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評的法律邊界芻議
《夏洛特煩惱》(下稱“夏洛”)一下就火了。今年的國慶檔,由北京開心麻花影業(yè)有限公司和新麗傳媒股份有限公司聯(lián)袂推出后,10月4日登上了單日票房冠軍位置,并首度超過了此前單日票房一直位列第一的《港囧》,成為了本年度當之無愧的票房黑馬。截止11月12日的總票房為人民幣14.36億,成為華語票房史上的前三甲。
照理說,《夏洛》應該特高興才是啊,可是令人煩惱的事真的發(fā)生了。10月15日,影評人楊文(筆名“文白”)在其微信公眾號“影畫志”中發(fā)表題為《炸裂!票房黑馬<夏洛特煩惱>居然全片抄襲了〈教父〉導演的舊作!》的文章,稱《夏洛》涉嫌抄襲好萊塢名導弗朗西斯-科波拉舊作《佩姬蘇要出嫁》(也譯為《時光倒轉未嫁時》)并在文中逐圖逐條分析了兩片在結構和十幾處細節(jié)上的相似點。上述文章發(fā)出后,短時間內被各種新聞媒體、網絡平臺、微博微信等自媒體大量轉載、轉發(fā)、傳播和評論,文章的閱讀量超過10萬次。
于是,《夏洛》的制片方怒了,10月19日委托律師發(fā)表聲明,稱電影及同名話劇《夏洛特煩惱》均系由編劇及作品的主創(chuàng)團隊獨立創(chuàng)作完成,不存在抄襲。制片方認為楊文的影評構成侵權,并最終于11月10日將影評人楊文告上法庭。訴稱,涉案文章內容嚴重失實,楊文在歪曲、捏造事實的基礎上,又以“全片抄襲”等具有強烈侮辱性和貶損性的語言評價影片,已經構成了名譽侵權,故要求楊文停止侵權、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人民幣221萬元。
221萬元可不是個小數字。于是,這下輪到楊文特煩惱了。有趣的是,本案一經曝光。網友和影評人在公開輿論中立刻分成了兩隊。大多數網友支持片方的維權舉動,認為影評應該有限度,錯誤言論應該承擔法律責任;而大多數文藝評論人士認為,質疑和批評是文藝評論的應有之義,認為一方評論錯了可以發(fā)文章反駁嘛,干嘛動不動就上法庭高額索賠呢?
作為熱愛電影也尊重文藝評論的律師們,想就本案談談我們的觀點。為不讓自己今后被特煩惱,我們預先聲明,我們沒有看到片方起訴的完整材料,僅憑網上的公開信息為基礎作學術討論。
第一談:“抄襲”是個神馬東西?
讓《夏洛》特別不爽的是,楊文用的那四個字“全盤抄襲”。先來看什么是抄襲呢?據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的相關答復,著作權法所稱抄襲、剽竊,是同一概念,是指將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竊為己有。由于抄襲物只有在發(fā)表才產生侵權后果,因此,更準確的說法應是,抄襲指將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竊為己有并發(fā)表。
那“全盤抄襲”又是什么意思呢?從字面意義上理解,全盤抄襲就是將他人拍攝的電影全部照搬才構成“全盤抄襲”。全盤抄襲應該區(qū)別于借鑒、模仿、套用等行為。可是,又有哪個傻瓜會全部照搬他人拍攝的電影呢?
