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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動向

    日期:2021-01-08     作者:蔣曉峰(侵權責任業(yè)務研究委員、上海理帥律師事務所)

 

摘要:國家知識產權局官網發(fā)布20202021年貫徹落實《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推進計劃。推進專利法修訂審議工作,引入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推動延長專利有效期,加強藥品專利保護等。做好專利審查指南配套修改工作。推進著作權法修訂審議工作,增加侵權懲罰性賠償條款,大幅提高侵權法定賠償額上限,加大損害賠償力度。視情推進商標法修改,加強商標保護和執(zhí)法。我國知識產權領域的懲罰性賠償制度是個熱門話題。從國家政策制定層面到執(zhí)行層面,從立法機構到司法機構再到執(zhí)法機構,從學術界到實務界,主張建立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呼聲很高。

 

一、我國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制度

知識產權作為一種特殊形式的產權,賠償是目前知識產權侵權中的一種主要承擔責任的形式,通常采用法定賠償居多。但賠償原則和賠償金額計算方式的不同,所能到達保護知識產權和懲戒侵權的效果就大不一樣?!百r償?shù)汀⑴e證難、周期長”等問題一直困擾著從事知識產權的工作者,侵害知識產權賠償制度的完善是需要從理念、制度、規(guī)則、操作、維權等諸多方面綜合采取措施的工作。建立并完善“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制度”是我國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大勢所趨。

在民事賠償?shù)乃痉▽嵺`中,有兩種賠償原則:第一種是“補償性賠償”,又稱“填平性賠償”,即權利人損失多少,侵權人就賠償多少。其目的主要是補償侵權人的損失,剝奪侵權人的非法獲利。第二種是“懲罰性賠償”,又稱“示范性賠償”或“報復性賠償”,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賠償數(shù)額超出實際的損害數(shù)額的賠償。旨在補償侵權人的損失,更要懲戒、威懾侵權人,能起到預防侵權的作用。

我國侵權領域先期引入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即體現(xiàn)了這方面的本質立法精神——《侵權責任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食品安全法》關于產品責任、損害消費者、食品安全責任方面的懲罰性賠償規(guī)定,即是上述立法精神的體現(xiàn)。這正好從法理和立法選擇上解釋了為什么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shù)奶钇皆瓌t在世界上大多數(shù)國家成為大行其道的立法與司法選擇。侵權責任法中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和知識產權侵權責任制度的立法追求和價值定位應該是一致的,那就是,懲罰性賠償制度之于侵權責任的追究,是特定領域下的特定侵權責任追究制度,其“懲罰”的出發(fā)點是這種損害嚴重到危害普適性公益,救濟目的是通過懲罰性實現(xiàn)財產補償和精神補償?shù)碾p重目的的實現(xiàn),并威懾和警示可能潛在的此類侵權行為。

目前,我國知識產權三大基本法只有《商標法》正式建立了懲罰性賠償規(guī)則,《專利法》和《著作權法》在當前的修法議題中已經將懲罰性賠償規(guī)則作為重點引入對象,懲罰性賠償制度在我國知識產權基本法中的全面確立應該已經成為不可避免的現(xiàn)實。 

二、我國《商標法》中的懲罰性賠償制度

2013年我國《商標法》第三次修正的一項重要內容,是在原商標法第56條規(guī)定基礎上增加了“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shù)額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確定賠償數(shù)額”的規(guī)定,在商標法領域引入了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形成《商標法》第63條。2019423日,對《商標法》作出第四次修正,將《商標法》第63條所規(guī)定的懲罰性賠償數(shù)額從實際損失、侵權所得、許可使用費合理倍數(shù)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提高為“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加大了對商標惡意侵權受害人的懲罰性賠償力度。

《商標法》第63條第1款第2句規(guī)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shù)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shù)額”。所謂“上述方法確定數(shù)額”,即《商標法》第63條第1款第1句所規(guī)定的實際損失、侵權得利、許可使用費合理倍數(shù)這三種商標侵權賠償數(shù)額。依據(jù)《商標法》第63條第1款第1句的規(guī)定,實際損失是確定商標侵權賠償數(shù)額的首要基準,侵權得利、許可使用費合理倍數(shù)是在實際損失難以確定時確定商標侵權賠償數(shù)額的替代基準。因此,《商標法》第63條第1款第1句所規(guī)定的商標侵權賠償,在本質上屬于侵權填補性賠償暨損害賠償,其目的是為了填補權利人所遭受的損害,以行為人違反注意義務造成損害作為侵權認定暨賠償?shù)臈l件。

