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4年8月,上海某集團公司(被告)與上海某建安公司(原告)簽訂《裝修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將某商業(yè)中心裝修工程承包上海某建安公司施工,合同約定工程造價800萬元人民幣、工期為80天、保修期滿兩年后上海某建安公司可憑無質量問題書面簽證要求上海某集團公司支付審定價的5%。2015年7月該工程取得竣工驗收備案書,并且上海某建安公司于2015年8月收取審定價95%的款項,后上海某建安公司于2018年6月提起訴訟要求上海某集團公司支付工程保修金。
上海某集團公司接到訴狀后即與代理律師溝通并就保修金支付條件進行研討,被告對審定價如何認定為近1400萬元人民幣存在極大疑惑,同時認為保修金支付條件尚未成就,同時被告認為該裝修工程存在質量問題、工期延誤,因此被告決定就提起反訴,要求上海某建安公司支付逾期竣工違約金、工程修繕費用及返還多支付的工程款。在此過程中,被告代理律師做了大量訴訟準備工作,要求上海某集團公司提供施工過程中的簽證、備案、竣工結算等相關材料,并且要求被告重新聘請造價單位進行工程造價審價、工程修繕費用設計概算作為證據向法院提供,向法院提出對涉案工程造價進行重新審價、工程質量問題及修繕費用進行司法鑒定。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上海某集團公司與上海某建安公司之間的裝修工程經第三方審價,且雙方共同在竣工結算價確認單上加蓋公司,并已按約定支付95%的工程款,并且上海某集團公司無法提供審價所需結算資料,因此法院對上海某集團公司要求重新審價的要求不予支持,根據工程結算價確認單確認工程造價。根據上海某集團公司與上海某建安公司蓋章的《竣工報告》可以確定竣工日期為2014年12月,因此不存在工期延誤問題。法院認為保修期即工程質量缺陷責任期,因工程已于2014年12月竣工,上海某建安公司起訴時已過保修期,因上海某集團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在上述期限內該裝修工程存在質量問題,因此保修期滿兩年后即質量缺陷責任期滿即無質量問題即符合支付條件,上海某集團公司應當支付保修金。法院以上海某集團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在質量保修期內向上海某建安公司主張質量問題及上海某建安公司拒絕履行保修義務,對上海某集團公司要求工程質量及修繕費用進行司法鑒定不予支持。
一審法院判決后,雙方均未提起上訴。
【代理意見】
本案的爭議焦點有四個,即能是否應進行工程造價審價、工程是否存在質量問題及修繕費用問題、竣工日期的認定、保修金的支付條件是否成就。
一、工程造價問題
原告代理律師認為,雙方已經第三方審價且雙方對根據第三方審價確定的《結算單》已蓋章,并且被告也是按此履行付款義務,因此不同意重新審價,且認為被告未提供審價所需資料,不符合審價條件。
被告代理律師認為,根據雙方簽訂的《裝修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造價為800萬元,而雙方無設計變更、工程范圍及內容重大變更的情況下,第三方審定價為近1400萬元,增加近600萬元,第三方審定價沒有法律依據、不應采信;在訴訟過程中,上海某集團公司聘請某造價鑒定機構就部分項目重新鑒定,造價減少數百萬元,因此上海某集團公司要求上海某建安公司對工程造價巨大差異作出解釋并強烈要求上海某建安公司提供結算、竣工資料重新對工程造價進行審價,被告要求法院對涉案工程造價審價有合理依據,法院應當安排工程造價審價。
二、裝修工程質量問題及修繕費用問題
原告代理律師認為,原告已履行保修義務,并且被告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涉案裝修工程存在質量問題,《工程修繕費用設計概算》系被告單方制作不能作為認定修繕費用的依據,同時原告不同意就裝修工程質量及修繕費用作司法鑒定。
