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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設關地走私案中涉案貨物的計稅價格認定——以走私白糖為例

    日期:2021-02-09     作者:邵丹(國際貿易業(yè)務研究委員會,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

[摘要] 非設關地走私白糖案件的定罪量刑主要取決于偷逃稅款的數額。而計稅價格的認定又直接影響到偷逃稅款的計核。因此計稅價格的認定對于非設關地走私白糖案件的定罪量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針對近期海關根據走私行為的發(fā)生時間選擇最近的即將到期白糖期貨合約的最低交割結算價為基礎來認定涉案走私白糖的計稅價格。本文作者分析了海關采用上述方法的原因,指出采用上述方法在事實與法律方面的種種問題并就非設關地走私白糖計稅價格的認定提出了自己的建議。

[關鍵詞] 非設關地 走私白糖 期貨合約 最低交割結算價計稅價格

[Abstract] How to punish those who smuggle sugar from the places where no customs house is established depends on the amount of tax payable. The determination of taxable price affects the calculation of tax payable directly, so the determination of taxable price plays a key role for the punishment. Recently the lowest delivery price of sugar futures contract whose expiration date was nearest to when sugar was smuggled was used to determinate taxable price of smuggling sugar. The writer analyzed why this new method was used and mistakes of this new method from law and fact aspects. Also, the writer gave his own suggestion on how to determinate taxable price of smuggling sugar from the places where no customs house is established.  

[Key words] places where no customs house is established; smuggling sugar; futures contract; the lowest delivery price; taxable price

一、非設關地及非設關地走私行為的構成

1.非設關地的概念

在我國法律法規(guī)中并無“非設關地”的定義,而與“非設關地”概念相對應的“設關地”有明文規(guī)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設立海關的地點”,指海關在港口、車站、機場、國界孔道、國際郵件互換局(交換站)等海關監(jiān)管區(qū)設立的卡口,海關在保稅區(qū)、出口加工區(qū)等海關特殊監(jiān)管區(qū)域設立的卡口,以及海關在海上設立的中途監(jiān)管站。

由此可見上述“設立海關的地點”以外的地點就是非設關地。

2.非設關地走私行為的構成

a.明文規(guī)定的非設關地走私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七條對非設關地走私行為作出了明文規(guī)定如下:

“違反海關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逃避海關監(jiān)管,偷逃應納稅款、逃避國家有關進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為:

(一)未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機關批準,從未設立海關的地點運輸、攜帶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的貨物、物品或者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物品進出境的;

.......

b.可按非設關地走私論處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八條規(guī)定了可按非設關地走私論處的行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走私行為論處:

(一)明知是走私進口的貨物、物品,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的;

(二)在內海、領海、界河、界湖,船舶及所載人員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的貨物、物品,或者運輸、收購、販賣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沒有合法證明的。”

c.通謀型的非設關地走私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條規(guī)定了以非設關地走私共同當事人論處的行為:

“與走私人通謀為走私人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fā)票、證明、海關單證的,與走私人通謀為走私人提供走私貨物、物品的提取、發(fā)運、運輸、保管、郵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的共同當事人論處,沒收違法所得,并依照本實施條例第九條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

二、非設關地走私的特點

以上海關區(qū)為例,2019年7月19日,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三中院)作為上海關區(qū)走私案件的唯一管轄法院通報了非設關地走私刑事案件審判情況和典型案例。從2015年3月開始集中管轄走私刑事案件至2019年6月底,共受理非設關地走私刑事案件51件,審結48件。尤其是隨著緝私部門打擊力度的加大,案件數量自2018年起明顯上升,2018年共受理29件,2019年1至6月共受理12件。

該院受理的51件非設關地走私刑事案件呈現三高特點:

1.成品油走私犯罪占比高,51件非設關地走私刑事案件中,以成品油為對象的走私犯罪占比達到90.2%,還有部分走私白糖的案件。

2.被告人為船上人員的占比高,達到66.6%,包括船長、輪機長、大副、船員等,只參與海上走私的運輸環(huán)節(jié),雖非走私活動的組織者、指揮者,但在共同犯罪中仍應承擔相應責任。

3.被告人坦白比例高,認定具有坦白情節(jié)的占91.8%,大多數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隨著近年來緝私部門打擊力度的加大,以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修改完善,非設關地走私案件數量呈逐年上升的趨勢。仍以三中院通報數據為例,其數量自2018年起明顯上升,2018年共受理29件,2019年1至6月共受理12件。