《商標法》第63條第1款第2句規(guī)定的以侵權損害賠償數(shù)額的一至五倍為計算基準的商標侵權賠償,不僅突破了填補權利人所遭受的損害這一目的,而且關注行為人的主觀可責難程度以及行為是否達到了值得科處懲罰的程度。顯然,《商標法》第63條第1款第2句所規(guī)定的商標侵權賠償,在本質上屬于侵權懲罰性賠償,其目的是為了威懾侵權人和第三人、預防侵權人或者第三人將來實施侵權行為。在準確理解《商標法》第63條第1款第2句規(guī)定的同時,我們應當不斷地總結法院對該條款的運用經驗,在強化商標權保護的同時,確保市場的競爭活力,并要防止對該條款的濫用,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正常的市場秩序。

1、關于“惡意侵權”的認定

《商標法》第63條第1款第2句規(guī)定中的“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即侵權法上的故意侵權。其中,“惡意”等同于主觀過錯中的“故意”,不僅包括行為人明知其行為會給權利人的商標權造成侵權的認識要素,還包括主動地從事混淆性商標使用行為或者淡化性注冊商標使用行為而追究該侵害后果發(fā)生的意愿要素。

有觀點認為,“惡意”的過錯程度要強于“故意”,或者應被限定為特殊形態(tài)的“故意”。有學者認為,與“故意”相比,“惡意”除了“明知不應或不必而這樣做”以外,還需具備“不良的居心或壞的用意”。有學者認為,“惡意”僅包括“故意”中過錯程度特別嚴重的“直接故意”,即明知會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仍然希望侵權損害后果發(fā)生,而不包括明知可能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仍然放任侵權損害后果發(fā)生的“間接故意”。有學者認為,惡意侵權的認定要以侵權人的過錯狀態(tài)和侵權意圖為依據(jù),其中過錯形態(tài)應限于“明知是他人的商標而進行假冒”的故意,侵權意圖則尤其指侵權人明知原告商標的知名度而“進行假冒以搭便車”的意圖。其他類似學者觀點則將惡意侵權限定為“行為人明知自己不具有商標權,卻故意實施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之行為”。此外,也有學者主張“惡意”應與“故意”同義,但不包括民法中的“重大過失”。對此,有學者認為,原則上“惡意侵權”不包括重大過失,但在符合法定情形的例外情況下,可以推定重大過失等同于故意,例如未盡到一般人最基本的注意義務,致使應當知道卻未能知道自己不享有相關商標權利,而實施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之行為,但此類情形不應包括專業(yè)性的注意義務,以防止適用懲罰性賠償主觀類推標準的擴大化。業(yè)界對商標侵權懲罰性賠償中“惡意”內涵的認定尚有爭議,這也從側面反映出“惡意”在過錯程度上存在不同層次。業(yè)界大多數(shù)觀點均認為,在具體操作規(guī)則尚未通過司法解釋或其他方式予以明確的情況下,從罰當其罪來說,司法實踐應依據(jù)行為人不同層次的過錯程度確定倍數(shù)與之相匹配的懲罰性損害賠償數(shù)額。

2、關于“情節(jié)嚴重”的理解和適用

商標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損害,是商標權人遭受的正當競爭利益的損失。商標是商譽的載體,商標專用權賦予商標所有人禁止他人對商標予以混淆性使用或者淡化性使用的排他性權利,使得商標所有人得以在商業(yè)活動中使用其商標識別來源,積累商譽吸引消費者,進而從市場競爭中獲取商業(yè)利潤,這種正當競爭所獲取的利潤暨預期利益是一種值得保護的純經濟利益。他人未經許可對商標予以混淆性使用或者淡化性使用,造成消費者混淆或者誤認,導致消費者轉而購買其商品,造成了商標所有人正當競爭利益暨預期利益的損失,是法律上應予以賠償?shù)募兘洕鷵p失。具體而言,這種正當競爭利益暨預期利益的損失,指的是權利人因侵權所造成商品銷售量減少而遭受的利潤損失。