近年來,不少判例都證明影視作品存在“抄襲”侵權。去年瓊瑤訴于正的電視劇本《宮鎖連城》侵犯其早年《梅花烙》劇本著作權案就是一個典型判例。法院最終判決片方和編劇于正的“抄襲”行為構成侵權,并判賠人民幣500萬元。該案目前雖說還在二審階段,但一審長達91頁的《民事判決書》無論在劇情描述、情節(jié)對比,還是在分析論證、明理釋法上都較為全面。從該案的判決書中,我們可以得到以下幾點啟示:
1、戲劇影視作為具有知識產權的藝術形式,其特點就是靠有聯(lián)系的若干情節(jié)形成“矛盾沖突”繼而推動整體故事向前發(fā)展,也就是說影視作品的基本表達元素就是情節(jié)。
2、從情節(jié)的多寡來說,單一的情節(jié)不足以構成區(qū)別于其他作品的獨創(chuàng)性特點,因此不存在侵權問題;但是多個情節(jié)之間的“關系設計”就需要創(chuàng)作者的思維創(chuàng)造,一旦形成某種特定的情節(jié)脈絡,就足以構成區(qū)別于其他作品的獨創(chuàng)性。
3、從若干情節(jié)間的關系上說,凡是情節(jié)關系的設定邏輯源于公共知識領域的,一般不需要投入創(chuàng)作者的腦力勞動,也不存在抄襲。比如《三國演義》的歷史劇,其情節(jié)的推動、發(fā)展源于人們已知的歷史,任何創(chuàng)作者都可能遵循史實設計情節(jié)的發(fā)展。但是,若情節(jié)之間的關系設定不是源于人們已有的公共知識領域,而是通過創(chuàng)作者個性化的人物關系、場景安排以及矛盾沖突來實現與表達的,那么,這些巧妙安排的若干情節(jié)總成的“情節(jié)群”就不再是單一的,更不是源于人類已知的公共知識領域,而體現出創(chuàng)作者的智力成分,就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
4、該案原告方的專家輔助人就強調:“劇本的核心創(chuàng)作價值體現于精彩的情節(jié)段落設計,而就具體情節(jié)基于特定的串聯(lián)及編排將成為劇本的最終表達。”而在所有的情節(jié)中,還有一些特定的形成戲劇沖突的關鍵情節(jié)發(fā)揮著將整個故事向前“推動”的功能。因此,“對于基本情節(jié)相似如用于比較的兩部作品在部分細微環(huán)節(jié)存在差異,則需要考慮發(fā)生差異的部分是否仍保持著同樣的戲劇功能,如戲劇功能未發(fā)生實質變化,則不能簡單排除前后作品的相似關系”。
基于以上一審法院的事實認定,于正版的《宮鎖連城》構成了對于瓊瑤版的《梅花烙》的“抄襲”。
楊文在其文章中對于《夏洛》及《佩姬蘇要出嫁》兩片在結構和十幾處細節(jié)上的相似點進行了分析。那么這些“相似性”是否構成了“抄襲”,應該是個事實判斷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八條的規(guī)定,因撰寫、發(fā)表批評文章引起的名譽侵權案件所要解決的第一個問題就是文章反映的問題是否基本真實。如果文章的基本內容失實,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如果文章內容基本真實,人民法院再會審查第二個問題,文章中是否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內容。
因此,雖然本案原告提出的是名譽侵權案件,但是比對兩部影片并說明兩者之間是否構成“情節(jié)相似”或“細節(jié)相似”恐怕也是法院需要解決的首要問題。假設楊文的對于《夏洛》構成“抄襲”的事實評價還是有一定依據的。那就會涉及到第二個問題了,文章中是否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內容。
第二談:批評過了算一種侮辱嗎?
應該說,根據楊白在文章中出示的對比圖片與情節(jié)描述,的確讓讀者會得出兩部電影在某些情節(jié)上相似的結論。但是,即使某些情節(jié)的相似,也絕不會是“全片”相似。因此,楊文使用“全片抄襲”概念顯然不是客觀的。連楊文本人在接受采訪時也說,今后寫影評會更謹慎一些。
即使楊文的影評沒有“全片”之瑕疵,其在文中也強調“《夏洛特煩惱》全片基本上都在抄襲一部叫《時光倒轉未嫁時》的電影。”其實,這句話中的“全片”與“基本上”含義都是差不多的。雖然電影行業(yè)中對于經典電影的模仿,可以有戲說或是致敬等,比如周星馳的《特工凌凌漆》對于《007》系列電影;《人在囧途》對于《飛機、火車和汽車》等。但是相信沒有一個片方可以接受“全面抄襲”或“基本抄襲”的批評。這對于片方及編劇所稱的原創(chuàng)作品而言,可以說被“侮辱”了。
但反過來而言,法律也不可能要求文藝評論者的每一個字、每一句話都再三斟酌法律后果后才發(fā)表,只要其出于公心,不存惡意,即使批評的內容有所偏激、偏頗,在一定范圍內也應該是允許的。
