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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9】“專家說法”侵權界定研討會會議專報

    日期:2006-10-25     作者:業(yè)務部

 

 

因組織專家發(fā)表的“專家意見”被刊發(fā),中國政法大學和其下屬的疑難案件研究中心被告上了法庭,遭索10萬元精神賠償。廣州法院近期已審理了這起全國首例由“專家說法”引發(fā)的名譽侵權案。 1020日上午 ,市律協(xié)和華政律師事務研究所以及中茂所共同在華政留學生樓就此案引發(fā)的法律問題召集專家學者進行專題研討。

    研討會由華政律師事務研究所所長王俊民教授主持,應邀參加此次研討的有市律協(xié)民事法律研究會的主任鮑培倫,副主任李家麟、沈偉民律師和委員竺建平、沈忠偉、董敏華律師,以及華政劉憲權、李錫鶴、張馳、傅鼎生等幾位知名教授。上海法治報和上海電視臺記者也到會參加討論。

中茂所主任盛雷鳴律師首先在會上作了主題發(fā)言,發(fā)表其個人對“專家說法”及本案的看法。盛律師首先肯定了“專家說法”的作用,他認為“專家說法”具有社會普法和法律監(jiān)督作用,有助于推動國家法治建設和和諧社會的構建,并能為裁判者提供更為精準的裁判依據(jù)和思路。但是,“專家說法”作為一種社會專業(yè)評論,應當嚴守其中立、公正立場,應避免參與司法裁判、避免替輿論造勢,防止其對司法裁判的獨立性、公正性造成壓迫的不利影響。結合中政大的這個案例,他認為中政大是否堅持中立值得探討,是否預先作了某些限定,也是值得探討的。如本案中專家意見書稱原告銷毀賬目等非法行為至少目前還未有定論,對這些意見沒有作任何限定或保留,也是不妥的。另外向社會傳播,其性質已經(jīng)發(fā)生變化,這對司法裁判也好,對當事人的權利保護也好,都會構成侵權,是不妥的。因此,他認為中政大的案例有侵權的嫌疑。

根據(jù)盛律師的主題發(fā)言,與會人員圍繞“專家說法”的法律性質、作用和是否應予以規(guī)范、如何規(guī)范展開激烈討論。

鮑培倫律師從法律和價值兩個層面展開分析。他認為,“專家說法”無論正確與否皆可對訴訟產(chǎn)生影響,無論這個訴訟是否已經(jīng)終結,判決是否生效,都可以表達專家對這個訴訟的期待或看法。實際上這是大范圍內的司法民主的一個表現(xiàn),這也是一個價值取向的問題。我們的司法要獨立,要有權威,但這并不是說我們的司法就不能有“雜音”存在。他分析說,現(xiàn)在的專家法律意見書之類的“專家說法”在監(jiān)督和咨詢的功能上,其內在價值并不高。因為委托人大都也是專業(yè)人員,比如律師事務所等。很多時候專家意見書里面的意見也只不過是委托人灌輸給專家的,不過是借專家之口為訴訟所用,如此而已。因此,“專家說法”絕對不會對司法獨立、法官產(chǎn)生什么嚴重影響,即便有一些影響,法官要排除這些影響也是舉手之勞,不像其他影響因素那樣難以排除。所以專家的法律意見書對司法的監(jiān)督等價值實際上并不高。隨后,鮑律師又從法律層面分析“專家說法”是否侵權。他認為,專家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其實是專家出具的關于法律咨詢的一個報告書,而咨詢報告書是有個前提的,等于做應用題一樣,是有已知條件的。這又有三種情況,一是委托人給專家一些證據(jù),讓專家根據(jù)這些證據(jù),依據(jù)證據(jù)法則推出哪些事實能成立哪些事實不能成立。第二種情況是給專家一個事實,讓專家分析事實幫助委托人梳理法律關系。第三種情況即兩種兼而有之。今天討論的案例中專家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屬于第三種情況,如本案中的專家意見書,既有按照素材來推斷某些事實,也有按照事實來推斷某些法律關系,且本案涉及的還是刑事法律關系。因此,咨詢報告的屬性決定了它不可能構成侵權。至于意見書怎么用,這是用的人的問題,如,新聞媒體在用這個報告的同時也應當給讀者一個正確的提示:這是一份咨詢報告。 “法律”一詞不是修飾出具意見書的主體,而是修飾“意見書”的,是修飾意見書的內容的,即法律方面的內容。鮑律師還指出,“專家說法”在大的范圍來看是有許多功能,但如果用之不當,也會有消極的一面,我們應該關心是如何防范這個消極面,不能因為它有消極的一面就一下子用法律來規(guī)范,用法律責任來調整這方面的不足,這是對我們的學術自由的沖擊。“專家說法”其實是一種民間說法,應多元化,司法的適用才是應該統(tǒng)一的。

