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非誠勿擾”商標侵權案
裁判文書索引:
一審: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2013)深南法知民初字第208號民事判決書
二審: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知民終字第927號民事判決書
案情簡介:
原告金阿歡擁有第45類“交友服務、婚姻介紹所”等服務上的“非誠勿擾”商標。金阿歡認為,江蘇電視臺《非誠勿擾》節(jié)目與其享有商標權的服務類別相同,節(jié)目名稱也與自己商標的名稱相同,構成商標侵權。一審法院認為,江蘇電視臺《非誠勿擾》電視節(jié)目雖然與婚戀交友有關,但終究是電視節(jié)目,相關公眾一般認為兩者不存在特定聯(lián)系,不容易造成公眾混淆,兩者屬于不同類服務,不構成侵權,駁回了金阿歡的訴訟請求。二審法院則認為,江蘇電視臺《非誠勿擾》節(jié)目從服務的目的、內容、方式、對象等判定,其均是提供征婚、相親、交友的服務,與涉案商標核定的服務項目“交友、婚姻介紹”相同。由于被上訴人江蘇電視臺的知名度及節(jié)目的宣傳,而使相關公眾誤認為權利人的注冊商標使用與被上訴人產生錯誤認識及聯(lián)系,造成反向混淆。法院認為,不能只考慮《非誠勿擾》在電視上播出的形式,更應當考慮該電視節(jié)目的內容和目的等,客觀判定兩者服務類別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二審法院最終判令江蘇衛(wèi)視停止使用“非誠勿擾”欄目名稱。目前本案正在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
案件評析:
作為法院判決變更電視節(jié)目名稱的第一案,本案二審改判江蘇電視臺停止使用“非誠勿擾”作為電視節(jié)目名稱,本案所引發(fā)的討論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電視節(jié)目名稱是否當然構成商標。本案一、二審法院以電視節(jié)目“名稱”可以注冊成為商標,從而認定江蘇臺制播及宣傳節(jié)目的過程構成對“非誠勿擾”名稱商標性使用。但是很多觀點認為“非誠勿擾”僅僅是電視節(jié)目的名稱,雖然含有區(qū)分電視節(jié)目的制作及播出來源的作用,但是節(jié)目名稱并非當然構成商標。
二審法院認為,江蘇電視臺的《非誠勿擾》節(jié)目,從服務的目的、內容、方式、對象等判定,其均是提供征婚、相親、交友的服務,與上訴人第7199523號“非誠勿擾”商標注冊證上核定的服務項目“交友、婚姻介紹”相同。但有學者認為涉案的電視節(jié)目內容雖然含有交友、婚姻介紹的環(huán)節(jié),但是主要是為廣大電視觀眾提供視聽娛樂服務并非參加節(jié)目的征婚及交友嘉賓,因此節(jié)目的整體、服務的對象、服務形式及內容等方面均有別于原告的商標的服務類型。
二、本案原告注冊的“非誠勿擾”商標與電影“非誠勿擾”海報的字體完全一致,原告注冊商標的行為是否涉嫌侵犯了影片海報相關字體的著作權,同時結合電影的主題及原告注冊的交友、婚介服務類別,其注冊該商標明顯有攀附和搭乘知名電視欄目商譽的惡意。因此有學者認為原告取得的本案涉案商標有違商標法等法律所維護的誠信原則。
雖然本案二審判決的質疑不斷,但是即使江蘇衛(wèi)視提起了再審申請,其拒不執(zhí)行二審生效判決的行為同樣引起了廣泛的質疑。本案的審判結果給廣大電視節(jié)目的制播機構敲響了警鐘,如何全面的審查節(jié)目可能存在的各類風險,尤其是涉及節(jié)目名稱、流程及內容的知識產權侵權風險。相信類似的知名電視欄目名稱被注冊商標的案件仍會發(fā)生,如何避免這樣的風險成為電視節(jié)目直播機構的新課題。(鄭明禮)
2. 瓊瑤訴于正侵犯著作權案
裁判文書索引:
一審: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初字第07916號民事判決書
二審: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5)高民(知)終字第1039號民事判決書
案情簡介:
2014年4月8月,由于正編劇,湖南經視等公司聯(lián)合出品的《宮鎖連城》在湖南衛(wèi)視正式上映。電視熱播后,瓊瑤致電廣電總局,舉報于正的《宮鎖連城》抄襲了自己早期創(chuàng)作的作品《梅花烙》。2014年5月27日,瓊瑤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起訴。2014年12月25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對瓊瑤起訴于正等侵權案進行一審宣判。認定五名被告構成共同侵權,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五百萬元。一審判決后,五名被告均不服判決,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訴。2015年12月18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做出終審判決:駁回各被告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案件評析:
本案的一審及二審判決給予了認定作品侵權的新的思路以及判斷方法,主要有以下可供參考的主要問題。
一、本案首次采用了“情節(jié)相似”來判定著作權侵權。眾所周知,在著作權侵權的認定中,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是表達,而非思想。對于文學作品,尤其是劇本而言,所有的思想都是通過對人物關系、故事結構、情節(jié)及邏輯關系的文字描寫來完成的,通常融入了作者的獨創(chuàng)性的思考,凝結著作者與眾不同的情感觀念和人生經驗并由此產生了作者獨創(chuàng)性的表達。那么,情節(jié)到底是思想還是表達呢?本案判決的突出貢獻就在于:通過對三個項目、21個情節(jié)涉及的“人物設置與人物關系”“情節(jié)事件與串聯(lián)關系”“人物與情節(jié)的交互關系”的對比,厘清了劇本文字表述中的思想與表達之界限,即:單一情節(jié)不具有獨創(chuàng)性,可能僅僅表現(xiàn)為思想,但是具有足夠具體的任務設計、情節(jié)結構及內在邏輯聯(lián)系的情節(jié)則具有獨創(chuàng)性,應受到著作權保護。
二、500萬的賠償金額是否過高?本案最終判決的500萬的賠償金額在現(xiàn)階段的中國著作權賠償領域里,的確屬于較高的賠償金額。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賠償金額的確定有三種方式,第一是按受害人實際損失來計算;第二是按侵害人違法所得來計算;第三種是由法院酌定。在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提供從《宮鎖連城》電視劇獲得的編劇合同及《宮鎖連城》的發(fā)行合同以證明其違法所得,但被告拒絕。原告遂自行主張了被告于正從《宮鎖連城》電視劇獲得的編劇酬金及《宮鎖連城》的發(fā)行價格,并以此來支持2000萬的賠償計算依據(jù)。 法官依此認定,兩被告明顯持有編劇合同和發(fā)行合同,且依據(jù)這兩份合同可以確定所得,但兩被告拒不提供,應推定原告主張的賠償數(shù)字是有合理性和可參考性的,最終,在此基礎上綜合被告侵權的嚴重程度確定了500萬的賠償金額。
除此,該案判決的典型意義還在于:法院還直接判決四家制作公司立刻停止電視劇《宮鎖連城》的復制、發(fā)行、傳播行為。這對于侵犯著作權的影視類作品無疑是敲響了一個警鐘,因為對于一部大投資的影視劇,也許制作方可以承受500萬的賠償款,但是停止影視劇復制、發(fā)行、傳播行為無疑將使制作方蒙受更巨大的損失。(陸建)
3. “康師傅”訴第一財經傳媒名譽侵權案
裁判文書索引:
一審:(2014)滬二中民一(民)初字第3號民事判決書
案情簡介:
2014年9月15日上海第一財經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第一財經”)網站發(fā)表了其下屬公司記者胡軍華撰寫的題為《康師傅被餿水油拖下水,拒不再犯誓言落空》的報道(以下稱為“系爭報道”)。 康師傅方便面投資(中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康師傅”)認為系爭報道中論及的事實存在諸多不實,且嚴重侵犯其名譽,給其帶來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因此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起訴,狀告第一財經以及撰寫系爭報道記者,訴爭標的高達人民幣1.8億元。一審法院通過對涉案記者以往關于食品安全的新聞報道、以及臺灣、香港等地媒體關于該自愿性公告的報道,被告是否具備主觀惡意,以及通過分析股價變動規(guī)律及系爭報道的點擊率行為與結果不存在因果關系等最終認定被告不存在侵權。一審判決后,康師傅未提出上訴。
