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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題的提出
瑕疵擔保是一項法定義務,其起源于羅馬法,包括物的瑕疵擔保與權利的瑕疵擔保,為后世大陸法系私法普遍繼受,主要適用于出賣有形標的物的契約關系之中。技術許可合同的交易標的盡管是無形的知識產權,但是其同樣適用瑕疵擔保。首先,《民法典》第870條規(guī)定“技術許可合同的許可人應當保證自己是所提供的技術的合法擁有者,并保證所提供的技術完整、無誤、有效,能夠達到約定的目標”,以及第874條規(guī)定“被許可人按照約定實施專利、使用技術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由許可人承擔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均是瑕疵擔保責任的體現(xiàn)。其次,根據(jù)《民法典》第646條規(guī)定,若法律對其他有償合同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沒有規(guī)定的,參照適用買賣合同的有關規(guī)定。據(jù)此,即便技術許可合同章節(jié)下沒有瑕疵擔保的規(guī)定,也可以參照適用買賣合同的有關規(guī)定。但是,正是基于技術許可合同標的的無形性特點,其瑕疵擔保所涉內容也較之傳統(tǒng)買賣合同下的標的物更為復雜,尤其需要引起技術交易市場中的被許可人的充分重視。
二、瑕疵擔保義務的范圍
(一)標的的權利瑕疵擔保
1.許可人應合法擁有標的的權利基礎
根據(jù)《民法典》第862條第2款對技術許可合同的定義可知,技術許可合同下的合同標的就是對專利、技術秘密的實施、使用權利,其前提在于權利基礎應合法存在并有效存續(xù)。換言之,就是許可人應保證其合法擁有合同標的的權利基礎,否則“皮之不存,毛將焉附”,許可合同自將陷于履行不能。需要注意的是,在傳統(tǒng)買賣合同場合中討論權利瑕疵時并不會涉及權利基礎有無的問題,因為交易的標的物系有形物,權利基礎之有無并不會影響標的物是否存在,而僅會關系到第三人能否對標的物主張權利。但是,在交易標的為無形物的技術許可合同下,權利基礎將直接影響合同標的的存在。以下,筆者將以權利基礎較為明確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為例,具體分析許可人應承擔的瑕疵擔保義務。
首先,許可人應保證作為權利基礎的專利權真實存在。許可人不得就未取得的專利權與被許可人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許可其實施所謂的“專利”?!睹穹ǖ洹返?66條規(guī)定了許可人應當按照約定許可被許可人實施專利,如果許可人自始未取得專利權,則合同事實上即處于給付不能狀態(tài),且系自始不能。例如,在麟雅商務咨詢(上海)有限公司與廣州市凱富樂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發(fā)明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糾紛一案中,麒雅公司謊稱其尚在申請中的發(fā)明專利為已授權專利(實際上該涉案專利申請因照抄他人已獲專利授權的現(xiàn)有技術而被駁回),并將該所謂“專利”許可給凱富樂公司使用。在此種情形下,許可人即違反了權利瑕疵擔保義務,應承擔相應責任。
但是,需要區(qū)分另一種情形,即專利實施許可合同項下許可的是一項處于專利申請公布后、專利權授予前的技術方案,此時許可人未取得專利權,其是否違反權利瑕疵擔保義務?筆者認為不能一概而論。如果該專利申請嗣后被授權的,則該段期間即屬于發(fā)明專利的臨時保護期。根據(jù)《專利法》第13條規(guī)定,此時專利申請人可以要求實施其發(fā)明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適當?shù)馁M用。而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guī)定》中,亦將此種臨時保護期使用費糾紛列為法院可以受理的案由之一。另外,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9條規(guī)定,發(fā)明專利申請公開以后、授權以前,參照適用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有關規(guī)定;授權以后,原合同即為專利實施許可合同,適用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有關規(guī)定。由此,筆者認為此時許可人并未違反權利瑕疵擔保義務。但是,如果該專利申請嗣后未被授權,則自無適用臨時保護期之可能,許可人應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其次,許可人應保證標的的權利基礎合法存續(xù)。如果說上文中的情形屬于許可人自始無權,那么專利權失效則屬于嗣后失權。歸納專利權失效的原因,通常包括專利權有效期限屆滿、專利權人未按規(guī)定繳納年費、專利權人主動放棄專利權、專利權被宣告無效。無論系何原因,專利權一旦失效,許可合同標的的權利基礎即已不再合法存續(xù),專利技術隨即進入公有領域,任何人均可實施,專利權人喪失了禁止他人實施專利技術的權利,事實上許可合同標的已無給付可能,許可人承擔瑕疵擔保責任屬應有之義。