華政 傅鼎生 教授則從法律和道德兩個層面加以分析。從法律角度而言,一方面,“專家說法”是指專家對某個法律事件的評價,不管這個事件有沒有經(jīng)過法院判決,或都進行到什么程度,這都是一個評價,應此不應當受到任何限制。另一方面,是說法與說事的問題,他認為,“專家說法”不包括專家說事的問題,既然專家說法,無論專家怎么說法,都不構成侵權。專家說法無非兩種情形,一是針對當事人的委托,接受其詢問,就其詢問提供一些決策性意見,這種說法不會引發(fā)任何侵權。因為這里當事人本身就有一個保密義務,即未經(jīng)專家許可,當事人不得向外傳播等。另一種是接受媒體的采訪,又分為幾種,包括媒體主動采訪,專家投稿,專家在網(wǎng)絡上發(fā)表意見,這種只要是說法,也不構成侵權,這就是專家表明對某客觀現(xiàn)象的態(tài)度。專家在媒體上發(fā)表意見往往是專家故意要告訴大家自己的想法,甚至是專家就是為了推動法院按照自己的意見來判案。但無論是什么情形,無論出發(fā)點是什么,只要是專家是在說法,就不構成侵權。理由有兩個,一是所有的事實都是別人提供的,它只是一個假設判斷,假如你提供的是事實,我根據(jù)這些材料得出法律意見,因此專家沒有在創(chuàng)造事實。第二種情形是專家在媒體說法,就涉及到事實的轉述,就要把握一個度了。哪怕你是轉述,沒有創(chuàng)造事實,也可能涉及到名譽侵權。 教授認為,只要轉述得當,專家說法就不構成侵權,因此,本案中“專家說法”不構成侵權。他還談到,專家說法還要注意道德問題。一是專家要對當事人負責,不要迎合當事人的要求,不要把該說的沒說,不該說的卻說了;二是要對公眾負責,要給公眾正確的引導,對公眾負責就是對自己負責。

華政 劉憲權 教授談到“專家說法”應該是個大概念,包括專家出具意見書,專家在媒體上接受采訪,可能還包括專家接受司法機關的咨詢等。實踐中專家的意見確實起到了一定作用。專家從自己的專業(yè)水平、專業(yè)角度提出的意見有時候為法院判案所采納,如果法官不認同,最起碼也可以給承辦法官提供一個參考意見。所以專家意見或者被采納,或者不被采納,其意見書的性質決定了不可能構成侵權,但專家應注意一個對自身負責的問題。

張馳談到,“專家說法”因出具法律意見書,就可能涉及三層關系:委托方與專家的關系,法院因特定的事和人與專家的關系,以及媒體與專家的關系。針對抽象的事實不會產(chǎn)生問題,但針對特定的人和事的時候就可能出現(xiàn)問題。他注意到:若根據(jù)的事實本身就是杜撰的,再加以專家的轉述,其間又沒有對事實加以限定,就可能構成侵權。所以在轉述過程中專家應把握轉述的度,在這一過程中專家的侵權可能就是名譽權的侵權問題,其他方面的侵權基本不會產(chǎn)生。在轉述的過程中,也許不是媒體報道的事實,可能僅是對自己所了解的特定的事,需要寫一篇意見書,若涉及特定的人可能構成侵權;若不涉及特定的人,但可以從特定的事影射到特定的人,也可能構成侵權。問題的關鍵是如果遇到這方面的問題,法律如何處理是專家應該把握的。專家自身來說,道德上的自律因素是不能排斥的。

李家麟律師針對專家接受當事人或者律師的委托出具法律意見書問題歸納了三點意見:一、專家意見有利于司法公正;二、專家對已決或未決案件發(fā)表意見不應有約束;三、專家應與當事人事先有所約定,如僅對提供的事實作出意見。

沈偉民律師分析了專家和媒體的關系,他認為,不能一概認定“專家說法”不會構成侵權,關鍵是專家要準確把握。

華政 李錫鶴 教授從民法學上侵權的幾個構成要件來分析“專家說法”現(xiàn)象,他認為,侵權往往需要以過錯為前提,“專家說法”如果沒有過錯前提就不會構成侵權,除非使用了侮辱性的話語,而專家的意見也并非決定性的,只是發(fā)表個人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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