商標權保護的是商標權人的正當競爭利益。由于商標侵權人能夠向消費者銷售侵權商品的主要原因,是其對權利人商標的混淆性或者淡化性使用造成了消費者混淆,從而使得本來有意購買權利人商品的消費者轉而購買侵權商品。因此,法院在確定商標侵權賠償數(shù)額時,不會像在確定專利侵權賠償數(shù)額那樣,考慮商標對相關商品價值的貢獻率這一問題。“情節(jié)嚴重”的認定法院在判斷商標惡意侵權行為是否情節(jié)嚴重時,分為兩個方面對以下相關因素予以考量:

一方面,法院在判斷侵權人的行為方式是否相當惡劣時,主要考慮下列因素:①被告對商標的使用方式。如果被告在商業(yè)活動中突出使用或者僅僅使用原告的注冊商品或者馳名商標,不僅表明被告的故意,而且表明被告具有欺詐消費者、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意圖。②被告是否無視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拒不履行法院的生效停止侵權裁定,繼續(xù)從事商標侵權行為。這種情況下表明其對執(zhí)法機關和司法機關的蔑視、對權利人商標權的極其漠視,這達到了懲罰性賠償責任的程度,應當通過懲罰性賠償對被告予以懲戒和威懾。③被告是否存在重復侵權行為。被告過往多次從事商標侵權行為的歷史,表明其對消費者、商標權人和市場競爭秩序的極其漠視,應當通過懲罰性賠償對其予以懲戒和威懾。

另一方面,法院在判斷侵權行為造成的后果是否相當嚴重時,主要考慮下列因素:①被告從事商業(yè)活動的時間。如果時間較短,那么其對商標的使用造成的危害也較小。②被告的營業(yè)規(guī)模。如果有相當?shù)囊?guī)模,那么被告可以以低廉的銷售成本為代價獲得可觀的侵權商品銷售利潤,對權利人的正當競爭利益暨預期利益造成更大的損失。③被告和原告之間是否存在特殊關系。如果被告和原告之間存在代理、代表、合同、合作或者其他關系,那么被告對原告商標權的侵害可能會違反了被告對原告負有的信義義務,這不僅有違誠信原則,對社會、商業(yè)秩序的穩(wěn)定造成不利影響,而且會造成比其他人侵權行為更為嚴重的損害后果。從公共政策的角度看,應當對被告懲罰性賠償以對其進行懲戒和威懾。④原告遭受的損害大小。如果原告因為被告的惡意侵權行為遭受了巨大的損失,那么當然達到了懲罰的程度,應當對被告懲罰性賠償,威懾原告和其他潛在侵權人,保護原告的正當利益。

我國《商標法》在知識產權基本法中率先建立懲罰性賠償規(guī)則,對于懲罰性賠償制度在我國專利法、著作權法領域的具體運用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梳理我國商標侵權懲罰性賠償規(guī)則,客觀分析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實際情況,總結我國商標侵權懲罰性賠償規(guī)則的司法適用現(xiàn)狀和問題,并探討如何在司法適用層面如何用好商標侵權懲罰性賠償規(guī)則,已更好地構建立體且行之有效的“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 

三、結語

我國已成為世界最重要銷售市場、制造業(yè)中心,從嚴保護知識產權有利于培養(yǎng)我國企業(yè)的品牌維護和管理意識,能夠推動我國企業(yè)提高產品質量、降低運營成本、增加研發(fā)投入、積累商譽。有利于保護國內外企業(yè)在我國的正當競爭,有利于我國營商環(huán)境的進一步優(yōu)化。我們欣喜地看到,現(xiàn)在立法中不斷地在強化知識產權侵權的保護。比如北京高院最新發(fā)布的《關于侵害知識產權及不正當競爭案件確定損害賠償?shù)闹笇б庖娂胺ǘㄙr償?shù)牟门袠藴省?,其中對于懲罰性賠償?shù)倪m用條件、適用方法、“惡意”和“情節(jié)嚴重”的認定以及懲罰性賠償?shù)幕鶖?shù)與倍數(shù)都做了較為詳盡的指導,對法條的框架性規(guī)定進行了細化,一定程度上確能緩解懲罰性賠償認定標準不一的困境,同時也為司法實踐留出了靈活適用的空間。因此,我們在對專利和著作權侵權領域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落成未來可期的同時,也期待看到更多司法實踐的嘗試和配套指導細則的出臺,共同構建立體且行之有效的“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共同推進中國知識產權保護事業(yè)的發(fā)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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