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習近平總書記強調(diào):“家風是社會風氣的重要組成部分。”唯有“千千萬萬個家庭的家風好,子女教育得好”,整個社會風氣才有好的基礎。
2021年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3條規(guī)定:“家庭應當樹立優(yōu)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
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婚姻穩(wěn)定關乎家庭和美,影響社會安寧。隨著社會發(fā)展、交際擴大,一夫一妻制遇到挑戰(zhàn)。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重婚屢見不鮮。全國婦聯(lián)一次民意調(diào)查表明,94.2%的人認為對重婚納妾要制裁。2006年全國“兩會”期間有報道,各地被查處的貪官95%有情婦。“聚法案例網(wǎng)”表明,2010年至2019年上海各法院受理重婚案121件,被法院支持或部分支持60件。為何婚姻家庭關系離“良好家風”的美好愿景越來越遠?重婚罪立法司法缺陷致導致法律對重婚罪規(guī)定形同虛設是重要原因。
一、一夫一妻制度概念及貫徹
(一)一夫一妻概念
我國法律規(guī)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結為夫妻,互為配偶。《民法典》第1051條將重婚罪列為婚姻無效情形之一;第1091條將重婚等導致離婚的視為過錯方,無過錯方有權請求賠償。
(二)一夫一妻制的貫徹
1.禁止重婚
重婚是對一夫一妻制的公然違反。重婚含兩種情形:一是法律重婚,即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登記結婚;二是事實重婚,即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2.其他破壞一夫一妻制的行為
其他破壞一夫一妻制的行為有: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通奸、姘居等。一般由道德規(guī)范調(diào)整。
二、重婚罪司法困境
(一)重婚罪特征、表現(xiàn)及“否定說”與“肯定說”之爭
有配偶者同他人結婚的,被稱為“重婚人”;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仍與之結婚者被稱為“相婚人”。“重婚人”與“相婚人”結婚,或“重婚人”與“重婚人”結婚,都成立重婚罪。
該罪主觀方面為故意,即明知自己或?qū)Ψ交橐龊戏ㄓ行?,仍希望與對方建立另一夫妻關系。
該罪主體即“重婚人”“相婚人”。
該罪侵犯的客體是一夫一妻制度。
該罪客觀方面為:一是有配偶者與他人結婚;二是明知他人有配偶仍與之結婚。
表現(xiàn)形式有:
1.兩個法律婚之重婚?!缎戮﹫蟆?/span>2016年4月15日報道:49歲的陳良濤先后與4名女性交往并結婚,其中兩段婚姻并行存續(xù)。法院以重婚罪判其有期徒刑1年10個月。
2.先法律婚后事實婚。安徽辛利人張某1993年與黃某登記結婚,2000年在湖州以夫妻名義與蘇某生活并生養(yǎng)兩女。張某、蘇某構成重婚罪。
3.先事實婚后法律婚。王某1975年與李某舉行婚禮,共同生活并育一男孩;1985年又與焦某領結婚證。王某構成重婚罪。
4.前婚是事實婚,后婚也是事實婚。1981年,李女與劉某未登記結婚但舉辦婚禮且共同生活,后李女出走。1996年,李女與鄭某也未登記結婚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并育一女,構成重婚罪。
就第三、第四種重婚罪中前次事實婚發(fā)生的時間節(jié)點,理論界對此是否構成重婚罪有“否定說”與“肯定說”之爭。
“否定說”認為第三、第四種重婚罪僅指前次事實婚發(fā)生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之前,發(fā)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則不成立。
“肯定說”認為重婚情形中,前后婚均可為事實婚,不論時間節(jié)點。
“肯定說”與“否定說”之爭緣于我國民法、刑法對事實婚姻效力的認知不同。
(二)民、刑法對事實婚姻的不同認知導致對重婚罪與非罪認定標準混亂,此為重婚罪司法困境之一
1.婚姻法對事實婚姻的認知及態(tài)度
(1)事實婚姻概念及特征