三、走私案中認定涉案貨物計稅價格的法律規(guī)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計核涉嫌走私的貨物、物品偷逃稅款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十六條 涉嫌走私的貨物能夠確定成交價格的,其計稅價格應當以該貨物的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核確定?!奔啊暗谑邨l 涉嫌走私的貨物成交價格經審核不能確定的,其計稅價格應當依次以下列價格為基礎確定:

(一)海關所掌握的相同進口貨物的正常成交價格;

(二)海關所掌握的類似進口貨物的正常成交價格;

(三)海關所掌握的相同或者類似進口貨物在國際市場的正常成交價格;

(四)國內有資質的價格簽證機構評估的涉嫌走私貨物的國內市場批發(fā)價格減去進口關稅和其他進口環(huán)節(jié)稅以及進口后的利潤和費用后的價格,其中進口后的各項費用和利潤綜合計算為計稅價格的20%,其計算公式為:

計稅價格=國內市場批發(fā)價格/[1+(進口關稅率+消費稅率+增值稅率+進口關稅率×增值稅率)/(1-消費稅率)+20%]

(五)涉嫌走私的貨物或者相同、類似貨物在國內依法拍賣的價格減去拍賣費用后的價格;

(六)按其他合理方法確定的價格?!?/span>

由此可見,對于走私案中涉案貨物能夠確定成交價格的,其計稅價格應當以該貨物的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核確定。在不能確定成交價格的情況下,依次適用相同貨物正常成交價格、類似貨物正常成交價格、相同或類似貨物國際市場價格、價格簽證機構評估倒扣價格、拍賣凈價及其他合理方法確定的價格。

四、非設關地走私白糖案件中認定計稅價格的新方式

1.司法實踐中認定非設關地走私白糖計稅價格方式的變化

非設關地走私白糖入境后國內買家支付的價格實際上是走私分子在境內二次銷售的價格。該價格既包含了走私白糖本身的實際成交價格也包含了走私犯罪的利潤。因為該價格并非正常成交價格,故不能以此價格根據《辦法》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認定涉案走私白糖的計稅價格。實踐中海關適用《辦法》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來認定非設關地走私白糖的計稅價格。經筆者查詢網上公開案例發(fā)現先前海關多適用第十七條第四項即價格簽證機構評估倒扣價格來認定涉案走私白糖的計稅價格。但筆者近期代理的一件非設關地走私白糖案中海關根據走私行為的發(fā)生時間選擇最近的即將到期鄭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簡稱鄭商所)白糖期貨合約最低交割結算價為基礎來認定涉案走私白糖的計稅價格,即適用《辦法》第十七條第六項的兜底規(guī)定。經查詢網上公開案例筆者發(fā)現海關是近期才開始采用上述最低交割結算價為基礎來認定涉案走私白糖計稅價格的。實踐中海關的這一新做法也得到了公訴機關與審判機關的認可與支持。

2.鄭商所白糖期貨合約介紹

期貨合約是一種將來必須履行的合約,而不是具體的貨物。合約的內容是統(tǒng)一的、標準化的,惟有合約的價格,會因各種市場因素的變化而發(fā)生大小不同的波動。合約本身是需要一定載體的,鄭商所白糖期貨合約的載體就是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白砂糖》(GB317-2006)(以下簡稱《白糖國標》)規(guī)定的一級白砂糖及其替代品。一張白糖期貨合約就相當于10噸白糖的購銷合同,只是這個合同是標準化的并且可以在市場上流通交易。白糖期貨合約可以通過先買后賣或者先賣后買的方式對沖了結;如果不對沖了結合約,那么到了合約的最后交易日,持有者就必須進行現貨交收(自然人不得進入交割月)。

目前鄭商所逢單月開設有白糖期貨合約產品,合約的到期現貨交割時間分別為單月的前10個工作日。以合約SR901為例,合約到期時間為2019年1月,1月份的前10個工作日為現貨交割時間,交易方應該在該時間段內交割完成。每個交割日鄭商所都會根據前10個交易日交易結算價的算術平均價計算得出一個交割結算價。

3.新方式的具體方法和步驟

具體而言,海關根據走私行為的發(fā)生時間選擇最近的即將到期白糖期貨合約的最低交割結算價為基礎,根據《辦法》第十七條第四項的規(guī)定扣除20%后作為計稅價格的單價。舉例來說,如合約SR811最后一個交割結算日為2018年11月14日,合約SR901最后一個交割結算日為2019年1月15日,則2018年11月15日起至2019年1月15日,期間所有發(fā)生的走私行為均適用合約SR901的最低交割結算價??紤]到白糖走私在行為時間上的特殊性,經常發(fā)生跨天卸貨交易,如在上述舉例中發(fā)生了在2019年1月15日晚間與1月16日凌晨明顯連續(xù)交易的情況,則仍適用合約SR901的最低交割結算價,主要原因是海關認為同一批走私貨物走私團伙確定單價并向下家報價的時間必然不晚于1月15日,適用合約SR901的最低交割結算價更為合適。

