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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于“不可抗力”的規(guī)定
菲律賓共和國(以下簡稱“菲律賓”)法律受美國法及西班牙法的影響較大,融合了普通法系及大陸法系的特點。一般領域都受成文法約束,亦有最高法院的判例作為審判實踐的依據(jù)。其中,對民事行為中合同相對方權利義務的內容主要規(guī)定在《菲律賓民法典》中,但《菲律賓民法典》中沒有關于“不可抗力”的明確法律表述。
遭遇類似“不可抗力”情況時的免責依據(jù)?!斗坡少e民法典》第1174條規(guī)定“除法律明確規(guī)定,或另有聲明,或義務的性質要求義務人承擔風險時,任何人無需對無法預見或已預見但無法避免的事件負責。(1105a)”,這也確立了菲律賓民法中關于合同之債的履行在遭遇“無法預見或已預見但無法避免的事件”時的免責依據(jù)。
菲律賓國會在1995年頒布的第7942號法案,即專門適用于礦產(chǎn)資源開發(fā)的《建立礦產(chǎn)資源勘探、開發(fā)、利用和保護新制度的法案》(以下簡稱“第7942號法案”)中第三部分術語定義中S詞條將“不可抗力”表述為:不可抗力是指行為或情況超出承包商的合理控制范圍,包括但不限于戰(zhàn)爭、暴動、暴亂、內亂、封鎖、破壞、禁運、罷工、停工、與地面業(yè)主的任何爭議和其他勞資糾紛、流行病、地震、風暴、洪水或其他不利天氣條件、爆炸、火災、政府或其任何部門或分支機構的不利行動、天災或任何公敵的行為,以及本文所述受影響方無法合理控制的任何原因。
《菲律賓民法典》第1680條,有關承租人繳納租金的條款中定義了“不尋常的偶然事件”這一概念,即 “火災、戰(zhàn)爭、瘟疫、不尋常的洪水、蝗災、地震或其他不尋常的事件,這些事件是締約方無法合理預見的。(1575)”。
據(jù)此,我們認為,在菲律賓現(xiàn)有法律體系中,雖然在規(guī)定所有民事行為的權利義務總體原則的《菲律賓民法典》中未有適用所有類型合同關系的 “不可抗力”的規(guī)定,但在規(guī)范特殊類型民事行為的法條及部門法中,卻有可參照的關于“不可抗力”的表述。
二、“不可抗力”的認定標準
根據(jù)菲律賓最高法院判例集第
三版,PHILIPPINE REALTY AND
HOLDINGS CORPORATION, Petitioner, vs LEY 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 CORPORATION, Respondent, June 13,2011案例評述中,法官Juan Q. Enriquez,曾引用Art. 1174 如此解釋“不可抗力”:根據(jù)《菲律賓民法典》第1174條,為免除債務人因“天災”或“不可抗力”而違反義務的責任,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違約的原因必須獨立于債務人的意圖;事件必須是不可預見的或不可避免的;事件必須使債務人無法以正常方式履行其義務;債務人不得參與,或加重對債權人的損害。
至此,菲律賓最高法院以判例的形式,對“不可抗力”作了描述性的界定,也嚴格地明確了適用《菲律賓民法典》第1174條免責的認定標準。
三、本次疫情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
根據(jù)菲律賓衛(wèi)生部官網(wǎng)發(fā)布的信息,自本次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發(fā)生以來,菲律賓目前共有3例確診病例和1例死亡病例,這對于菲律賓大部分商業(yè)行為的影響尚屬有限。因此,結合上述分析,我們認為,對于發(fā)生在中國的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在菲律賓是否能夠被認定為“不可抗力”事件以及可能引發(fā)的法律后果的問題,應主要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1.關于合同訂立時的具體約定
《菲律賓民法典》第1159條規(guī)定“合同約定的義務在締約雙方中具有法律效力,應當善意的履行”,此條規(guī)定本著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明確合同的約定效力等同于法律效力。因此,若合同中已約定出現(xiàn)“不可抗力”類似情況的處置方案及解決方法,則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