事實婚姻是指具備結婚實質(zhì)要件的男女,未辦理結婚登記,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特征包括:有結婚主觀目的;共同生活可能有子女;婚姻關系具有公示性;欠缺法律規(guī)定的形式要件,即未辦理結婚登記。
(2)婚姻法對事實婚姻的態(tài)度
1950年至1980年,《婚姻法》對事實婚姻未明確規(guī)定。最高法院司法解釋有條件承認事實婚姻。1994年2月后,完全不承認事實婚姻效力。
第一階段——完全承認。1950年至1980年《婚姻法》生效之前,凡當事人具備事實婚姻特征,都按事實婚姻對待。
第二階段——起訴承認。1981年1月1日至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前,沒配偶的男女起訴“離婚”時符合結婚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
第三階段——同居承認。1983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至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前,同居時符合結婚法定要件,可認定事實婚姻關系。
第四階段——不承認。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后,對未經(jīng)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的,一概認定婚姻無效。
2.刑法領域?qū)κ聦嵒闃嫵芍鼗樽锍挚隙☉B(tài)度,與婚姻法有沖突
為明確事實婚姻在刑法上的效力,1994年12月14日,最高法院在給四川高級法院《關于〈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實施后發(fā)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復》指出:“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1994年1月12日國務院批準,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發(fā)布)發(fā)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量刑。”
最高法院就事實婚在婚姻法和刑法領域作出了截然不同的解釋:婚姻法上,1994年2月1日后不承認事實婚;刑法上,1994年2月1日后的事實婚具有法律意義。造成了民法與刑法的矛盾,如兩個事實婚重疊,民法上無婚可離,刑法上卻有罪可罰,匪夷所思。
民、刑法對事實婚姻認定上的差異,很大程度影響了重婚罪的認定與處罰。
(三)司法解釋規(guī)定重婚罪屬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限制了對重婚罪的制裁。該限制表現(xiàn)為“二難一易”,此為重婚罪司法困境之二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條:“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一)……(二)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jù)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1……4重婚案件……”該規(guī)定限制了重婚罪的追究與制裁。
具體表現(xiàn)為“兩難一易”:
1.自訴人對重婚犯罪取證難于上青天
茅女的丈夫2007年赴外地工作。幾年后,她與丈夫通話時聽到有人叫他“爸爸”,并在上海某車站看到丈夫抱著孩子與“小三”儼然一家人般行,然丈夫否定自己另有家庭。茅請人拍下丈夫與“小三”及孩子“一家三口”的照片,但照片尚不足向法院自訴他“重婚”,可補強證據(jù)太難尋覓,丈夫與“小三”住高檔社區(qū),陌生人無法進入。茅將證據(jù)交警方,希望“公訴”制裁丈夫,卻無下文。
2.自訴重婚,證據(jù)難周全,難以被法院支持
即使自訴人掌握了初步證據(jù),法院也是消極對待,對不足證據(jù)不予補強,而是駁回或判無罪。
徐女與鄭男相識于上世紀90年代大學校園,兩人畢業(yè)后在徐老家辦婚禮,次年在上海及鄭老家寧波辦婚禮。第三次婚禮前夕匆匆辦理了結婚登記。領證時,徐身份證號碼打錯,工作人員手寫糾正。因民政部門證件不夠,只拿到一本結婚證。婚初10年,婚姻甜美、和睦,徐默默支持丈夫事業(yè)。2009年,鄭搭識售樓小姐趙某,送其千萬元的房屋,還在美成婚并產(chǎn)下一子。2015年夏,徐向法院自訴鄭的重婚罪,遞交了許多證據(jù):當初的結婚證,河南、上海、浙江3地婚宴照,壓箱底多年的婚紗照及大量的證人證言。徐訴稱,她與鄭不僅在1995年3月登記結婚,且2012年在上海某公證處作過已婚公證。鄭辯稱,自己與徐未合法登記,1995年3月的結婚證是徐違法獲得。2015年12月,法院判決稱徐提供的結婚證有瑕疵,無法確認兩人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
