因為馬俊是在2012年確認與馬嘯天不存在親子關系,馬俊知道撤銷事由的時間就是法院判決確認之后,距其訴請撤銷贈與不足一年,故其撤銷權并未消滅。
?。ㄈR俊能否單獨行使贈與夫妻共有房產的撤銷權?
馬俊雖然有權利行使撤銷權,但行使撤銷權的權利范圍是我們值得關注的焦點。在本案的一審判決中,原審法院判決撤銷馬俊贈與馬嘯天六分之一的房產份額,是錯誤的。馬俊基于重大誤解贈與馬嘯天的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我國《物權法》第九十七條規(guī)定:“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币虼?,對共有財產的處分,按份共有按絕對多數的原則,共同共有按全體一致的原則。本案對夫妻共同共有財產的贈與,屬于對共有財產的處分行為。馬俊在訂立贈與合同時存在重大誤解,表明其沒有和嘉欣將夫妻共有的系爭房屋份額贈與馬嘯天的真實意思。共同贈與因缺乏共同共有人之一馬俊的同意而失去了存在的基礎。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夫妻雙方將共有財產贈與他人后,如夫妻一方在贈與合同訂立時存在意思表示瑕疵,意思表示瑕疵一方可訴請法院撤銷該贈與。如符合可撤銷合同撤銷權行使的法定條件,法院應判決撤銷夫妻對他人的共同贈與,而不應僅判決撤銷意思表示有瑕疵一方對他人的贈與。因此,馬俊行使撤銷權的效力應及于馬俊與嘉欣的共同贈與行為。
結 論
在確認親子關系的訴訟關系中,法院判決確認馬俊與馬嘯天不存在親子關系。對于原告撤銷對馬嘯天的房產贈與的請求,告知其另行起訴。
在馬俊另案起訴撤銷贈與房產的案件中,一審法院判決撤銷馬俊對馬嘯天的房產贈與。馬俊上訴后,二審法院認定因系爭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對系爭房屋的贈與應在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礎上完成,馬俊基于重大誤解而贈與馬嘯天房產份額,因此馬俊行使撤銷權的效力應及于馬俊與嘉欣的共同贈與行為。故二審法院判決:撤銷原判;撤銷馬俊與嘉欣對馬嘯天房屋產權的贈與?!?/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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