五、采用期貨合約的最低交割結算價來認定非設關地走私白糖計稅價格的原因分析

鑒于白糖作為熱門商品在我國存在大量的正常貿易,海關一般都掌握相同進口白糖的正常成交價格,即使海關不掌握相同進口白糖的正常成交價格,海關也掌握類似進口白糖的正常成交價格或相同或者類似進口白糖在國際市場的正常成交價格。即使不采用《辦法》第十七條前三項的價格,海關先前一般也會采用《辦法》第十七條第四項的價格即價格簽證機構評估倒扣價格。近期海關之所以會適用《辦法》第十七條第六項兜底條款采用即將到期白糖期貨合約的最低交割結算價來認定涉案走私白糖計稅價格的原因筆者分析如下:

1.在非設關地走私中決定涉案走私白糖價格的要素缺失

非設關地走私白糖因不涉及到向海關申報,故在長期的走私、交易過程中,均沒有原產地證、品種證書、發(fā)票等相關材料證明涉案走私白糖的產地、質量、品級等信息。而海關掌握的價格信息中,根據白糖的產地、品級等要素不同,價格浮動上下明顯,在要素缺失的情況下,無法認定涉案走私白糖正常成交價格

2.大大減輕舉證責任

決定涉案走私白糖價格的要素缺失,海關無法適用《辦法》第十七條前三項的規(guī)定來認定涉案走私白糖的計稅價格。故先前海關主要適用《辦法》第十七條第四項的規(guī)定即委托國內有資質的價格簽證機構評估涉嫌走私白糖的國內市場批發(fā)價格,減去進口關稅和其他進口環(huán)節(jié)稅以及進口后的利潤和費用后得到的價格作為涉案走私白糖的計稅價格。因不同案件走私白糖的產地、質量、品級各不相同,價格認定結論書只能一案一用,不能通用。故對于不同的非設關地走私白糖案件,海關需要一案一委托,一案一評估。而期貨交易的價格公開、透明,海關易于獲取,不需要委托,不需要支付評估費,不需要耗費時間等待評估結果,且沒有經重新鑒定被推翻的風險。更為重要的是白糖期貨合約的最低交割結算價具有通用性,可以適用于同一時間段內所有的非設關地走私白糖案件??芍^一次舉證,多案適用,可以為辦理非設關地走私白糖案件節(jié)省大量時間精力。

六、采用白糖期貨合約的最低交割結算價認定涉案走私白糖計稅價格存在的問題

1.期貨合約價格異常波動會導致最低交割結算價異常波動,是否采用無任何標準與依據

2020年4月20日,紐約商品交易所上演歷史性一幕,5月交貨的輕質原油期貨價格崩盤,暴跌55.90美元,收于每桶

-37.63美元,跌幅為305.97%。原油期貨價格首次跌為負值。可見期貨合約的價格波動大,極端情況下價格可能變?yōu)樨摂?/span>。假設交割日之前的10個交易日中的某天或某幾天白糖期貨合約交易結算價出現大幅下跌,則以交割日之前的10個交易日交易結算價的算術平均價計算得出的交割結算價也會因此大幅下降。交割結算價作為最低交割結算價與其他交割結算價差別很大。那么在此情況下,是否仍采用該最低交割結算價來認定涉案走私白糖計稅價格?因采用或者不采用無任何標準和依據,故用白糖期貨合約的最低交割結算價認定涉案走私白糖的計稅價格容易造成執(zhí)法的隨意性。

圖片1.png

2.用白糖期貨合約的最低交割結算價來認定涉案走私白糖計稅價格自相矛盾

鄭商所白糖期貨合約的基準交割品為符合《白糖國標》規(guī)定的一級白糖。而不同走私案件中乃至同一走私案件中不同批次走私白糖產地、質量、品級各不相同。一方面因決定涉案走私白糖價格的要素缺失,海關無法適用《辦法》第十七條前三項的規(guī)定來認定涉案走私白糖的計稅價格。另一方面在要素缺失的情況下,以符合《白糖國標》規(guī)定的一級白糖來替代同一時間段內不同案件、不同批次、產地、質量、品級各不相同的走私白糖并以前者的最低交割結算價為基礎來認定后者的計稅價格。這種做法明顯是以偏概全且與上述因要素缺失而不適用《辦法》第十七條前三項規(guī)定的做法自相矛盾。