2.許可人應保證被許可人對標的的受領不會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技術許可合同的履行需要被許可人的積極受領(實施專利、使用技術秘密)才能達成,此點較之買賣合同更為明顯。對于技術許可合同而言,技術許可合同的許可人應當保證自己是所提供的技術的合法擁有者,當被許可人按照約定實施專利、使用技術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時,由許可人承擔責任。此處權利瑕疵擔保義務的核心在于:許可人就合同標的負有保證自己是所提供的技術的合法擁有者,以及被許可人按照合同約定實施專利、使用技術秘密不會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義務。筆者仍以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為例,許可人應保證不存在如下權利瑕疵:其一,許可人未經許可,將他人的專利權許可實施;其二,許可人未經全體共有人同意,將共有的專利權以獨占或排他方式許可實施;其三,許可人未經基礎專利權人許可,將在其基礎性發(fā)明上改進取得的從屬專利許可實施;其四,許可人在許可合同訂立前已將專利以獨占或排他方式許可他人實施,形成“一權多授”局面。
(二)標的的質量瑕疵擔保
合同法下的瑕疵擔保除了權利的瑕疵擔保外,還有物的瑕疵擔保。原《合同法》第153條是對物的瑕疵擔保作的基本規(guī)定,《民法典》第615條繼受了該條規(guī)定。物的瑕疵擔保可以理解為標的(物)質量瑕疵擔保,由于我國《合同法》參考了CISG,對于合同標的物沒有區(qū)分種類物與特定物,甚至于不限于物,還可以包括勞務和無體物。由此,標的的質量瑕疵擔保當然可以及于技術許可合同的標的?!睹穹ǖ洹返?70條的后半句規(guī)定了技術許可合同項下標的的質量瑕疵擔保義務,要求許可人應當保證所提供的技術完整、無誤、有效,能夠達到約定的目標。但問題在于對該擔保義務適用范圍的解釋,筆者認為此時應作狹義解釋,以下仍以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為例進行分析。
首先,上述質量瑕疵擔保義務中的“技術完整、無誤、有效,能夠達到約定的目標”不能解釋為許可的專利技術方案應當具備在現(xiàn)實的商業(yè)化應用場景中“能夠制造或者使用并產生積極效果”的實用性。雖然實用性要件是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審查中的一項重要的實質性標準,但是,通過實用性審查取得專利授權并不能保證該技術方案在現(xiàn)實中必定“能夠制造或者使用并產生積極效果”。專利局通常只對專利申請進行書面審查,根據(jù)《專利審查指南》,只要技術方案在邏輯上能自洽,以提出申請之日經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的認知標準審視后相信該技術方案具有在產業(yè)中被制造或使用的可能性,即認為該專利能夠實現(xiàn)。由于授權審查中的“實用性”與商業(yè)實施中的“實用性”之間并不能畫等號,因此許可的專利技術不具備現(xiàn)實的實用性而在商業(yè)實施中遇阻、未能實現(xiàn)預期效果不能視為是專利技術本身存在質量瑕疵。綜上,不能對質量瑕疵擔保的范圍作廣義、寬泛的解釋,而應當將范圍限縮在所提供的技術應當完整、無誤上。
其次,對于技術是否“有效”和“能夠實現(xiàn)合同目的(預期效果)”,也要作嚴格解釋。司法實踐中,法院在審理此類涉及技術工業(yè)化合同的糾紛時會嚴格排除對于“合同目的”的擴大解釋。如在汾州裕源土特產品有限公司與陜西天寶大豆食品技術研究所技術合同糾紛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若在無明確約定的情況下將產品商業(yè)化,乃至盈利,認定為技術合同的合同目的,無疑是賦予技術其不可承受之重,最終必將阻滯技術向生產力的轉化。故在技術合同領域,尤應避免對合同目的的擴大解釋——能否產出符合合同約定的產品和該產品能否上市銷售、是否適銷對路、有否利潤空間等,本就不是同一層面的問題。在無明確約定的情況下,不應將產品商業(yè)化認定為技術合同的合同目的。因此,在沒有明確約定的前提下,不能將“有效”和“能夠實現(xiàn)合同目的(預期效果)”歸入許可人的質量瑕疵擔保義務之中。
三、違反瑕疵擔保義務的救濟路徑
我國《合同法》與CISG一致,把傳統(tǒng)買賣合同場合中的違反瑕疵擔保義務作為一種不完全履行(亦稱瑕疵履行)處理,將出賣人應負之違反瑕疵擔保義務責任統(tǒng)合入違約責任中,即買受人可以主張違約責任救濟自身權利。但是,就如上文所說,技術許可合同的特殊性使得此類合同標的的權利基礎瑕疵有必要納入權利瑕疵的范圍之內。因此,對于被許可人而言,救濟路徑除了主張違約責任外,還應當包括否定合同效力及主張相應損害賠償。
(一)否定合同效力
否定合同效力的途徑包括主張合同無效、撤銷合同和解除合同。為了貫徹合同嚴守原則、維護交易秩序安全穩(wěn)定,無論是在立法政策上還是司法實踐中,都對否定合同效力采取非常謹慎的態(tài)度,只有瑕疵程度最為嚴重的行為,法律才會給予嚴厲的效力否定性評價。那么,哪些情形下被許可人可以主張無效或撤銷呢?以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為例,筆者認為這些情形集中在權利瑕疵之中,以下分別闡述。
