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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民法典》看特定物精神損害賠償及司法實踐

2021年第08期    作者:施莉玨 鄭苒    閱讀 13,890 次

生活中,我們總會遇到東西被損壞的情況。比如你購買了一件1萬元的名牌大衣,臟了拿到洗衣店干洗,但是洗衣店把大衣洗壞了,不能穿,這時你可能就要求洗衣店賠償經(jīng)濟損失1萬元——這是別人損害你的物品時,你通常的索賠要求。除了像物品這樣的財產(chǎn)權利會被損害以外,個人的肖像權、姓名權、名譽權等人格權也會被侵害。比如你和一個女同事關系特別不好,你故意在網(wǎng)絡上發(fā)帖污蔑這個女同事和男上司有不正當關系,給女同事造成了名譽上的損害,這時你就可能會被這個女同事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一般來說,要求侵權人對侵權行為進行精神損害賠償,只會發(fā)生在人格權被侵犯的情況下。比如此前提到的肖像權、姓名權、名譽權,還有隱私權、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等。如果損害的是物品,比如名牌大衣,一般只對物品的損失進行賠償,而不會賠償人的精神損害,因為對這些物品的損害不會侵犯人的人格權。

但是在特殊情況下,如果侵權人損害了特殊的物品,而這個物品對所有人來說具有特殊的意義,就有可能侵犯人的人格權,就可能存在精神損害賠償。

我們來看這樣一個案例:兩個價值幾乎相同的玉鐲被摔碎,為什么獲得的賠償不同呢?

張小紅去云南旅游時,在當?shù)鼗?/span>1000元買了一只玉鐲,之后一直戴在手上。有一天,張小紅在過馬路時被一輛摩托車給撞了,張小紅摔倒在地,人沒有受傷,但是手鐲碎了無法修復。張小紅要求騎摩托車的人賠償她的手鐲,但其不肯。于是張小紅起訴到法院,并提供了當時買手鐲時的發(fā)票,證明損失為1000元,最后法院支持了張小紅的訴訟請求。幾乎同樣的事情也發(fā)生在李小藍身上。李小藍有一只玉鐲,是李小藍媽媽留給她的。有一天遠房親戚家的小孩來家里玩,把李小藍的玉鐲摔碎了,無法修復。李小藍非常難過,因為她的媽媽已經(jīng)去世了,這個玉鐲是她媽媽臥病在床時留給她的,也是先由李小藍的外婆留給她媽媽,她媽媽再留給李小藍的。李小藍每次看到玉鐲就會想到媽媽,現(xiàn)在玉鐲碎了,李小藍失去了一個聯(lián)結媽媽的紐帶。李小藍要求小孩的家長賠償她精神損失2萬元,但是小孩的家長不同意,于是李小藍起訴到法院。經(jīng)過鑒定,這只玉鐲本身的價值為1000元,但是法院考慮到這只玉鐲對李小藍有特殊的意義,玉鐲的損壞給李小藍造成了精神損害,于是支持了李小蘭的訴訟請求,李小藍還可獲得2萬元的精神損害賠償。

同樣價值的手鐲,李小藍可以多獲得2萬元的精神損害賠償,是因為李小藍的手鐲是一種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這類物品被損害了,就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吨腥A人民共和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用法律的形式將這一權利確定了下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規(guī)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的規(guī)定給李小藍的訴訟請求提供了法律依據(jù)。在《民法典》頒布之前,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第四條也有類似的規(guī)定: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性滅失或者毀損,物品所有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相對于原來的規(guī)定,《民法典》的修改有一些亮點。首先,損害特定物的侵權被正式納入《民法典》的體系中,讓侵權責任編更具有完整性。其次,《民法典》不要求特定物品損壞的程度是永久性滅失或者毀損才能索賠,只要侵害了特定物造成被侵權人嚴重精神損害的就可以索賠。最后,原來的規(guī)定限制索賠的權利人必須是物品所有人,但是《民法典》對此沒有限制,物品的管理人等也有權進行索賠。

但是,不是所有的物品被損害后都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只有侵權行為損害了物品,而且一并損害了物品上附有的人格權利,也就是損害了那些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才可能主張精神損害賠償。那么,一般有哪些物品屬于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呢?