3.未從最低交割結算價中扣除進口關稅和其他進口環(huán)節(jié)稅導致涉案走私白糖計稅價格虛高

鄭商所白糖期貨合約交割流程如下: 

1)買方操作流程:建倉——準備貨款——按保證金比例交納——交割月可以提出交割意向——配對后提供增值稅發(fā)票的信息——交納全額貨款——拿到標準倉單——倉庫提貨

2)賣方操作流程:建倉——交割預報(交納定金)——組織入庫(退預報定金)——交割庫檢驗——生成倉單——交割月可以提出交割申請——配對后開具發(fā)票——收到貨款

圖片2.png

可見白糖期貨合約的交割結算價是含稅的。根據《辦法》第十七條第四項的規(guī)定認定涉案走私貨物計稅價格時進口關稅和其他進口環(huán)節(jié)稅以及進口后的利潤和費用都應扣除,其中進口后的各項費用和利潤綜合計算為計稅價格的20%。海關以即將到期白糖期貨合約的最低交割結算價為基礎,根據《辦法》第十七條第四項的規(guī)定扣除20%后作為涉案走私白糖計稅價格的單價。這種方式因只扣除了進口后的各項費用和利潤而沒有扣除進口關稅和其他進口環(huán)節(jié)稅會導致涉案走私白糖計稅價格虛高。

4.以即將到期合約的最低交割結算價認定涉案走私白糖計稅價格違反相關法律規(guī)定

海關根據走私行為的發(fā)生時間選擇最近的即將到期白糖期貨合約的最低交割結算價為基礎,認定涉案走私白糖的計稅價格。按照這種方法,假設走私行為分別發(fā)生在2018年11月20日,2018年125日,201918日,則涉案走私白糖的計稅價格均適用合約SR901的最低交割結算價。這就造成了走私行為發(fā)生時涉案走私白糖計稅價格的認定要取決于將來的期貨合約價格。而走私行為發(fā)生之日與期貨合約最后交易日之間最多可相差61天。這種不以被告人在犯罪當時所侵害的社會法益和給社會造成的危害結果來衡量被告人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的做法明顯有違實事求是、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并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十八條明確規(guī)定了應繳稅額以走私行為實施時的稅則、稅率、匯率和完稅價格計算;多次走私的,以每次走私行為實施時的稅則、稅率、匯率和完稅價格逐票計算。以即將到期白糖期貨合約的最低交割結算價為基礎認定涉案走私白糖計稅價格明顯違反了上述規(guī)定。

5.交割結算價與現貨價格存在差異導致認定涉案走私白糖計稅價格不準確

現貨與期貨存在的價差稱為基差?;?/span>=現貨價-期貨價。簡而言之,由于期貨價格體現的是遠期市場的價格,當市場認為將來白糖價格會上漲時,期貨價格就會高于現貨價格,此時基差為負。當市場認為將來白糖價格會下跌時,期貨價格就會低于現貨價格,此時基差為正。以SR1005合約為例,與現貨價格對比,2月份基差-100+150元間變動。

圖片3.png

期貨合約到期后,未平倉的必須進行實物交割,保證了期現貨價格的趨同性。隨著期貨合約臨近到期,基差會趨近于交割成本,否則就有期現套利的機會。如果接近交割時,期貨價格高于現貨價格,套利者就可以買入現貨、賣出期貨,通過在交割月的實物交割實現在無風險的情況下盈利;買現貨賣期貨的套利交易使兩者價格逐步靠攏。反之,如現貨價格高于期貨價格,套利者也可以通過在期貨市場做買單、進行實物交割并在現貨市場銷售;賣現貨買期貨的套利交易亦使兩者價格逐步靠攏。因此,通過實物交割的期現套利交易可保證期現價格趨于一致。

作為計稅價格基礎的交割結算價為期貨合約到期日前10個交易日交易結算價的算術平均價。由于基差的存在,交易結算價與現貨市場價格存在差異。故期貨合約到期日前10個交易日交易結算價的算術平均價即交割結算價與期貨合約到期日前10個交易日的現貨市場價格算術平均價存在差異。如果走私行為發(fā)生在期貨合約到期日前10個交易日內,走私行為發(fā)生之日的現貨市場價格與交割結算價之間的差異可能還較小。如果走私行為不是發(fā)生在上述時間段內,則上述差異可能會進一步擴大,從而導致認定計稅價格更加不準確。

