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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交通事故中追償權和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的交叉問題的法律研究

    日期:2020-05-25     作者:鄧斯玲(侵權責任業(yè)務研究委員會、上海廖得律師事務所)


內容提要:隨著各行各業(yè)的不斷快速發(fā)展,產生了大量的不同種類的雇傭關系,也發(fā)生了許多雇員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在交通事故中關于保險公司的追償權,我國法律已有明確的規(guī)定,但實踐中尚有一些不同的主體和對象需要行使追償權主張其先行墊付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費用,在法律適用上就會存在一些問題。司法實踐中也涉及到雇員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所涉的追償權和人身損害賠償等不同種類的民事法律關系,雇員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如何適用法律也是當前廣大雇主和雇員所普遍關心的問題。筆者結合一起比較典型的雇員因交通事故而發(fā)生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既涉及到雇主為搶救因交通事故而受重傷墊付了巨額醫(yī)療費后的追償權問題,也涉及到雇主追償的賠償范圍和限額等有關法律問題,希望能與業(yè)界同仁共同探討研究。

 

案例:追償權糾紛【案號:一審案號:(2016)0110民初10294號;二審案號:(2016)滬02民終10237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2015)黃浦民一(民)初字第6488號】

此案例是筆者和律所廖律師代理原告(顧問單位)處理追償權糾紛等案件。本案的起因為該單位員工在工作過程中發(fā)生被他人交通肇事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該單位員工及單位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的前提下該單位為搶救其員工墊付了高達200多萬元的救治醫(yī)療費,503天以后該員工因醫(yī)治無效死亡。鑒于員工住院503天的醫(yī)療費全部是由該單位為其墊付。但其家屬不但不歸還顧問單位任何費用,而且與本次交通事故負全部責任的肇事者惡意串通,在該單位不知情的前提下,作為被害人家屬與肇事者簽訂《和解協(xié)議》及《賠償協(xié)議》。

面對受害者家屬如此讓人心寒的決策并遲遲怠于起訴追究肇事者侵權賠償責任的前提下,筆者和全所的其他律師在廖律師的帶領下進行10余次深入探討研究,并10余次與該單位開會研究方案、研判證據,最終確定向楊浦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追償權訴訟。為此筆者搜索查找了大量的涉案知識,對該單位有關為受害者家屬墊付全部醫(yī)療費的發(fā)票、財務記賬憑證等全部材料進行細致耐心的整理、核查,一審中,受害家屬為了躲避該單位的起訴,才刻意在訴訟期間向黃浦區(qū)人民法院提起機動車交通事故侵權糾紛,并將本案楊浦法院中我方提供的全部證據材料及相關法律文書作為其作為原告提供黃浦法院的證據材料,導致楊浦法院未支持該單位要求追償前述巨額醫(yī)療醫(yī)藥費的訴訟請求。顧問單位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上述黃浦法院案件尚在審理中維持了原審法院的判決即駁回了我方的訴訟請求。在廖律師和筆者堅持不懈的努力下,最后楊浦法院于201662日作出民事判決,該判決在法院查明事實部分及本院認為均確認該單位墊付受害者李某的醫(yī)療費金額且該單位有權向被告即受害者家屬已經獲得的重復醫(yī)療費賠償部分取得追償權。后,基于上述判決,我方再次代理該單位向楊浦法院起訴追償權糾紛。通過廖律師與筆者一起在庭審中提供的大量證據,據理力爭后成功將該單位墊付的高達200萬的醫(yī)療費通過追償權糾紛訴訟途徑予以勝訴。即楊浦法院判決被害人家屬實際已經取得包括單位墊付醫(yī)療費在內的賠償款的權利,因此被害人家屬以其尚未實際取得賠償款而抗辯單位的訴權無法律依據。故判決被害人家屬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單位墊付的醫(yī)療費近200萬元。后,被告不服一審判決向市二中院提起了上訴,但二中院的法官在考慮到諸多客觀因素存在的情況,對判決的內容予以維持的前提下加了一個備注:即判決被害者的家屬應履行返款義務,由被害人家屬于實際取得響應的賠付款后十日內給付。

 

案例分析:

筆者結合代理該案件的具體情況以及本案司法審判的思路和辦案經驗,對本案中所涉的侵權責任糾紛和追償權競合的關鍵焦點談談自己的幾點想法。

首先,本案中雇主是一家大型國有企業(yè),雇主為了搶救雇員而墊付的200多萬的醫(yī)療費,面臨雇員的繼承人怠于起訴肇事者,無過錯的雇主如何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追回墊付的巨額醫(yī)療費等費用?