在相關司法判例中,有一些比較典型的物品:

第一類是墳墓和遺體。這類物品是比較典型的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有非常多的案例都確認了這一點。在肖某甲、肖某乙等與楊某某、陳某某一般人格權糾紛案中,法院認為,眾所周知,祭奠、緬懷祖先是我們中華民族的傳統(tǒng)美德,后人為懷念去世的親人而建造的墳墓應視為具有特別象征意義的特定物,非法挖掘他人祖墳應視為與社會公序良俗、社會公德所不容。而遺體,是遵循公序良俗來哀思死者、表達精神寄托和精神安慰不可或缺的特定物,承載著死者近親屬在法律上、道德上對死者的重大義務和情感。錯誤認領并擅自處置死者尸體及遺骨、骨灰,必將使死者的近親屬蒙受巨大的感情創(chuàng)傷、精神痛苦和人格貶低,侵犯了死者近親屬基于與死者生前特定身份關系所蘊涵的精神性人格利益。

第二類是私人書信。比如在錢鐘書書信拍賣案中,李國強將錢鐘書、楊季康、錢瑗寫給他的私人書信交給拍賣公司拍賣,拍賣公司被錢鐘書的遺孀楊絳告上法庭。書信是李國強個人所有,為什么他不能賣呢?因為楊絳認為這些書信上有人格利益,李國強的出售行為損害了錢鐘書及其家人的隱私權。法院認為,涉案的錢鐘書、楊季康、錢瑗相關書信均為寫給李國強的私人書信,內(nèi)容包含學術討論、生活事務、觀點見解等,都是和公共利益無關的個人信息、私人活動,屬于隱私范疇,應受我國法律保護。錢鐘書、楊季康、錢瑗各自有權保護自己的隱私權不受侵犯。死者同樣有隱私,對死者隱私的披露必然給死者近親屬的精神帶來刺激和傷痛,死者的近親屬具有與死者的隱私相關的人格利益,而該利益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

第三類是照片,比如紙質的相片或數(shù)字照片。相片尤其是數(shù)字相片由于容易存儲復制,在有備份的情況下即使損毀了也不會造成精神損害。但是在特殊的情況下,照片作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在無法復原的情況下也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比如在王青云訴美洋達攝影有限公司賠償特定物損失案中,原告是一位在地震中失去雙親的孤兒,她將父母生前唯一的一張遺照送到照相館翻拍時被照相館丟失,因照相館只同意退賠洗印費,受害人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精神損害,法院判決予以支持。關于數(shù)字照片也有判例。在原告劉某某、王某某訴被告趙某某一般人格權糾紛案中,原告劉某和王某是夫妻,王某懷孕后,為給大人和孩子留下美好的回憶,于是和攝影師小趙協(xié)商一致,在他的工作室拍攝了孕味照;孩子出生后,他們又陸續(xù)帶孩子到小趙處拍攝了出生照、滿月照、百天照和半歲照。其間,原告多次要求小趙將所拍攝的照片拷回,一直未獲準許。突然有一天,小趙告知劉某他們的所有照片被盜,而小夫妻倆只洗出了部分照片,其他照片因為數(shù)字文件丟失再也無法找回了。于是這對夫妻將小趙告上了法庭,要求小趙賠償精神損失。法院認為,在未沖洗照片時,照片以數(shù)據(jù)信息的形式存儲于照相機及內(nèi)存卡、電腦設備、移動硬盤等介質中。該特定數(shù)據(jù)信息記載了兩原告及孩子在某一人生時期有著特別記憶的行為、形象,該數(shù)據(jù)信息的滅失無法還原再現(xiàn)特定時期的人的行為、形象,足以引起特定人的不適,如精神上、心理上的痛苦、不適、遺憾。該數(shù)據(jù)信息如被人侵害,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

第四類是電子學術資料。在邢某與鄔某等財產(chǎn)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中,小邢是正在準備畢業(yè)論文的研究生,他的電腦里存有非常多的電子學術資料,都是他為了寫畢業(yè)論文費心花了一年多時間收集的。后來電腦壞了,他把電腦交給維修店的鄔某維修,但是電腦丟失了,小邢也沒有備份資料,于是起訴到法院要求精神損害賠償。法院認為,公民的合法財產(chǎn)受法律保護。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滅失或者毀損的,可以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結合原告研究生學生身份所需的學術資料及人格紀念意義等因素,酌情支持3000元的賠償金額。

