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11月2日,《解放日報》———“人民廣場”專版開設了一個“律師手記”專欄。這個專欄分為離婚訴訟備忘錄、刑事辯護備忘錄、債務訴訟備忘錄、房產糾紛備忘錄和遺產繼承糾紛備忘錄等專題。據說這是“文革”結束恢復律師制度以來,在上海黨報上首創(chuàng)的以律師為主體撰寫文章的專欄,因此產生了很大的社會反響。
專欄共發(fā)表了50余篇文章,我撰寫了其中的近30篇,因此被人稱為“首席撰稿人”。在上世紀九十年代后半期,我經常會碰到一些律師同行對我說:“哎呀,你就是丁律師?。∥揖褪强戳四愕奈恼虏艣Q心做律師的。”這使我感到很欣慰。當時,市司法局也非常重視,主管律師工作的史德保副局長為此特地找我約談,代表司法局黨委向我表示感謝。
回首這段歷史,我覺得:至少可以幫助后人了解20多年前律師的執(zhí)業(yè)環(huán)境以及相關的司法背景、新聞制度。我還希望我撰寫“律師手記”的過程和感悟也能對青年律師有所啟發(fā)。
機緣
1990年前后,我在上海市第六律師事務所擔任辦案部主任,那幾年我辦理了許多普通的民刑案件,每有感受就常與同事或我?guī)Ы痰闹纸涣?。幾年下來由我經辦的婚姻案件,連同咨詢案在內,我的辦案記錄顯示竟有近百件之多,那時我正帶了一位上海外國語學院青年教師(兼職律師)李荃做助手,在她的鼓勵和幫助下我以論語體形式寫了一篇文章《律師的修養(yǎng)和辦案的境界———婚姻百案對話錄》,有一萬多字,以李荃問,我作答的形式將我辦理婚姻案件的一些體會做了全面歸納。
文章寫好后大約是1991年6月左右,那時我已被張國飛主任安排與其共同擔任解放日報社的法律顧問。一日,例行服務后,我與報社的秘書長吉建剛談起我的這篇文章,吉拿去看后即將文章推薦給《解放日報》“人民廣場”版的主編黃京堯先生。黃主編對我的文章很欣賞,在和我約談中黃對我說,他非常認可我的一些觀點。他特別提到我講的一些觀點:“如離婚作為非常個體的私權利,在我們這樣的社會環(huán)境下似乎被當成了公權利,當某人發(fā)生離婚糾紛時,似乎人人都有權利去評論干預他們的離婚事務。”我談到一對離婚不成的情人為了抗爭,在長城上相擁引爆自殺的案件,我說這對男女的行為是對我國目前離婚難現實的抗爭。黃主編認為如此長篇文章不宜在《解放日報》上發(fā)表,他囑我拆成獨立成篇的千字文,稱可為我開設一個專欄。我同意了,這才有了后來的“律師手記”專欄。
“手記”的選題和撰寫
我記得當時黃京堯主編最欣賞的是我文中關于離婚難的一些文字。我在長文中提到:在代理婚姻訴訟案件的過程中,我強烈地感到,離婚難有兩方面的原因:其一是物質上的,比如往往一家人就住在一個小屋內,離婚后卻無法分居,或由于其他原因女方已無法再回到娘家,單這一點就難住了眾多男女冤家和法官。其二是觀念上的,經常是男方要求離婚,女方以死相抗;或是女方要求離婚,男方以殺人相脅。都是認為一旦離婚,名聲就會很壞,一輩子就毀了。當時黃主編和我共同確認這組“律師手記”將以破解離婚難為第一主題,其次是反映律師積極代理破解新課題的一些案子(如配偶一方為植物人的離婚)?,F在的年輕人未必很了解當年,無論是社會環(huán)境還是司法環(huán)境對離婚都不很寬容,我聽到和見到過很多人因無法擺脫不幸的婚姻而最終走上絕路。有的即使離婚了,也已遍體鱗傷。當時不但普通老百姓會認為如果同意離婚似乎就是認可配偶對自己的指責,甚至一些律師也誤以為:只有在訴狀里、庭審中把被告描繪成令人無法容忍的人,判決離婚才有可能。因此我很想通過手記做一些吶喊,倡導“文明離婚、理性離婚”,讓我很欣慰的是,當年我就遇到很多知音,黃主編則是我的知遇。
