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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思維就是像律師那樣思考

2016年第12期    作者:陳金釗    閱讀 9,532 次


文丨陳金釗

自從黨的十八大上確定了“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化解社會矛盾”以后,“法治思維”就成了中國法治話語體系中的重要概念。在各種解讀“法治思維”的文章中,權威性的說法就是“法治思維就是法律思維”。一般而言,法律思維就是根據法律思考,或像律師那樣思考。法治思維與法律思維屬于“家族”的相似概念,可在此以前,中國法學界對“法治思維”并沒有多少研究。法學家研究較多的是“法律思維”。筆者在很多場合講解“法治思維”多是在“法律思維”的意義上使用,然而對“法治思維就是法律思維”的斷定并沒有深究,真的就是把法治思維等同于法律思維。然而,在一次講課過程中,有一領導干部提出:法律與法治是不同的概念,有不同的含義,由此可以推斷出“法治思維不是法律思維”。同時,“有法律沒法治”的現象也說明,法律與法治有不同的意義。所以,法律思維與法治思維應該是有所不同的思維方式。如果這種簡單的邏輯推斷能夠成立,那就意味著“法治思維就是法律思維”的命題是不能成立的。盡管這種基于逆向思維而提出的簡單問題,本身并沒有太大的理論與實踐價值,但筆者在對這一問題的思索過程中,發(fā)現了“法治思維就是法律思維”、“法律思維就是像律師那樣思考”這類命題所沒有被挖掘的意義。

“法治思維就是法律思維”、“像律師那樣思考”有重要的意義,其被遮蔽的意義大體有五個方面:

第一,“法治思維就是法律思維”所排斥的是“法治思維就是政治思維”。盡管法治是政治的組成部分,但不屬于權力任意行使的政治,法治需要通過限制權力來實現。根據肯定其一就是否定其他的邏輯思維規(guī)則,我們可以斷定,“法治思維不是政治思維”。雖然法治思維可以說是政治思維的組成部分,但法治之下的政治思維,屬于法律思維對政治行為的影響,強調了法律對包括政治行為在內的各種行為方式的覆蓋意義。法治思維實際上是要求政治人模仿法律人的思維方式。法治是通過限權,實現公正、自由等法律價值,不是純粹的政治權力思維。解決政治問題的法治思維和法律思維都必須使用相同的法律方法,遵循共同法律思維規(guī)則。法律更多描述的是規(guī)則和程序,是一種制度性存在,而法治則是法律的實現,是一種秩序存在。雖然法治與法律不一樣,法治帶有較強的政治色彩,但法律思維與法治思維在目標上是一致的。法律思維來自于法律職業(yè)思維,帶有較強法律專業(yè)色彩,法治思維是一種對政治行為的法律化、法治化要求。

第二,“法治思維就是法律思維”意味著法律思維范圍的擴大和使用人群的增多。因為中國法治至少包括三個領域:即在政治權力層面實現法治國家、公共管理領域實現法治政府和在社會生活領域實現法治社會。這也就意味著法治思維涉及的領域包括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各個層面。特別包括了法律思維向政治領域的延展,即法治要求政治人也應該像法律人那樣思考。政治在法治之下,意味著法律思維的目標與法治思維是一樣的,都是要達到法治的實現。兩者的不同在于,法律思維在法學中主要是指法律人的職業(yè)思維,它的作用范圍主要是司法領域。而法治中國話語系統(tǒng)中的法治思維,主要是想把法律思維推廣到政治、管理和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從法治發(fā)展的歷史來看,職業(yè)“法律思維”是各領域“法治思維”的楷模,是政治人等對法律人思維和行為方式的模仿。就中國的現實來看,法治思維也是要把主要用于司法領域的思維方式引入到政治領域。法治思維是法治能力的前提,它的重要功能在于法律知識轉變成法律能力。這種能力不僅要在處理具體案件中發(fā)揮作用,而且還要政治人模仿法律人的思維方式。法治思維和法治能力是推進法治中國建設重要的保障性因素。沒有對法律人思維模式的模仿,在政治領域中實現法治是不可能的。