第五類是護照。實際上確切地說,是護照上的簽證記錄和出入(國)境記錄。在郭秋實、張秀君與遼寧世紀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財產(chǎn)損害賠償糾紛案中,小郭和小張結婚后準備去歐洲十日游,將護照交給了旅行社,但是旅行社把護照弄丟了,小郭和小張起訴旅行社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理由是護照上有兩人多次出境的記錄,是雙方的美好回憶。法院認為,所丟失護照上的旅游簽證及出入境記錄確如兩原告所述,是原告夫妻情感經(jīng)歷的見證和寶貴的紀念物品,被告應賠償兩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

第六類是榮譽證書。在劉起超與秦皇島博輝房地產(chǎn)集團有限公司返還原物糾紛案中,劉先生在應聘房地產(chǎn)集團公司的行政總監(jiān)職務時,將自己發(fā)表過文章的報紙和刊物19份及獲獎證書2份作為應聘材料交給該集團的員工,后來劉先生沒有應聘成功,但是報紙、刊物和獲獎證書卻被公司搞丟了,無法返還,于是劉先生起訴公司要求精神損害賠償。法院認為,劉先生發(fā)表文章的刊物、報紙19份,不具有唯一性,可以通過網(wǎng)絡或其他途徑再次獲得,但這些刊物、報紙系劉先生保存多年,有一定的情感寄托,其丟失給劉先生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損害;兩份獲獎證書具有唯一性,是對劉先生能力的一種肯定,系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其丟失給劉先生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損害。故支持了劉先生精神損害賠償?shù)恼埱?,賠償2000元。

第七類是人事檔案。在黃大發(fā)與武漢市國營三店農(nóng)場侵權責任糾紛案中,法院認為,人事檔案反映了個人一生的經(jīng)歷,在現(xiàn)行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制度下,人事檔案的丟失直接影響再就業(yè)、享受就業(yè)便利和優(yōu)惠、辦理社會保險登記、領取社會保險金、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等。檔案丟失意味著歷史和榮耀的丟失、人生的歷程出現(xiàn)空檔,原告據(jù)此向被告主張精神損失賠償符合法律規(guī)定,法院判決賠償2萬元。

第八類是宗譜或族譜。在程秀芳與郭玉峰等侵權糾紛案中,法院認為,本案中的宗譜從1835年開始,傳至現(xiàn)在已經(jīng)有一百七十多年的歷史,該宗譜記載了其宗族的興衰及相互之間的關系,是具有較高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對原告來說至關重要。兩被告借走以后至今拒不返還,給原告精神上造成較大打擊,原告為此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符合法律規(guī)定。

第九類是人體胚胎。這是近年來新出現(xiàn)的特殊事物。人體胚胎不具有人的特征,肯定不能稱為人,而人體胚胎又有成為生命的潛能,又不能簡單地稱為物品,在定義上就已經(jīng)非常糾結了。如果人體胚胎被損壞了,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嗎? 我們來看一個案例——全國首例男方廢棄冷凍胚胎侵權賠償案。2010年,王先生與孫女士在南京登記結婚。婚后,夫妻雙方合意在美國某州立醫(yī)院做了輔助生殖手術,醫(yī)院從孫女士體內(nèi)提取了13個卵子,經(jīng)人工受精存活6個胚胎,孫女士移植了一枚胚胎,后因體質等方面的原因流產(chǎn),其余5個胚胎雙方委托州立醫(yī)院儲存保管。雙方婚后感情發(fā)生變化,20167月,王先生起訴要求離婚,法院未準許雙方離婚。時隔一年,雙方感情依然沒有好轉,20176月,王先生再次起訴,要求離婚。審理中,孫女士意外得知王先生一年前未經(jīng)其同意將胚胎廢棄,為此孫女士要求王先生支付撫慰金5萬元。男方在起訴離婚期間廢棄胚胎,女方能否主張損害賠償呢?法院認為,由于男女生理上的差異,相較于取精,取卵過程伴有風險和痛苦,對身體有負面影響。女方出于對生育的渴望,自愿忍受身體的傷害做輔助生殖手術。在孫女士付出巨大的代價后,王先生違背合意,廢棄胚胎,使孫女士的目的落空。王先生單方廢棄胚胎,構成了對孫女士身體權、健康權和生育知情權的侵害;且因胚胎為帶有情感因素的特殊物,孫女士還存在精神上的損害。法院依法酌定王先生賠償孫女士撫慰金3萬元。