被告代理律師認為,涉案工程竣工后直至訴訟期間存在大面積漏水等質量問題,上海某集團公司多次要求被上海某建安公司進行維修,但上海某建安公司都怠于維修不履行其保修義務,上海某集團公司遭到租戶多次投訴(參見上海某集團公司提供的租賃合同及客戶投訴函)給上海某集團公司帶來不良影響。而根據上海某集團公司提供的《工程修繕費用設計概算》,上海某建安公司應向上海某商業(yè)公司賠償工程修繕費用。同時,上海某集團公司請求法院對裝修工程質量及修繕費用進行司法鑒定。
三、竣工日期的認定及工期延誤問題
原告代理律師認為,根據雙方蓋章的《竣工報告》所載明的竣工日期為雙方認定的實際竣工日期,該實際竣工日期為2014年12月,原告不存在工期延誤。
被告代理律師認為,《竣工報告》并無雙方蓋章日期,即《竣工報告》形式上即存在重大瑕疵,不能認定為有效證據,更不能據此確定竣工日期。而根據雙方簽訂的《裝修施工合同》,涉案工程應于2014年12月竣工,根據該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書記載涉案工程實際于2015年7月31日竣工,工期延誤達半年之久;而根據合同專用條款7.5.2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上海某集團公司有權要求上海某建安公司支付逾期竣工違約金。
四、關于保修金是否應支付問題
原告代理律師認為,保修金即質量保證金,支付條件為竣工后兩年缺陷責任期滿涉案工程無質量問題,被告即應支付。
被告代理律師認為,根據上海某建安公司與上海某集團公司簽訂的《裝修工程施工合同》,質量保證金問題援引專用條款12.4.1中第4款、第5款處理,即保修期滿貳年后,乙方(即承包方)憑甲方(即發(fā)包方)無質量問題的書面簽證在壹個月內支付審定價的5%。而按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附件1工程質量保修書第二條質量保修期的約定,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wèi)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為5年質量保修期,即使如上海某建安公司所講本案驗收備案系2015年7月,因而本案涉及的房間及外墻防滲工程質量保證期5年未到,且上海某集團公司因本案施工質量問題并未向上海某建安公司出具過無質量證明的簽證,因而上海某建安公司要求支付保修金的條件尚未成就。
【判決結果】
該案經一審判決,法院以涉案工程經第三方審定且上海某集團公司已按約定支付95%工程款,且《工程結算單確認單》經雙方蓋章確認,對上海某商業(yè)公司要求重新審價不予支持。一審法院認為上海某集團公司未提供裝修工程存在質量問題且上海某建安公司存在拒絕履行保修義務的證據,對于工程質量及修繕費用進行司法鑒定不予支持。雙方蓋章的《竣工報告》確定了竣工日期為2014年12月,因此不存在工程延誤。因工程質量無問題且已過兩年缺陷責任期,因此上海某建安公司有無要求保修金,對上海某集團公司的要求不予支持。
【案例評析】
本案系裝修工程合同糾紛案,雙方簽訂的《裝修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程造價為800萬元人民幣,而上海某集團公司最終付出近1400萬元人民幣。而上海某集團公司在收到起訴材料后,盡管作了充分的準備,包括收集招投標及施工階段的竣工資料、結算資料、工程變更簽證等材料,并且代理律師幾次到現場與工程造價機構及上海某集團現場管理人員協商探討,提出正確的訴訟策略,即啟動工程造價審價、工程質量鑒定,但因上海某集團公司管理混亂,上海某建安公司當庭提供了被告未掌握的但雙方蓋章的《工程結算單確認單》、《竣工報告》,導致上海某集團公司要求的工程造價審價無法進行,最終一審法院對上海某集團公司請求未支持。
一、本案能否啟動工程造價審價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上海某集團公司要啟動工程造價審價,須證明雙方對工程造價有爭議并且能夠提供進行工程造價的條件,而本案中,上海某建安公司認為雙方對工程造價無爭議并提供雙方蓋章的《工程結算確認單》并且該確認單上確認的工程造價已由上海某集團公司履行,再者上海某集團公司也無法提供進行工程造價審價所需要的工程變更簽證、施工日志等相關資料,因此法院本著節(jié)約司法資源的原則不同意進行工程造價審價。