3.囿于經(jīng)濟弱勢、情感因素、傳統(tǒng)觀念等,自訴人易于撤訴
重婚自訴被害人囿于經(jīng)濟不獨立,常為感情、子女放棄訴權。自訴案可調(diào)解被害人也因得到些許賠償而撤訴。
1994年至1996年,廣東各法院受理重婚案497件,其中女方起訴又撤訴217件,占44%。
重婚者花點錢就可逃脫法律制裁,更加有恃無恐。
(四)重婚罪的刑期過短、刑種簡單,難以罪責刑相適應;司法解釋等縮小了重婚罪管轄范圍。此為重婚罪司法困境之三
1. 刑法對重婚罪規(guī)定過于簡單,不足以威懾犯罪
1997年《刑法》第258條規(guī)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該條從1979年《刑法》照搬而來,1979年到1997年,18年間的社會變化很大。1997年至今20多年,社會發(fā)展快、觀念變化大,刑法修正案出了不少,唯重婚罪規(guī)定一成不變,既無刑種的擴展亦無刑度的變化,已不適應社會發(fā)展。
著名法學家貝卡利亞指出:“只要刑罰的惡果大于犯罪帶來的好處,刑罰就可以收到效果。這種大于好處的惡果應該包含的,一是刑罰的堅定性,二是犯罪既得利益的喪失。”
2.對重婚案管轄的反復變化,致司法部門對重婚罪不重視
我國司法對重婚罪的規(guī)定缺乏貝卡利亞所說的“堅定性”。1979年12月15日,最高院、最高檢和公安部發(fā)出《關于執(zhí)行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案件管轄范圍的通知》,將重婚罪列為不需偵查的輕微刑事案件,由法院直接受理。后因重婚罪配偶囿于各種原因不控告,使犯重婚罪者逍遙法外。1983年7月26日,最高院、最高檢、公安部又發(fā)布《關于重婚罪管轄問題的通知》(簡稱“83年通知”),提出重婚罪“被害人不控告,由人民群眾、社會團體和有關單位提出控告的重婚案件,由檢察院審查決定應否對該案提起公訴或免于起訴。對被害人就重婚案件的控告或檢舉,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都應當接受……”
1998年1月19日,最高院、最高檢、公安部等六部委發(fā)布《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簡稱“六部委規(guī)定”),第4條規(guī)定:“故意傷害(輕傷)、重婚等八種……案件中,被害人直接向法院起訴的,法院應依法受理,對其中證據(jù)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六部委規(guī)定比83年通知縮小了公訴重婚罪的范圍,但管轄上保持了雙軌制。
3.《民法典》取消了原《婚姻法》公安機關、檢察院查處重婚罪的職責,反映了立法者對重婚罪的漠視
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對重婚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這是重婚受害人欲向法院自訴又感覺取證難時,請求公安偵查的法律依據(jù),但《民法典》將其取消了。
三、完善重婚罪立法的思考與建議
(一)民法上相對承認事實婚姻,以統(tǒng)一民、刑法對事實重婚的認知
1.各國法律對事實婚的態(tài)度
各國對事實婚態(tài)度為三類:一是承認主義,對符合結婚實質(zhì)要件的事實婚姻予以承認;二是相對承認主義,法律為事實婚姻設定有效條件,條件具備予以承認;第三類是不承認主義。
大多數(shù)國家對事實婚姻采取承認主義或相對承認主義。
英國普通法及1949年婚姻法規(guī)定,凡同居4年以上有孩子的,屬于事實婚姻,離婚時按注冊婚姻對待。德國法規(guī)定,凡未辦理結婚手續(xù)者,婚姻無效,但如果舉行結婚儀式后,配偶雙方曾在共同體中生活了3年以上,婚姻自始有效。
2.對我國婚姻法的借鑒意義
我國對事實婚姻應采取相對承認主義,原則上不承認其婚姻效力,但具備一定條件如結婚時間較長、生有子女等,應承認其婚姻效力。
(二)充分認識重婚罪的社會危害性,程序法上摒棄“自訴為主、公訴為輔的追訴機制”。將該罪設定為公訴案件
理由如下:
1.自訴人舉證責任過重
被害人須有充足證據(jù)證明對方重婚,方能獲法院支持。“疑罪從無”原則使定罪必須證據(jù)確鑿。這對與被告人分居多年的重婚自訴人來說,舉證責任過重。
2.“自訴為主、公訴為輔”易出現(xiàn)重婚罪啟動程序空白