綜上所述,我們發(fā)現(xiàn),對于損害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主張精神損害賠償?shù)?,一般會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精神損害賠償金額的多少差別就很大了。有的案件法院只判了1000、2000元,有的案件法院能判幾萬元,但也和當事人要求的幾十萬元相差甚遠。那么,法院確定精神損害賠償金的標準是什么呢?

根據(jù)2001年發(f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10條,精神損害的賠償數(shù)額根據(jù)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jié);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jīng)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當時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唐德華在答記者問時指出,《解釋》沒有規(guī)定最高或者最低限額,因為案件千差萬別,各地的經(jīng)濟發(fā)展水平和生活水平也相差很大,而且社會還處在不斷的發(fā)展變化之中。因此,應該由法官根據(jù)案件具體情況決定。

精神損害本質上不可計量,金錢賠償并不是給精神損害明碼標價。試想,假如你因為照相館的錯誤失去了父母最后一張照片,多少錢才能彌補你的精神損失呢?有些人可能覺得多少錢都彌補不了,在余生中漸漸忘記父母的長相那是多么痛苦的事情!所以,精神損害本質上是不能用金錢來標價的。那為什么還有侵權人賠償呢?因為精神損害賠償?shù)哪康脑谟趽嵛渴芎θ耍逃?、懲罰侵權人,在社會上樹立起尊重他人人身權利和人格尊嚴的法治意識和良好道德風尚。但是賠償數(shù)額要切合實際,原則上不宜過高。精神痛苦的個案差別是比較典型的,統(tǒng)一確定賠償數(shù)額沒有科學依據(jù),也難以實現(xiàn)個案的公平正義。賠償數(shù)額只能在個案當中斟酌確定,具體平衡。

還有一種物品也屬于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就是在很多家族中存在的傳家寶。傳家寶可能是一個價值連城的古董花瓶,也可能是祖先留下的墨寶,甚至也有可能是對家族以外的人并無價值的書信等。這些傳家寶在一代一代傳承的過程中也會遇到很多問題。比如在一個地方,傳家寶按習俗由家中長子持有,那么這個傳家寶是屬于長子所有還是整個家族共同所有呢?長子是所有人還是管理人呢?傳家寶的持有人可以將傳家寶賣掉嗎?經(jīng)過什么程序可以賣呢?如果長子去世了,又沒有其他兒子,傳家寶怎么傳承呢?長子唯一的女兒能根據(jù)法定繼承的規(guī)定繼承這個傳家寶嗎?又比如一個家族中的傳家寶是由婆婆傳給兒媳的,如果兒子和兒媳離婚,兒子一家可以將這個傳家寶要回來嗎?目前對于這些問題,法律都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而各地的風俗習慣又不可能規(guī)定得事無巨細。目前查到的案例中,一些法院對很多問題的認定存在不同的意見。比如關于傳家寶的歸屬問題,傳家寶是持有人的個人財產(chǎn)還是整個家族的財產(chǎn)?

解決這些問題最好的方式就是整個家族協(xié)商一致,并落實到文字上,這時就需要設立家族憲法。

家族憲法是規(guī)范家族成員權利義務的綱領性文件。家族憲法的內(nèi)容可以包含家族的方方面面,比如確定家訓、家風等家族文化,明確家族成員和家族企業(yè)之間的關系,以及財產(chǎn)的傳承問題等。家族成員可以通過家族憲法的方式將傳家寶的歸屬、管理、處分、繼承,以及傳家寶被損害了,誰有權向侵權人主張賠償?shù)纫幌盗袉栴}規(guī)定清楚,避免后代子孫紛爭。

施莉玨上海埃孚歐律師事務所主任,上海律協(xié)民事業(yè)務研究委員會委員業(yè)務方向:私人財富管理、金融產(chǎn)品設計、民商事糾紛爭議解決

鄭苒

上海埃孚歐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業(yè)務方向:私人財富管理、家族企業(yè)股權架構設計、企業(yè)法律風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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