我沒想到這一組離婚訴訟備忘錄在連載期間,即已在社會上造成很大影響。司法局領導除專門向我表示感謝外,還特地向我了解相關情況。司法局希望這個專欄能辦成一個律師自我宣傳的平臺,讓一些辦案有心得的律師都來投稿。為此,司法局律管處桂曉明處長專門召集了一次會議,還特邀了黃京堯主編、專欄編輯徐蓓和我共同參加,這次會議也請了一些有影響的律師參加。后來報社在我的參與下陸續(xù)規(guī)劃和推出不同專題的“律師手記”專欄。
在隨后開設的“遺產糾紛訴訟備忘錄”、“房屋糾紛訴訟備忘錄”、“刑事辯護備忘錄”等專欄中,我和不少律師在專欄上撰文。我將辦理各類案件的思考和情感傾注到文章中,徐蓓對我說,在我的文章中更多的不是法律概念,而是對人生的思考。我相信我的這些文章真實地反映了我辦案的心路歷程,也反映了我當年想以文章引起讀者思考的良苦用心。
我在一篇題為《為死亡的婚姻盡快判處死刑》一文中,講了一位鄰近花甲的教授離婚的情景。他用了二十多年的時間,最終背負了“陳世美”的罵名才爭取到離婚的權利。我對這位教授和他的妻子都是深懷同情的。他的妻子就有著非常典型的觀點,總認為丈夫一旦要求離婚就一定是道德敗壞,法院如果同意離婚,就是支持壞人。
我在另一篇《離婚,也可以是沒有過錯的》一文中,記述了這樣一個場景:一對事業(yè)有成的“老三屆”夫妻在法庭上惡語相向,女方稱:如果判決離婚,她就死在法庭上。我注意到,女方情緒之所以會如此強烈,緣于在前兩次離婚訴訟中,男方在律師的“指導”下把妻子描繪成一個不近人情、缺乏理智的壞女人。女方認為,如果法院同意離婚,豈非認可男方對她的中傷?我是男方第三次訴訟離婚的代理人。在對案情做了全面了解后,我發(fā)表了代理意見?!奥蓭熓钟洝敝杏涊d了我的發(fā)言“……我雖然是男方的代理人,但我又是這對夫妻的同齡人,和他們有過相似的經歷。我深深地明白,他們能有今天事業(yè)上的成功,都是非常不易的,因此作為律師,我對雙方當事人都有一種真誠的敬意,特別是那位妻子,她是一個非常有個性,感情豐富的女性,是個能愛能恨的人。這樣的女性會被很多男同志視為理想的妻子。但在這樁婚姻中,夫妻雙方都是事業(yè)上的強者,兩個個性過強的人結合,往往在生活上難以相容,最終發(fā)生了激烈的碰撞。這是一樁沒有過錯的離婚案。”
當我說完這番話后,法庭調解室內一片寂靜。我看到那位妻子淚流滿面,她的代理人———一位年輕的女律師眼眶也紅了。而她的丈夫———我的當事人則瞪大眼睛驚恐地看著我。案件的結果我在手記中已寫過,后面一段情節(jié)我可以再補述一下:由于女方不停地哭泣,法官被迫休庭。過了一段時間,女方代理人進來告訴法官和我,她同意調解離婚。此后發(fā)生的事情也非常有戲劇性,男方放棄了他在離婚訴求當中的全部財產主張。多年后,我曾碰到這位丈夫,他們這段婚姻雖然沒能破鏡重圓,但由于是調解離婚,他們彼此保留了對對方的一些尊重。后來女方的生活遇到了一些困難,丈夫也盡力伸出援手。
我在其他文章中,從不同角度反映當代社會離婚的藩籬,有司法制度上的,行政管理制度上的,更有輿論上的。那個時代,處理離婚糾紛還要聽取單位和住所地(如里弄)的意見。一個人在離婚問題上毫無隱私可言,如果雙方“頂?!?,這樣的離婚糾紛一定會弄得驚天動地,眾所周知,雙方都會備受傷害。我有一篇文章的標題就叫《但愿“磨難”少一些》。我的文章披露了許多離婚當事人“衣帶漸寬人憔悴”的過程。文章在社會上產生影響,編輯徐蓓給我轉來許多讀者來信。撰寫此類文章也幫助我對相關問題進一步深入思考,如:如何正確理解恩格斯所說“繼續(xù)維持沒有愛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這樣一句名言;如何看待婚姻責任和社會責任的關系……
