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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司法解釋四角度談股東權益與公司利益之平衡”專題講座綜述

    日期:2017-12-04     作者:公司與商事業(yè)務研究委員會

2017922日至23日,上海律協(xié)律師學院、上海律協(xié)公司與商事業(yè)務研究委員會在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舉辦了為期兩天的“公司法律實訓課程培訓班(第二期)”。922日上午,公司與商事業(yè)務研究委員會委員、上海市海華永泰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蓋曉萍律師就股東權益與公司利益之平衡的專題,結合《公司法》司法解釋四進行講解。公司與商事業(yè)務研究委員會副主任徐培龍律師作為與談嘉賓,就相關話題分享心得。

專題主要分為三個部分:第一部分是《公司法》司法解釋四(下稱“《解釋四》”)出臺的背景及目的,第二、三部分從《公司法》司法解釋四征求意見稿與正式稿的區(qū)別,講解了關于股東知情權的關注要點及強制盈余分配制度。

一、《公司法》司法解釋四出臺的背景及目的

《解釋四》出臺前后的背景,即公司治理和股東權利糾紛案件逐年上升,在公司糾紛案件中占比高達60%多,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公司糾紛案件及適用《公司法》過程中遇到的疑難復雜問題亟需解決。

根據(jù)最高院杜萬華法官對《解釋四》出臺目的的解讀,對于《解釋四》出臺的目的,主要有兩點應當予以關注:一是依法保障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迫切需要;二是統(tǒng)一適用公司法,適應妥善處理公司治理和股東權利糾紛的迫切需要。目前企業(yè)發(fā)展的原動力不足,經(jīng)濟下行,需要司法給予企業(yè)發(fā)展保護。一方面要加強公司股東的司法救濟,同時也要保護公司治理。因此,《解釋四》的出臺更加強調(diào)雙方利益的平衡。對于律師來說,做業(yè)務的時候要綜合考慮立法思想,加強實務經(jīng)驗。

二、關于知情權的幾個關注點

(一)關于“不正當目的”的界定

《公司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若公司“有合理根據(jù)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實務中對于該條的主要爭議點在于“不正當目的”如何界定。

此次《解釋四》對該爭議點進行了明確。首先,征求意見稿與正式稿對于同業(yè)競爭是否構成不正當目的,共同強調(diào)的是“實質(zhì)性的競爭關系”。如兩個公司都是文化產(chǎn)業(yè),其中一個從事文化旅游業(yè)務,另一個從事影視業(yè)務,雖然有相互結合和交叉的領域,但是并非實質(zhì)性競爭關系。文化產(chǎn)業(yè)總體范圍的重疊不必然構成實質(zhì)競爭。其次,對于“通報信息”,征求意見稿與正式稿的區(qū)別在于是否“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通報信息有主觀惡意的,但還有一種是屬于沒有主觀惡意的,比如“代持”。在代持的情況下,隱名股東需通過顯名股東告知的形式實現(xiàn)知情權,若未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法院可能不會認定屬于不正當目的。再者,有“不正當前科”的時間由“兩年”修改為“三年”,有不正當行為前科的將被合理拒絕。

接著,以一案例來闡述“不正當目的”的界定。某案中,原告與MJF公司共同設立被告,因原告懷疑被告董事利用MJF公司設立的AFI、ETC公司進行關聯(lián)交易,轉移利潤,剝奪被告的商業(yè)機會,要求行使知情權。原告主張查閱被告章程、股東會決議、財務報告、會計賬簿、原始憑證;被告辯稱原告從事同業(yè)競爭,損害被告合法利益,被告有理由相信原告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

法院認為,原告行使知情權的目的兼具“正當性”與“不正當性”,原告應說明查閱材料的正當性。根據(jù)雙方答辯,法院對于原告的主張并未全部支持,僅支持了原告對于公司利益可能受損的合理懷疑范圍內(nèi)的知情權,判決被告向原告提供自被告成立以來至判決之日止的所有與AFI、ETC有關的會計賬簿和原始憑證,供原告及其聘請的會計人員查閱。

法院的說理部分值得借鑒,其一是借助舉證責任分配區(qū)分“正當性”與“不正當性”的界限,對正當性目的的舉證由股東完成,對不正當性目的的舉證應由公司完成;其二是以股東訴求產(chǎn)生的原因明確了股東知情權的合理界限,對于合理部分的知情權訴求應當予以支持。

此外,該案例涉及到另外一個問題值得注意,該案是《解釋四》生效前的案例,法院支持查閱原始憑證,征求意見稿及以往判例也多呈現(xiàn)此觀點,支持查閱如合同、單據(jù)、銀行流水等原始憑證,但在正式稿中未規(guī)定股東可以查閱原始憑證。因此,目前對于原始憑證的查閱權利是否應當被支持及股東如何行使該權利等問題需要等待最高院進一步釋明。