案件評析:
康師傅狀告上海第一財經的結果是媒體勝訴,在當前人們的法律意識普遍增強、新聞媒體輿論監(jiān)督作用凸顯的大背景下,本案從正面為媒體報道樹立了一個基本的法律層面的規(guī)范,從而具有標桿意義。
媒體報道的真實性是它的生命,否則就會因涉嫌造謠而承擔報道不實的法律責任。受制于記者調查條件的限制,真相的揭露是困難的,但不代表對其真實性的要求降低。本案第一財經對康師傅餿水油的報道,基本做到了客觀真實,被告方通過為該報道中每一句話尋找確實依據(jù)的方式,來證明了系爭報道無論事實還是評論,均符合事實,并且描述內容并未超出必要限度,未引導讀者或網友對其食品安全問題產生確定性的結論,屬于合理的新聞類報道,從而肯定了該報道的真實性,排除了報道不實的法律風險。
法院在判斷一篇新聞報道是否侵權時,除了考量報道中的內容是否嚴重違反基本事實,同時也要考慮報道中的評論是否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新聞報道對產品質量或者服務質量進行批評、評論,應當秉持公正立場,不帶有偏見,不含有侮辱內容的,不進行誹謗,這樣就不會被認定為侵害其名譽權。被告方提供了涉案記者以往關于食品安全的新聞報道以及臺灣、香港等地媒體關于該自愿性公告的報道,證明被告不具備主觀惡意,從而證明康師傅的名譽權并未受到侵犯。
這個中國目前標的金額最高且報道內容涉及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判決,也給新聞媒體報道提出了一個法律認定是否構成侵權邊界的問題。新聞媒體存在調查權不足等不利條件的限制,因此社會大眾包括被報道對象應當對其報道內容抱有一定的容忍的態(tài)度。也是基于這個原因,法院認定新聞報道是否侵權的邊界在于是否“嚴重違反基本事實”。同時在報道中的評論性內容,也不得出現(xiàn)侮辱及誹謗的言論,以保持一篇報道的客觀及公允。(成信榮)
4. 愛奇藝訴VST全聚合軟件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裁判文書索引:
一審:上海市楊浦區(qū)人民法院(2015)楊民三(知)初字第1號民事判決書
案情簡介:
上海市楊浦區(qū)人民法院就北京愛奇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愛奇藝”)訴深圳聚網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聚網”)“VST全聚合”軟件不正當競爭案,作出一審判決。判定被告深圳聚網視公司賠償原告愛奇藝公司經濟損失30萬元并支付合理費用6萬元;聚網視公司就其實施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在其官方網站首頁上連續(xù)72小時刊登聲明,消除影響。
案件評析:
這是我國法院首次認定視頻聚合盜鏈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所謂視頻聚合盜鏈,就是利用深層鏈接聚集各大視頻網站的海量內容,并對鏈接進行有目的的選擇、編排、整理,用戶可以在點擊鏈接后不跳轉或者不實質跳轉的情況下觀看被鏈接網站的視頻內容。該類軟件可以應用于網絡機頂盒、智能手機和平板電腦等多個平臺。
本案中,法院認為,愛奇藝公司主張聚網開發(fā)的“VST全聚合”軟件播放來自于愛奇藝網站視頻時,繞開愛奇藝片前廣告,直接播放視頻內容,降低了廣告主在愛奇藝處投放廣告的曝光率,此外,涉案軟件聚合了包括愛奇藝公司在內的多家大型知名視頻網站的內容,導致愛奇藝網站訪問量及播放器客戶端下載量下降,聚網的行為嚴重破壞了正常商業(yè)秩序。故此,法院認定“VST全聚合”軟件擠占了愛奇藝的市場份額,不正當?shù)厝〉酶偁巸?yōu)勢,進而將造成愛奇藝廣告費以及會員費收入的減少,攫取了愛奇藝合法的商業(yè)利益,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法院進一步認定,即使設鏈平臺完整鏈接視頻提供方的廣告和視頻,表面上呈現(xiàn)給用戶完整的內容,但若是通過破解視頻網站密鑰等不正當方式,不能使視頻網站的廣告統(tǒng)計系統(tǒng)統(tǒng)計到廣告播放的數(shù)量,導致廣告投放周期延長或日播放次數(shù)減少,從而使廣告收益下降,損害了視頻網站的合法利益,亦構成不正當競爭。
本案引起的廣泛爭論的重要關注點為:為何愛奇藝選擇了反不正當競爭的訴由而非侵犯著作權的侵權之訴?