6.最低交割結算價可能有價無市

如前文所述,在交割日之前的10個交易日中的某天或某幾天交易結算價可能大幅下跌,則以交割日之前的10個交易日交易結算價的算術平均價計算得出的交割結算價也會因此大幅下降,該交割結算價作為最低交割結算價與其他交割結算價差別很大。鄭商所雖然公布交割結算價,但是在最后交割日前并不強制交割。在交割時間有10個工作日的情況下,市場參與者必然會避開在該交割日進行交割。這就造成了最低交割結算價可能有價無市。而《辦法》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都規(guī)定了認定計稅價格應以成交價格為基礎的原則。在沒有實際成交量的情況下,明顯不能采用該最低交割結算價來認定涉案走私白糖的計稅價格。

綜上所述《辦法》第十七條前三項的規(guī)定是以國際市場貨物正常成交價格為基礎認定涉案走私貨物計稅價格,而后三項的規(guī)定是以國內市場貨物正常成交價格為基礎認定涉案走私貨物計稅價格。正是因為國際市場與國內市場普遍存在價格差異,為準確認定涉案走私貨物計稅價格,《辦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了依次適用原則,即排名在前的價格優(yōu)先適用。但近期實踐中司法機關適用《辦法》第十七條第六項的兜底條款以即將到期白糖期貨合約的最低交割結算價來認定涉案走私白糖的計稅價格不僅在事實上很大可能造成計稅價格的不準確,在法律上也違背了相關規(guī)定。

七、作者建議

1.按照被查獲的走私白糖標準認定計稅價格

在實踐中,海關一般都會查獲部分走私白糖,那么在此情況下,就可以按照被查獲的走私白糖標準認定計稅價格。上述做法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海關總署《打擊非設關地成品油走私專題研討會會議紀要》(署緝發(fā)〔2019〕210號)第三條及第七條的精神。

具體而言就是聘請國內有資質的價格簽證機構評估被查獲走私白糖得出其國內市場批發(fā)價格,減去進口關稅和其他進口環(huán)節(jié)稅以及進口后的利潤和費用后得到的價格作為計稅價格。其中進口后的各項費用和利潤綜合計算為計稅價格的20%。

2.按照走私行為發(fā)生時白糖現貨市場價格為基礎認定計稅價格

對于全案沒有查獲走私白糖的,可以按照走私行為發(fā)生時白糖現貨市場價格為基礎認定涉案走私白糖的計稅價格。具體而言就是以走私行為發(fā)生當日白糖現貨市場價格減去進口關稅和其他進口環(huán)節(jié)稅以及進口后的利潤和費用后得到的價格作為計稅價格。其中進口后的各項費用和利潤綜合計算為計稅價格的20%。

八、結束語

綜上,隨著我國對非設關地走私打擊力度的加大,非設關地走私的案發(fā)量也越來越大。在非設關地走私犯罪中,白糖走私占了相當大一部分比例。認定涉案走私貨物的計稅價格一直是打擊走私犯罪工作中的一大難點。通過辦理的非設關地走私白糖案件,作者發(fā)現近期海關根據走私行為的發(fā)生時間選擇最近的即將到期白糖期貨合約的最低交割結算價為基礎來認定涉案走私白糖的計稅價格。本文分析了采用此種方法背后的原因以及采用此種方法來認定涉案走私白糖計稅價格在法律與事實方面存在的種種問題,并提出了如何認定非設關地走私白糖計稅價格的建議。希望在非設關地走私白糖案件中能夠更加準確地認定涉案走私白糖的計稅價格。這樣一方面可以更好、更有效打擊走私犯罪,另一方面也可以依法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其他作者:楊業(yè)宏 上海聯(lián)合產權交易所


注:

1.搜狐網 權威發(fā)布:上海三中院發(fā)布“非設關地”走私刑事案件典型案例  載https://www.sohu.com/a/328558035_120206895,最后訪問日期:2020年11月13日

2.商業(yè)中國網 5月交貨的輕質原油期貨價格崩盤,載http://www.mbahome.com/newss/toutiao/2020/0810/10222.html,最后訪問日期:2020年11月13日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海關總署《打擊非設關地成品油走私專題研討會會議紀要》(署緝發(fā)〔2019〕210號)

“三、關于犯罪數額的認定

  ……

  查獲部分走私成品油的,可以按照被查獲的走私成品油標準核定應繳稅額;全案沒有查獲成品油的,可以結合其他在案證據綜合認定走私成品油的種類和數量,核定應繳稅額。”

“七、其他問題

……

  辦理非設關地走私白糖、凍品等刑事案件的相關問題,可以參照本紀要的精神依法處理?!?/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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