(二)特定文件與權利邊界

    《解釋四》中提到“特定文件材料”,對應的是征求意見稿中的“原始憑證”概念?!豆痉ā返谌龡l、第九十七條用列舉的方式界定了查閱的材料范圍?!督忉屗摹分幸?guī)定的“特定文件材料”,屬于律師與專業(yè)人員可以在公司章程中予以特別約定的范疇,提醒律師注重會計知識的實用性并學會擬定“特定文件材料”目錄。

以一案為例,探討知情權的權利邊界問題,被告公司章程中約定了超過《公司法》規(guī)定的材料的查閱權利。

原告請求被告公司提供被告公司及其所有分公司、子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財務報告、原始憑證等供原告查閱、復制。法院判決支持了原告查閱被告分公司和全資子公司的上述材料。

該案例的意義在于,其一,公司章程對于查閱材料范圍的規(guī)定對公司具有約束力,股東有權行使章程規(guī)定范圍內(nèi)的知情權;其二,對于公司的所有參股公司,查閱權利并非當然延展,股東對公司全資控股的子公司有權行使知情權。

三、 強制盈余分配制度

(一)股東利益受損的情形

實踐中,關于盈余分配問題,主要有六類損害股東權益的情形,包括:公司當年有利潤但是不愿意分配;公司存在可分配利潤但是股東會沒有作出盈余分配決議;公司做出了盈余分配決議但是不分配;以無法執(zhí)行(利潤分配)決議為由,拒絕分配利潤;公司做出利潤分配的方案和決議,但是違法;公司做出盈余分配的方案,股東認為分配方案有失公允。

(二)何為“濫用股東權利”?

《解釋四》第十五條規(guī)定,在公司尚未作出分配利潤決議的情況下,法院對于分配利潤的請求應當予以駁回,但“濫用股東權利導致公司不分配利潤,給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除外。”此處“濫用股東權利”與“造成股東損失”兩個條件應當同時具備。

對于如何理解“濫用股東權利”,借鑒杜萬華法官在答記者問時對“濫用股東權利”的解讀,即:第一,給在公司任職的股東或者其指派的人發(fā)放與公司規(guī)模、營業(yè)業(yè)績同行業(yè)薪酬水平明顯不符的過高薪酬,變相給部分人分配利潤;第二,購買與經(jīng)營不相關的服務或者財產(chǎn),供某些股東消費或者使用,變相給該股東分配利潤;第三,為了不分配利潤隱瞞或者轉移公司利潤(常見的情形為通過關聯(lián)交易將利潤留存在境外等);第四,濫用股東權利不分配利潤的其他情況。

對于第四點,征求意見稿中曾經(jīng)將“股東濫用股東權利通過決議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列為公司決議無效的事由,但在正式稿中予以刪除?!盀E用”較難界定,對《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的突破過大。因此,正式稿刪除該公司決議無效事由更符合商法原理。

為準確并深入理解該制度,通過一個公司盈余分配決策權的案例闡明公司內(nèi)部機構如何運作系公司自治的問題,公權力不應強加干涉,不應強制公司召開股東會議,亦不應強制要求公司分紅。

該案中,被告公司于2012318日召開股東會,作出了分紅的股東會決議,但是于2013527日再次召開股東會,作出未達到一定盈利目標不分紅的決議。原告是被告股東,稱被告公司成立多年在有盈利的情況下,未分配利潤。請求被告按照2012318日作出利潤分配的股東會決議內(nèi)容向自己分配利潤。

法院駁回了原告的請求。法院認為,2013527日股東會決議已修改2012318日股東會決議關于分紅的約定的情況下,原告要求被告按照2012318日股東會決議進行分紅,并支付截止至起訴之日止的紅利訴訟主張,缺乏公司章程及股東會決議的依據(jù)。

該案例同時引申出了其他問題,比如,對于該案例中公司已做出分紅決議、但其后的決議否定了前次決議的情況是否屬于股東濫用權利侵害小股東分紅的權利?再如,《解釋四》第十五條中規(guī)定的強制盈余分配制度屬于損害賠償之訴,實踐中對于舉證責任的要求較高,如何證明濫用股東權利與造成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損失的范圍如何界定?諸如此類問題都為強制盈余分配制度的應用帶來障礙。此外,在審判實務中,在無股東會決議盈余分配的情形下,即便認定了股東濫用權利,判決內(nèi)容應否涉及分配的決議方案?如涉及決議方案,則可能陷入司法干涉商事自由的尷尬境地。該制度最終實施效果如何將拭目以待。

    (注:以上嘉賓觀點,根據(jù)錄音整理,未經(jīng)本人審閱)

  

供稿:上海律協(xié)公司與商事業(yè)務研究委員會

執(zhí)筆:張  婧   北京市岳成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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