近年來,隨著我國勞動用工制度的改革,在勞動關系領域里已實行全面的勞動合同制。在勞動法調整的勞動關系領域以外,也存在各種形式的勞動用工。不論是勞動合同形式的用工關系,還是勞務合同形式的用工關系,都是通過使用他人勞動獲得利益;同時,因使用他人勞動而使雇主事業(yè)范圍擴大或者活動范圍擴大,也相應增加了其他人因此受到損害的風險。當然,在雇員發(fā)生交通事故而遭受的人身損害賠償時,雇主承擔替代責任或雇主履行社會人道救助義務而先行墊付的費用,并不意味著雇主是承擔責任的主體,雖然在交通事故案件中沒有規(guī)定雇主可以向交通事故肇事者行使追償權,但司法實踐中無過錯的雇主可以通過起訴雇員對單位墊付的相關費用行使追償權,這樣完全可以逼迫雇員不得不向肇事者主張權利,有效防止雇員怠于向肇事者行使追償權而損害單位的合法權益,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而本案中雇員的繼承人對于原告公司墊付出的如此高額達200余萬元的搶救費用卻不聞不問,在這個過程中,雇員的繼承人甚至在原告毫不知情也不知曉的情況下和肇事者簽訂了諒解協(xié)議書及賠償協(xié)議書,同日肇事者支付了雇員的繼承人50萬元的賠償款,而對原告單位墊付的巨額醫(yī)療費等費用無任何說法與做法。原告單位是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依法提起了本案的追償權糾紛,最后法院支持了原告單位享有追償具體金額的訴權以及雇員繼承人返款的義務。

其次,在目前被害人(雇員)的繼承人尚未實際取得涉案賠付款的情況下,單位提起的本案返款之訴能否獲得支持?在二審的法院判決書中本院認為中明確寫明“公司作為被害人的用人單位所墊付的醫(yī)藥費等費用,其繼承人在取得侵權人賠償后理應歸還,則根據相關聯的其他生效民事判決已經確認的款項中包含了公司墊付的醫(yī)療費等,故其繼承人實際已取得包括公司墊付醫(yī)療費在內的賠償款的權利,因此其繼承人以尚未實際取得賠償款而抗辯公司的訴權,并無法律依據,法院不予采納”。而二審法院也再次經核,認定與法不悖,并無不當。故本單位所提起的返款之訴得到法院的支持。

再次,雖然這個案件原審法院判決了單位為員工(死亡的被害者)墊付的醫(yī)藥費單位向被害者的家屬追償,肇事者應該向被害者的家屬支付巨額的醫(yī)藥費,但是如果肇事者沒有錢,即執(zhí)行不到錢款的前提下,我們單位如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本案中,雖然雇員的繼承人獲得了本案單位墊付的巨額醫(yī)療費的索賠權,且本案黃浦法院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已經進入了強制執(zhí)行階段,但是雇員的繼承人在本案追償權二審期間確實沒有取得前述單位墊付醫(yī)療費的賠償款,而本案中雇員的繼承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已經失去了至親,如果在雇員的繼承人尚未得到實際賠償的前提下判決被告承擔返還單位墊付巨額醫(yī)療費欠妥,故,二審法院在一審的判決中加了一條,即判決:雇員的繼承人應返還單位墊付醫(yī)療費人民幣1,920,007.8元,上述應履行的返款義務,由雇員的繼承人于實際取得相應的賠付款后十日內給付。

再次,是否適合強制執(zhí)行被害者家屬的合法財產?即按照生效判決書是可以這樣執(zhí)行,但是如果法院強制執(zhí)行的話必然會帶來新的社會矛盾和上訪,如果不按判決書執(zhí)行,作為國有企業(yè)的該單位無法承擔可能導致的國有資產的流失風險,依法也只能按照生效判決繼續(xù)執(zhí)行。筆者作為律師在日常的工作中,必須總攬全局,充分考慮從矛盾化解、經濟穩(wěn)定、社會秩序正常、人心安定等方面的內在聯系,善于運用多種手段,綜合解決法律和情理等方面的問題。

最后,最為關鍵的問題就是:單位為救治員工而墊付的醫(yī)療費向已故被害者家屬的追償權糾紛,與交通事故中肇事者對已死亡的被害者家屬關于單位墊付醫(yī)療費的賠償之間的交叉如何進行平衡的法律問題研究。根據《侵權責任法》第34條第1款規(guī)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zhí)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第35條規(guī)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動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以上兩條未規(guī)定用人單位在員工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單位和員工無任何過錯的前提下,單位為救助員工墊付的醫(yī)療費如何行使追償權?本案既涉及到雇主為搶救因交通事故而受重傷墊付了巨額醫(yī)療費后的追償權問題,也涉及到雇主追償的賠償范圍和限額等有關法律問題。

 

案例評析:

    本案引發(fā)的法律基礎事實是案外人嚴重交通肇事故撞傷了受害者(雇員),造成受害者公司即本案原告在為搶救雇員生命的過程中為雇員墊付了高額的醫(yī)療費用,而生效的法律文書裁判:本案交通事故肇事者對本起交通事故負全責,理當對被害人的傷情履行搶救付款等義務,而肇事者當時卻全然不顧,在這一背景情況下,原告為搶救員工而付出了巨大的代價,在這個過程中,原告無任何過錯。但被告在收到原告給予的上述種種溫暖后,不但對原告借支墊付的200余萬元的醫(yī)療費不聞不問,反而不斷地到原告公司上訪、信訪、散發(fā)有損原告公司名譽的傳單等行為,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的壓力和影響。原告出于無奈才向法院提起了追償糾紛。而本案中單位和被害者家屬之間的法律關系是追償權法律關系,而肇事者與已故被害者家屬之間是機動車交通事故侵權糾紛。故單位不能跨越兩種法律關系直接向肇事者追償,故原告只能提起兩個訴訟,但是訴訟的過程中一方面要結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和相關司法解釋,同時也要考慮司法實踐的具體情況進行具體分析,最終找到兩個法律關系的平衡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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