第三,“法治思維就法律思維”的判斷意味著處理解決問題的“法治方式”,主要依靠講法說理的說服,而不是基于權力的壓服。法律方法在法治思維中占據重要的地位。從法律方法論的角度看,關于“法治思維就是法律思維”的命題是能夠成立的。雖然中國法學界對“法治思維”研究不多,但在今天之所以能表現出突然的“爆發(fā)力”,是有專業(yè)基礎的。中國法學界對法律思維已有研究,為法治的實現打下了法律方法論基礎。法治思維能在法律思維基礎上的順利升格,是與法律方法論的深入研究分不開的。法治思維的基礎含義離不開法律思維的技術與方法。法治思維與法律思維的區(qū)別僅僅是語詞表達的不同。對法治思維的界定應該盡量簡約,但不能僅僅強調結果主義,還需要介入必要的法律方法?!胺ㄖ嗡季S”的概念的提出,就是法律思維所蘊含的問題意識所帶來的。如果沒有政治人像法律人那樣思考,在中國根本就不可能實現法治。法律人思維的基本特點就是根據法律的思考,依據法律講法說理。

第四,“法治思維就是法律思維”彰顯了律師思維重要性。在英美國家的法學著述中,對法律思維的表述就是“像律師那樣思考”。當年我理解這一問題的時候,認為只不過是在表述法律思維的職業(yè)屬性,而沒有看到這一界定的政治意義。也許這一界定在美英國家沒有太大的意義,然而,這一“定義”在中國卻具有最重要的政治意義。如果中國的政治人也能做到像律師那樣思考,法治中國建設就有可能真正開啟?,F在法治還未達到理想境界,就是因為很多證人不愿意放棄以權力為抓手的思維方式。如果掌權者都能夠像沒有權力的律師那樣思考,法治就能在思維轉變中實現。在各類法律人中,律師沒有權力。其職業(yè)生存只能靠講法說理。因而“像律師那樣思考”是法治的要求。政治人思考問題的時候應該盡量忘記權力,把法律當成思維決策的主要依據。從現實需要來看,把法治思維界定為法律思維有非常重要的意義。而政治人像律師那樣思考,就可以避免在“法治思維”中塞進太多的其他元素。要求政治人像律師那樣思考是對權力思維的批判,對消解權力的絕對化有重要作用。從中國強勢的政法思維以及權力本位盛行的現實情況來看,僅僅用法律思維來限定法治思維還是不夠的。我們還應該進一步明示,“法律思維就是政治人也應該像律師那樣思考”。法治中國建設需要我國政治人的思維方式模仿律師的思維的方式。即使是法官、檢察官的思維方式也存在著像律師那樣思考的轉化。

第五,“法治思維就是法律思維”指明了法治話語的轉化方向。在法治思維成為法治話語的核心概念以后,我們不僅不能拋棄法律思維,反而需要強化法律思維對法治思維的影響。我們需要捍衛(wèi)法治的法學意義,而不是法治的政治意義。法治話語是為了實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實現服務的。要實現法治中國就需要改變以權力為核心話語系統(tǒng);接受法治就是限權,法治就是以實現公平正義為目標。而要做到限權,首先從思維方式轉變開始。律師是各種法律人中沒有權力的那一部分,因而像律師那樣思考就可以在思維層面排除權力的絕對性。盡管這樣的思維方式,改變不了體制機制的架構,但對限制權力、講法說理的法治有重要意義。從這個角度我們可以看出,法治思維概念的提出以及正確解釋,是意識形態(tài)的話語轉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對法治思維的論證和解釋過程中會引起人們對法律、法治更加重視。法律話語向法治話語的轉化,會勾起人們對法治問題更多聯(lián)想。這意味著,由法律思維向法治思維的轉變不僅僅是修辭方式的變化,而是意識形態(tài)的法治化轉向。在修辭方式轉化過程中,法治思維比法律思維能夠發(fā)揮更為重要的作用。同時,在對法治思維的研究中也必定會衍生很多新的意義。

 

陳金釗

華東政法大學科學研究院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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