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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4日公布《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并于2014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解釋》全文二十六條,涉及融資租賃合同的認定和效力、合同的履行和標的物公示、合同解除、違約責任等問題,具體內容主要包括:
一、融資租賃合同的認定和效力
《解釋》明確指出不得因承租人和出賣人為同一人而否定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也不能僅僅因出租人未取得經營使用租賃物的行政許可資質而否定融資租賃合同的效力。這不僅拓展了融資租賃概念的內涵,同時也賦予其更高的抗無效風險的能力。
二、合同的履行和標的物公示
該部分針對承租人有權拒絕受領租賃物的具體情形、承租人如何對出賣人行使索賠權、租賃物風險負擔、經轉讓融資租賃合同對新受讓人的約束、租賃物上他物權的設立以及租賃物的返還等問題作出了更加詳細的規(guī)定,填補了以往規(guī)定的盲點。
三、合同解除
除分別明確承租人、出租人在何種情況下可行使合同解除權外,《解釋》還明確允許出租人以融資租賃合同已有約定,或融資租賃合同雖未約定或約定不明,但出賣人及租賃物系由承租人選擇為由,主張承租人賠償相應的損失。
四、違約責任
針對融資租賃合同履行中可能出現(xiàn)的出租人無正當理由收回租賃物、妨礙承租人使用租賃物等情形的違約責任,《解釋》做出了分別的規(guī)定。
五、其他問題
除前述涉及實體的問題外,《解釋》還對此類案件當事人的訴訟主體地位一一予以列舉規(guī)定,并強調因融資租賃合同租金欠付爭議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其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自租賃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供稿:市律協(xié)公司法業(yè)務研究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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