在辦案中給我啟迪最多的是一個名人離婚案,她的丈夫是一位教授級的編審,為了反對妻子的離婚請求,他在法庭上對馬克思主義婚姻觀做了長篇演講,我甚至感到我那套離婚自由的理論在他面前顯得很蒼白。他們的離婚案件在那個時代太典型了,名人、官員一旦主張離婚,就有陳世美之嫌。我當年曾寫了一篇文章———《離婚·名人與常人擁有同樣的權利》,我隱去了這位名人的名字,將其身份也改為電影演員。誰料想文章發(fā)表的第二天,李國機律師就打電話給我們事務所的黨支部書記、副主任劉斌,稱我的文章侵犯了著名電影演員達式常的名譽權。這場誤會后經解釋當然化解了,但也使我明白,我的文章寫出了一些文藝界人士典型的婚姻狀況。由于要保護當事人的隱私,我被迫要將最最精彩的情節(jié)割舍掉,也許以后條件允許,我將專文追憶這些過程,以注記那個離婚難的時代。
如今看來,我那時候寫的一些文章帶有較鮮明的時代特點,上世紀90年代初是我國改革開放的探索和轉型期,案件中反映的一些困惑和感慨是屬于我們那代律師的。比如在辦理一起遺產糾紛案時,我對一位老共產黨員竟也成了遺產爭議的一方,有很大的感慨,我在遺產繼承訴訟備忘錄專欄中寫過這樣一篇文章,題目為《還有比財產更寶貴的東西》。
這篇文章的文字應能清楚地表明我當時的情感:“說實在的,我真想知道原告在書寫訴訟狀時的心態(tài)。因為我已經從案外人那里了解到原告的許多情況,當他40年前奔赴解放區(qū)時,他是義無反顧地拋棄了家庭的;上世紀五六十年代中,他也并不愿意與剝削階級家庭的財產有太多瓜葛,那個年代金錢帶給人的常常是厄運;文革中他與家庭的界線劃得更加清楚。然而八十年代,他卻回來了,并且對父母的遺產是錙銖必較,寸房必爭,重新去追求那些他曾經放棄過的東西,那么是什么使他在財產觀念上發(fā)生這樣大的變化呢?”
被告曾激動地向我講述他們與死者一起在文革中遭受的許多苦難。他們認為根據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原則,既然原告在過去的歲月里沒有與父親共同“享受”過那種種特殊規(guī)格的“待遇”,那么對父親的財產自然應當少分或不分。作為律師,我明白被告所講的道理更多的是偏重情理,原告所主張的部分權利卻又不乏法律依據。只是我認為從本案的情況看,原告完全可以采取更諒解、更大度、更灑脫、更和緩的方式來主張自已的權利。只有“發(fā)乎情、止乎理”,才能更多地保留一些親情,人生畢竟有許多東西比萬貫家產更寶貴。
“手記”中有少數文章涉及到“落實政策”糾紛,現在這種糾紛“品種”已很稀少。所謂“落實政策”,即是政府以政策文件方式自行糾正其執(zhí)政過程中的偏差,此種糾錯當然是好事,但如果政策考慮不周,落政的結果往往又會產生新的矛盾,傷及無辜,比如我在一篇《安得廣廈千萬間》文章中就反映了這樣一起糾紛:
“80多歲的原告是一個知識型的女性,1949年兒子隨國民黨撤退,臨行前留給她一幢舊式石庫門房子。文革期間在一片造反聲中,老太將私房‘自愿’上交。而正是在這幢房屋處于公房性質期間,經住房交換搬入本案的被告一家。原被告本來也和睦相處,但是一紙落實政策的通知書使他們成為了訴訟對手。
當法官自嘆苦經時,已是第一次庭審的一個月以后。事實已完全查明:由于房管部門已將私房的產權連同管理權一起歸還給原告,原告只得自行與被告交涉建立租賃關系。被告則斷然拒絕,聲稱自已的住房系公房交換而來,無力支付私房房租,認為房子落實政策,房客也應落實政策。
“在民事代理中,我不時能看到那雖已久遠的‘文革’的陰影。就本案來說,一方是不愿做房客,難道另一方就愿留這些承租人嗎?但是,他們都沒有選擇的余地。只有承辦過這類‘落實政策’引起的房屋糾紛案的律師、法官才深知個中的苦澀。雙方當事人也許根本就沒有過錯,過錯的是歷史,是歷史使他們產生沖突?!?span>