首先,當許可人就已失效的專利權訂立技術許可合同時,被許可人有權主張合同無效。根據(jù)《民法典》第865條規(guī)定的后半段,專利權有效期限屆滿或者專利權被宣告無效的,專利權人不得就該專利與他人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該規(guī)定是效力性強制性規(guī)定,若許可人違反該規(guī)定,就有效期限屆滿或被宣告無效的專利權訂立許可合同,當屬無效。至于上述規(guī)定中未窮盡的失效情形,如專利權人未按規(guī)定繳納年費、專利權人主動放棄專利權而導致失效,筆者認為均可以類推適用該無效規(guī)則。而合同既已無效,自無再探討撤銷和解除的必要。另外,在上文所述的權利瑕疵情形下,若被許可人實施專利即可能構成侵害他人權益的,則根據(jù)《民法典》第850條規(guī)定,侵害他人技術成果的技術合同無效,被許可人此時亦有權主張合同無效。
其次,當許可人故意隱瞞專利權存在權利瑕疵的真實情況,或者故意告知虛假情況,誘使被許可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訂立許可合同時,被許可人即有權依據(jù)《民法典》第148條以欺詐為由撤銷合同。
至于解除,在前述諸情形中只要構成許可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即便合同不存在效力障礙,被許可人也有權根據(jù)《民法典》第563條第(4)項賦予的法定解除權解除之。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前文提及的標的技術不符合“有效”和“能夠實現(xiàn)合同目的(預期效果)”情形,當合同中沒有對此時的解除權作出具體約定時,法院通常會嚴格規(guī)范基于上述“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法定解除權的適用。
(二)主張損害賠償
合同法下?lián)p害賠償?shù)墓δ苁翘钛a債權人所遭受的損失,替代債務人本來的履行義務。根據(jù)《民法典》第157條、第566條、第577條規(guī)定,被許可人可得主張損害賠償?shù)恼埱髾嗷A。當然,合同當事人可以在法律規(guī)定的基礎上對于損害賠償?shù)倪m用范圍、計算方式等作出進一步約定,以期最大限度保護自身權利。在上文得以否定合同效力的諸情形中,許可人均有過錯,被許可人當有權請求許可人賠償損失。另外,前述列舉的情形中若屬于許可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而致合同效力被否定的,許可人還應成立締約上的過失,被許可人亦可以《民法典》第500條的規(guī)定主張損害賠償。
至于被許可人可以主張的損害賠償額范圍,根據(jù)《民法典》第584條規(guī)定,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許可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許可人在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同時,根據(jù)《民法典》第585條規(guī)定,被許可人也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因許可人違約所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三)主張違約金
由于技術許可合同的特殊性,當違反瑕疵擔保義務的情形發(fā)生時,因為法律上、事實上或者標的性質上的原因,通常無適用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的可能或必要,被許可人更多需要通過主張損害賠償或違約金救濟自身權利。而相較損害賠償,主張違約金無疑更為直接和簡捷,《民法典》第179條即將“支付違約金”新增為當事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之一。違約金屬于純粹可由許可合同約定的手段,被許可人可以根據(jù)《民法典》第585條規(guī)定,在技術許可合同中約定當許可人違反瑕疵擔保義務時應當支付的違約金數(shù)額。但應注意的是,當約定的違約金低于或過分高于實際損失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jù)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或適當減少。結語由于技術許可合同下交易標的的“無形性”特點,使得瑕疵擔保對于標的債務受領一方(被許可人)顯得尤為重要。但是,法律對于技術合同下的瑕疵擔保的規(guī)定過于簡單抽象,造成解釋適用上的較大不確定性,不利于充分保護被許可人的權利。就此,被許可人有必要引起重視,通過意定方式在技術許可合同中對瑕疵擔保責任作出明確約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李擘 北京市集佳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合伙人,上海律協(xié)知識產權業(yè)務研究委員會委員,最高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案件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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