為輔的公訴類似自訴案的國家援助,并不鼓勵司法部門主動介入重婚罪偵查起訴及審判,易使公安、檢察、審判機關輕視或放任重婚案。
3.重婚犯罪應歸于“公訴”
世界各國對自訴案件有三標準:一是犯罪情節(jié)簡單,危害不大;二是所侵犯的主要為個人私權;三是被害人有能力收集并提供證據(jù)。
重婚罪侵犯的客體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它既侵害了公民的配偶權,也是對公權力的挑戰(zhàn),不應簡單將其歸入“輕微刑事案件”。
加拿大刑法第257條規(guī)定的“一夫多妻罪”,采用公訴原則,“并處5年有期徒”。
4.公訴的四個功能對重婚罪追訴有重要意義
功能一:追訴犯罪。如無公安、檢察對犯罪行為的偵查、起訴,就不會有法院對罪犯定罪量刑,重婚罪亦然。
功能二:權益保障。一是公益保障,即打擊法罪、保護國家及社會公共利益;二是人權保障,即對受害人合法權益的保障,使自訴的受害人“遭到恐嚇而退縮”“遇到利益而撤訴”的情況不再發(fā)生。
功能三:訴訟監(jiān)督。在偵查、審查起訴階段及審判階段,檢察院都應監(jiān)督,確保犯罪受到公正審判及刑罰、受害人權益得到保護。
功能四:社會警示。公訴意味著運用國家權力對犯罪追訴,昭示了法律威嚴,警示所有公民都必須遵紀守法。
正如貝卡利亞所言:“刑罰的目的僅僅在于:阻止罪犯重新侵害公民,并規(guī)誡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轍。”
(三)科學“規(guī)定犯罪情節(jié)”“提高最高刑期”“設置分段法定刑”“增加財產(chǎn)罰”
1.明確概念,精準打擊犯罪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中的“配偶”“結婚”概念不明,“明知他人有配偶” 含不含事實婚姻?司法解釋中“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概念、標準也不明確。
有學者認為“配偶”是指男人的妻子或女人的丈夫,包括事實婚姻中的妻子、丈夫。“結婚”是男女雙方以共同生活為目的結成夫妻關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視為以夫妻名義生活:有配偶者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的;有配偶者與他人以夫妻相稱、有固定生活住所的;有配偶者與他人有較穩(wěn)定同居關系的(半年或一年以上或生兒育女)。
2.借鑒國外立法,提高法定刑期,有效控制犯罪
德國刑法典第172條規(guī)定,有配偶者而重婚者,或者與有配偶之人結婚者,處3年以下自由刑或罰金。凡因與配偶以外的人發(fā)生性關系導致受刑的,4年之內(nèi)不準再婚,而且終生不準與相奸人結婚。香港地區(qū)把重婚罪規(guī)定在《侵害人身條例》中,對于重婚犯罪,可判7年監(jiān)禁。
建議我國刑法重婚罪最高刑改為五年或七年。
3.“設置分段法定刑”“增加財產(chǎn)罰”,體現(xiàn)罪責刑相適應
芬蘭刑法對重婚罪量刑情節(jié)作出了6個月以上2年以下和6個月以上4年以下的區(qū)分。
德國刑法對重婚罪在判處自由罰的同時可處以罰金。
對重婚罪犯在處予自由罰的同時處財產(chǎn)罰。
建議我國刑法重婚罪修改為:重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或單處罰金。有下列情節(jié)之一的,處三年以上五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導致他人重傷、死亡的;導致他人患精神疾病的;誘騙、威逼他人與之重婚的;與兩個或兩個以上異性重婚的;其他情節(jié)惡劣、危害嚴重的重婚行為。
結語美國刑法專家保羅·羅賓遜指出:“刑事法律的道德信賴對于有效的犯罪控制可謂至關重要……如果刑事司法的定罪量刑偏離了大眾認知下的應得刑罰,其道德信賴及由此而生的犯罪控制效力也會有所降低。”法律的權威在于它的實施與處罰符合公民對犯罪的認知和內(nèi)心對正義的感知,如刑法對犯罪的定罪量刑偏離大眾預期,不僅此類犯罪會日趨嚴重,法律權威也將受到挑戰(zhàn)。唯有罪責刑一致,才能有效遏制犯罪,威懾重婚行為,維護一夫一妻婚姻制度,樹立良好家風,建設風清氣正的文明社會。
葛珊南
上海市申匯律師事務所合伙人,上海律協(xié)對外宣傳與聯(lián)絡委員會委員、婚姻家事業(yè)務研究委員會委員,上海市婚姻家庭研究會理事,上海市徐匯區(qū)律師界婦聯(lián)副主席
業(yè)務方向:婚姻家事、繼承、財產(chǎn)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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