二、工程竣工日期的確定
《建設工程司法解釋》第十四條對實際竣工日期給出了解決依據,本案存在竣工備案日期及雙方蓋章的《竣工報告》兩個日期;《竣工報告》上載明的日期應為實際竣工驗收日期,但該《竣工報告》存在瑕疵,因上海某集團公司無法對《竣工報告》及實際竣工日期作出合理解釋,法院認定《竣工報告》所載明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有合理之處。
三、保修金的支付條件的確定
因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存在保修金及質量保證金兩種表述,但因僅存在一筆5%工程款被扣留,該保修金與質量保證金可認定為同一概念;而根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質量保證金應在最第兩年缺陷責任年滿后返還,因本案竣工已超過兩年。上海某建安公司可以返還的時限已符合,至于未取得無質量缺陷的證明書,法院以上海某集團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存在質量缺陷,認定即使上海某建安公司未取得該證明書也有權要求返還保修金值得磋商。
【結語和建議】
盡管該案上海某集團公司的訴訟請求未獲得法院支持,但該案對包括國有企業(yè)在內的所有企業(yè)均有值得借鑒之處。尤其作為國有企業(yè)在處理該類案件中所體現的管理問題值得深思,通過該類案件的分析及梳理,有助于國有企業(yè)搞好管理、從而保證國有企業(yè)在經營中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具有借鑒意義。作為國有企業(yè),無論在建設工程施工中還是在其他經濟活動中,都應采取措施避免風險及國有資產的流失。在招標階段即引入外聘律師及有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做到招投標的規(guī)范并保證項目的進行。在簽約階段一定要針對項目特點,按時間節(jié)點及程序作到合同具有可操作性、不產生爭議并有利于雙方當事人。在合同履行階段,要有專人負責施工管理、授權明確、配備專職檔案管理人員、印章管理規(guī)范,按合同約定的時間節(jié)點及程序操作、及時主張權利并留存證據。通過本案無疑可以看出上海某集團公司在管理上存在很大問題,主要體現在施工過程的管理、授權管理、印章管理及流程管理各個方面。因此作為企業(yè)應加強以下管理事項:
一、任何工程管理都應配備專職的檔案管理人員,對施工從招投標文件、現場管理中形成的文件至竣工結算形成的資料及文件進行分類管理。本案中,因上海某集團公司檔案管理存在問題,很多文件如《竣工報告》等均是對方即上海某建安公司在訴訟中提供,上海某商業(yè)公司的訴訟非常被動,且因上海某集團公司工程變更、設計變更、竣工資料的缺失,上海某集團公司要求進行工程造價審價法院未予啟動也是原因之一。
二、工程施工合同在簽訂時,通用條款因系一般性規(guī)定,專用條款應對工程特殊性作出約定,而上海某集團公司并未對竣工、結算等情況要求對方提交的詳細的竣工資料、結算資料及套數作出要求,導致上海某集團公司并無相應的資料提供。并且合同約定盡量避免產生異議,如本案對于保修金及其支付條件的約定即有異議,到底保修金是否即質量保證金,支付條件為保修期滿貳年后是否即保修期加兩年,該約定有異議。
三、工程施工管理中,應對履行過程中涉及時限、程序及簽證等工程變更及時作出反映并采取相應的措施。本案中,上海某集團公司并無專職施工現場管理人員,即其施工現場管理人員隨意更換,施工中現場管理人員授權不明確,簽證等相關資料無人管理。本案裝修工程在保修期內發(fā)生質量,上海某集團公司并未按規(guī)定的程序及時向上海某建安公司提出修復要求及提出質量異議并留存證據,盡管本案上海某集團公司裝修工程確實存在質量問題,但法院未對質量問題及修繕費用進行鑒定,導致上海某集團公司要求上海某建安公司支付修繕費用未獲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