如果合同對歸屬于“不可抗力”的事件作了窮盡性列舉,而列舉的事件中不包括流行病,或者合同對“不可抗力”的影響范圍作出地域性限定,如只限定在菲律賓境內,則此次發(fā)生在中國的疫情存在不被認定為“不可抗力”事件的可能性。
2.關于所簽合同系屬的特定領域
若所簽合同屬于《菲律賓民法典》、菲律賓第7942號法案或其他法律條文等規(guī)定的特定領域,則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fā)生相關情況時,可直接依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主張免責或部分減損。
如《菲律賓民法典》第1680條第一款中規(guī)定:“承租人無權因所租土地的貧瘠或因一般偶然事件造成的孳息損失而減少租金;但因特殊和不可預見的偶然事件造成的孳息損失超過一半的,承租人有權要求減少租金,除非有相反的規(guī)定。”
3.關于認定“不可抗力”的最終裁決權
如果合同中未對“不可抗力”事件包括的范圍及發(fā)生“不可抗力”事件時的責任分配進行約定,亦不屬于特定法條及特定部門法規(guī)定的免責情況,且合同各方又未能就此達成一致的處置方案,而繼續(xù)履行又顯失公平時,則根據(jù)《菲律賓民法典》第1301 條的規(guī)定“對于顯失公平的條款無強制約束力。在這種情況下,由法院來確定在這種情況下何為公平。”此時,“不可抗力”成立與否需要通過法院的裁判進行認定。
4.關于撤銷權的行使
《菲律賓民法典》關于法定的行使撤銷權的規(guī)定中并沒有“不可抗力”事件,且對行使撤銷權的范圍有明確的限制。
《菲律賓民法典》第1383條規(guī)定:“撤銷訴訟是附帶訴訟,只有在受害一方?jīng)]有其他法律手段獲得賠償?shù)那闆r下,才能提起撤銷訴訟。(1294)”。同時,《菲律賓民法典》第1384條規(guī)定:“撤銷權的行使需僅限于在造成的損失的范圍內”。
因此,除非法律另有規(guī)定,“不可抗力”最終的認定及因此產(chǎn)生的撤銷權仍需法院進行裁決和認定。
四、法律建議
在菲律賓現(xiàn)有的法律體系中主張適用“不可抗力”等類似的法定理由進行免責或減損時,應遵循:(1)有合同約定,則從合同約定;(2)無合同約定,則確認是否適用特定法條及特定部門法規(guī)定的免責情況;(3)若既無合同約定又不屬于特定法條及特定部門法規(guī)定的免責情況,則可向菲律賓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將根據(jù)雙方當事人的主張和合同履行實際情況,按照《菲律賓民法典》第1174條的規(guī)定以及公平原則,平衡雙方利益進行裁決。
任何一方因遭遇疫情而導致合同正常履行受挫時,均應及時、準確地將相關情況書面告知合同相對方,以免損失擴大,并保留必要的已書面函告合同相對方以及合同相對方已經(jīng)收到書面通知的相關證據(jù)。在告知的同時,應當附上不可抗力事件的相關證明,如政府公告或由當?shù)厣虝鼍叩淖C明文件等。
此前,中國國際貿(mào)易促進委員會(“中國貿(mào)促會”)發(fā)布通告,企業(yè)如因“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影響,導致無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國際貿(mào)易合同的,可以申請辦理與不可抗力相關的事實性證明。但需注意的是,中國貿(mào)促會開具的證明僅能作為不可抗力情形的補充證明,企業(yè)仍需根據(jù)合同履行的具體情況而謹慎對待合同的履行,并在實際操作中審慎加以認定。
我們在此提示從事中菲貿(mào)易的企業(yè)及個人,需時時關注疫情動態(tài),待“不可抗力”的情況消除后,應盡快按法律規(guī)定及雙方的約定履行合同。若依據(jù)菲律賓法院的裁決,合同屬于可以行使撤銷權的情形時,當事方亦應做好一切必要的減損工作,并保留相關證據(jù)。(本文的撰寫獲得了菲律賓V,B&N律師事務所,Joselito S.C. Vasquez律師的協(xié)助,在此致以感謝?。?/span>
李秋實上海思濟律師事務所合伙人,上海律協(xié)一?帶一路業(yè)務研究委員會委員,上海市都市型工業(yè)協(xié)會常務副會長業(yè)務方向:公司法、外商投資、金融
陳軍上海市建緯律師事務所合伙人,上海律協(xié)一帶一路業(yè)務研究委員會委員業(yè)務方向:國際工程、跨境投融資、房地產(chǎ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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