根據(jù)《著作權法》第10條第1款第12項的規(guī)定,“信息網絡傳播權”是“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也就是說,將作品上傳至向公眾開放的服務器,公眾就能夠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登錄服務器,以在線欣賞或下載的方式獲得作品,即進行了網絡信息傳播行為。但本案中,由于聚合盜鏈類軟件采取的是以技術手段直接獲取愛奇藝的播放地址,聚合播放的作品仍然在愛奇藝的服務器上,因此適用《著作權法》進行維權有一定風險。故此,愛奇藝選擇了更為穩(wěn)妥的反不正當競爭的訴由作為被侵權的視頻網站維權的著力點。
需要注意的是:選擇反不正當競爭的訴由,對舉證責任的要求也較高。本案起訴前,為了證明視頻聚合盜鏈軟件所采取技術手段的非法性以及造成視頻網站損害的關聯(lián)性,愛奇藝動用了規(guī)模龐大的律師團隊,在公證、取證等工作上花費了很多的時間和金錢成本。耗費了將近一年時間,才完成取證等工作。(孔琪)
5. “火貓TV”訴“斗魚”不正當競爭案
裁判文書索引:
一審: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191號民事判決書
案情簡介:
首屆DOTA2亞洲邀請賽由上海耀宇公司承辦并在旗下網站“火貓TV”進行獨家直播。耀宇公司投入大量資金承辦該賽事,并通過計算機軟件截取游戲比賽畫面,加入解說、字幕、燈光等編輯對賽事進行了直播。耀宇公司訴稱,“斗魚”網站未經授權全程、實時直播了涉案賽事,直播內容為比賽畫面,并在直播時擅自使用原告的標識,侵害了其信息網絡傳播權并構成不正當競爭。一審法院認為:網絡用戶不能在選定的時間和地點觀看賽事,被告的直播行為不落入信息網絡傳播權控制范圍;比賽畫面具有隨機性和不可復制性,不構成作品,而原告確認被告并未使用解說內容、拍攝畫面等有可能構成作品的元素;我國法律雖然沒有明文規(guī)定轉播權為一種民事權利,但對他人轉播比賽進行相關授權許可系國際國內長期以來的商業(yè)慣例,被告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侵害了競爭對手利益,構成不正當競爭。
案件評析:
雖然法律界對“一審法院判決斗魚公司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并無特別爭議,但由該案所引發(fā)的“電子競技玩家使用游戲產品所形成的競技畫面是否應受著作權保護?屬于何種權利?權利應歸屬于何方?”等問題,卻在法律界引發(fā)諸多話題探討。
一、“電子競技”的法律屬性是否可以等同于傳統(tǒng)的體育運動項目?其行為本身是否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雖然國家體育總局在2003年就批準將電子競技列為正式的體育競賽項目,但因“電子競技”與傳統(tǒng)體育運動項目在諸多方面存在顯著區(qū)別,關于“電子競技”的法律屬性問題,法律界尚無統(tǒng)一的結論。在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的客體中,并沒有“體育運動”或“體育賽事”一項,法學界通說認為:體育運動或體育賽事本身并不屬于作品,其并不具備作品應有之法律屬性。因此,“電子競技”行為本身也不屬于《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
二、“電子競技”畫面是否屬于《著作權法》中的作品?有部分觀點認為:“電子競技”都是以游戲軟件作品為基礎展開,“電子競技”中的人物角色、門派、服裝、武器、場景等,均是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人事先通過程序設計設定完成。競技玩家的智力和技巧并不能改變游戲本身所呈現(xiàn)的畫面效果,游戲軟件所呈現(xiàn)的動畫、聲音、色彩等藝術要素仍然存在,具有可感知性和可復制性,可以被認定為作品。多數(shù)觀點則認為:對“電子競技”(體育賽事)畫面是否進行保護,應根據(jù)畫面制作者是否進行了獨特的系統(tǒng)性的編輯工作使得該畫面具有“獨創(chuàng)性”而區(qū)別對待。如果畫面制作者對競技玩家操作鍵盤/鼠標的熟練手法、競技玩家在競賽過程中的各種表情、游戲競技畫面等通過攝像、編導、剪輯等人員從不同角度進行捕捉、選擇、切換、編排,或加入了賽事主播的解說、字幕內容、背景音樂等,使競技畫面呈現(xiàn)出不同于簡單錄制行為的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效果,則其應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文字作品、口述作品、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等);反之,則不屬于作品。本案中,被告斗魚公司并未直接轉播原告耀宇公司制作并播出的比賽節(jié)目,而是其通過游戲軟件自帶的“OB旁觀者功能”自己獲取了比賽畫面,即不含有原告制作賽事節(jié)目的解說內容、特殊剪輯畫面等獨創(chuàng)性的內容,因此,法院未支持耀宇公司關于著作權侵權的訴求。
以“電子競技”形態(tài)呈現(xiàn)的網絡游戲近些年在韓國、中國已形成了游戲生產商、游戲推廣商、游戲玩家、賽事組織者、賽事解說主播、游戲改編者、主播粉絲、游戲玩家粉絲等諸多市場主體參與的電子競技產業(yè)生態(tài)鏈?!半娮痈偧肌毕嚓P法律問題在國內外均屬較新課題,本案原告以“被告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作為維權視角之一提起訴訟并獲得一審法院支持,為遭受類似問題的商業(yè)主體提供了一個新的爭議解決“窗口”;本案一審法院的判決也為“如何運用現(xiàn)行有效法律規(guī)范解決新興業(yè)態(tài)下的商業(yè)爭議”提供了一個新的參考范本。(王昕)
供稿:上海律協(xié)文化傳媒業(yè)務研究委員會
執(zhí)筆:鄭明禮 上海市華誠律師事務所
陸 建 上海市通浩律師事務所
成信榮 上海東弘律師事務所
孔 琪 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
王 昕 上海融孚律師事務所
統(tǒng)稿:黃榮楠 君合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
鄭明禮 上海市華誠律師事務所事務所
詹德強 上海天尚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