那么,在《夏洛》案件中,原告作為名譽權的權利人是否也負有容忍義務呢?答案應該是肯定的。
1、《夏洛》案件中的原告應該屬于公眾人物。而這種“公眾”性源于他們創(chuàng)作、制作的電影《夏洛特煩惱》的熱播。盡管這種熱播具有很強的時效性,但不影響電影的編劇、制片人因電影熱播而在一定的時期成為大眾關注的焦點和輿論的熱點。
2、容忍義務是旨在平衡權利沖突,也是對于公眾人物的必然要求。權利沖突在公眾人物中主要體現在公眾人物隱私權與公眾知情權的沖突、名譽權與新聞輿論監(jiān)督之間的沖突。也就是說作為一部熱門影片,其向公眾播放就意味著劇本的公開發(fā)表,就應該接受他人的鑒賞、評論與評價,這是影視作品編劇/制片人在電影公開放映前就應該明知并接受的。而這種評論、評價自然包含批評性意見。
3、容忍義務也是公共利益原則的應有之義。而公共利益之一就是營造開展文藝批評的良好氛圍與環(huán)境。繁榮文藝創(chuàng)作,離不開文藝批評。越是活躍開放的文藝環(huán)境,越是紛繁復雜的文藝現象,越需要文藝批評理性推動正確文藝觀的建構和文藝的健康成長。一個好的文藝家,善于在接受批評中不斷進步。而一個合格的批評家,必須對得起批評家的身份和責任,經得起品格和底線的考驗,在褒貶甄別中體現對文藝,對社會和受眾的擔當。唯有如此,創(chuàng)作和批評才能共同進步。
當然,權利人容忍義務的適用也是有范圍限制的,在其邊界確定時也應遵循不得違反實際惡意原則。比如美國蒙哥馬利市警察局長沙利文1960年訴《紐約時報》刊登其鎮(zhèn)壓黑人運動廣告侵犯其名譽權一案,一審法院判決《紐約時報》賠償沙利文50萬元,后來美國最高法院否定了原判,認為提倡大膽的辯論有利于社會,而在辯論中,不可避免地會有一些不準確的說法。如果抓住這些錯誤說法加以懲罰,就會窒息這種重要的討論。從此,美國在審判公共官員訴訟媒體侵犯名譽權案件時確立了這樣的原則:即公共官員除了必須證明新聞失實外,還要證明媒體含有實際上的惡意。在我國,判斷侵權人是否存在主觀惡意,也同樣是法官在司法實踐中判定公眾人物是否承擔容忍義務的依據。也就是說公眾人物只對沒有惡意的侵權行為承擔容忍義務,當對方惡意侵權時,不能據此對公眾人物進行道德綁架,強行要求公眾人物予以容忍。
楊文對于《夏洛》的片方或其編劇有惡意嗎?這需要原告方的舉證,更需要法院審理時查明。如果楊文的行為已超越了片方及編劇的容忍義務的界限,那就要涉及第三個問題,他該賠多少了?
第三談,221萬太多了嗎?
原告方起訴之后,新浪電影發(fā)起了一輪網絡投票,有8800名網友在三個半小時內投票,31%支持《夏洛》;25%支持楊文;還有15%認為“應該告,但索賠有點多”。
從公開媒體的報道中看,原告方起訴的賠償金額是人民幣200萬,律師費是人民幣20萬,還有人民幣1萬是其他訴訟成本。用原告律師的話稱:索賠不是目的,我們希望能提出一個確切的金額,來讓侵權方有所警醒,以及進行必要的震懾。
近幾年來,相關權利方對于媒體的震懾性賠償案件層出不窮。前有360公司訴《每日經濟新聞》人民幣5000萬賠償;后有康師傅訴《第一財經》及記者人民幣1.8億案件。前者一審勝訴150萬,后者一審被全面駁回。
原告方200萬的賠償依據,我們暫時沒有看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十條的規(guī)定,因名譽權受到侵害使生產、經營、銷售遭受損失予以賠償的范圍和數額,可以按照確因侵權而造成客戶退貨、解除合同等損失程度來適當確定。但問題是,《夏洛》最終的票房接近人民幣15億,而因楊文發(fā)表批評文章后導致的損失(一般理解對于制片方而言應該是票房損失)該如何舉證,確實有些難度。但即使票房損失難以舉證,只要楊文的行為被認定構成名譽侵權,那么法院酌情判賠和要求賠禮道歉,還是有可能的。
《夏洛》是中國國產電影事業(yè)繁榮的一個標桿,而楊文案件也將為中國的電影批評設立一個極有借鑒價值的案例。但文藝批評與文藝繁榮是不矛盾的,正如習近平總書記在2014年10月15日主持召開的文藝工作座談會上明確指出:“文藝批評是文藝創(chuàng)作的一面鏡子、一劑良藥,是引導創(chuàng)作、多出精品、提高審美、引領風尚的重要力量。”批評一部電影是否構成抄襲,需要冷靜的專業(yè)分析,既不是電影擁躉的強烈譴責,也不是影評人士的由衷辯護。而法律的有效介入不失為一種合理的解決途徑。希望本案判決后,各方都有章可循,少些煩惱。
供稿:上海律協(xié)文化傳媒業(yè)務研究委員會
執(zhí)筆:陸 建 上海市通浩律師事務所
楊小青 上海勁力律師事務所
倪挺剛 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
黃榮楠 君合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