我的這篇文章曾引起有關方面的重視,使我有機會能當面向有關部門反映相關問題。坦白說,如今我回想這些問題時,內心仍有波動,我認為許多“落實政策”問題從本質上說是革命后問題,建國已經60多年了,政府應以更大的緊迫感來處理這類落政后遺留的問題。
此外,我還寫了一些刑事辯護的文章。記得我曾為儀表局一個被判刑的“星期日工程師”做無罪辯護。當時此類刑事辯護課題已經引起社會和法律界的關注,在辯護過程中使我感到震動的不是案情本身,而是當事人一旦被押入看守所,他作為嫌疑人的人格并未得到尊重。我在刑事辯護備忘錄專欄中寫了一篇《“匿名收入”之是非》的文章,文章的起首是這樣的:“會見結束了,我從提審室將被告人———某電視機廠的工程師送回監(jiān)房??词貋淼剿媲皶r,被告人慌忙蹲了下來,但仍抬頭注視著我,那眼神充滿了期待。”
編輯徐蓓問我,嫌疑人為什么要蹲下?我告訴她這是看守所的規(guī)矩,徐則表示對這樣客觀敘述的擔心,我對她說,我是故意將這一情況反映出來,讓讀者覺得這樣對待一個犯罪嫌疑人是不妥的,讓我高興的是,編輯徐蓓對我的良苦用心給予了認可。
客觀地說,盡管我后來又寫了不少辦理房產、繼承、刑事等案件的文章,但無論對社會還是自己,印象深刻的還是那組有關婚姻的文章。
與編輯的溝通和相關思考
寫作的過程也是和編輯溝通的過程,更是不斷總結和反思的過程。那時在黨報上寫文章,首先要認準正確的政治方向,其次要找到表述事實和觀點的分寸感。然而,雖然十分小心,偶爾還是會犯一些錯誤。記得最大的一次“事故”出在撰寫“房產糾紛備忘錄”專欄時,我在1992年1月12日的一篇題目為“短信只有一句話”的文章中,曾提及我代理的一起案件的當事人的親屬是國民黨外交部長沈劍虹,我在文中提到沈劍虹的原文為“沈某某是臺灣一位資深的外交官,曾任駐美大使和外交部長”。徐蓓告訴我,此文發(fā)表后受到宣傳部的批評,因為我在外交部長字眼前未加上“偽”字,這是我記得的一次“政治錯誤”。
提到這篇文章,我很想提及我心中隱藏的一個秘密,如今披露一下已無妨了,我得到信任被委托代理此案的原因是我的小妹妹嫁入了沈門,在我和沈劍虹之間有一位中間人(是我妹夫的姑媽),當年此人傳來沈劍虹說的一句話讓我感到震撼。由于我希望繼承析產的過程能簡化一些,我讓中間人告知沈劍虹,他可以辦理一個放棄遺產繼承的聲明,沈對中間人說:“這個丁律師把我當成共產黨的干部?!笨梢哉f沈的這句話對我有極大的震撼。我承認我那時潛意識里認為沈為國民黨高官,一定十分富有,區(qū)區(qū)一定比例的上海舊宅他不會放在心上。事后我才了解到國民黨有不少高官是十分清廉的,當年逃離大陸又未能帶走家族資產,因此雖為官多年但仍身無長物。當然,沈的話也反映了對我們當年共產黨干部的偏見。
由于選題明確,編輯的交待也很清楚,報社對我文章的文字很少改動,但是我煞費苦心歸納的文章題目卻大部分被完全修改,后來我向黃主編和徐蓓請教,這才明白報紙上文章的題目的重要性一點也不亞于文章本身,有時候從題目無法讀出主題,如我寫的一篇文章,題目為《變化竟是戲劇性的》,當然只能通過閱讀才能知道文章的內容;有的則把文章的主旨直接點明,如上文提及的《給死亡的婚姻盡快判處死刑》,應當明白由于報紙倒金字塔的敘述要求,題目有導讀的作用。
報社也收到其他律師的許多來稿,但稿件多不能用,徐蓓問我怎么辦。我選看了一些稿子,發(fā)現多數文章均為平鋪直敘地陳述一個案例故事,要讓編輯對文字做大幅度的改動,徐蓓感到很為難。徐蓓說:他們報社有些領導稱我的文章情理法結合得比較好、有內涵。甚至她還轉述了一位資深編輯的話,稱我的文章是大手筆。我問:“何出此言?”徐蓓說:“老編輯都知道,越是豆腐干的文章越難寫?!焙髞砦易约阂部偨Y了一些經驗:首先我認為,小文章的立意當然是最重要的。一篇手記最好不僅能宣傳一些法律知識,還能給人以一點人生啟迪;此外,也很重要的是,小文章的起首文字很重要,最好在第一句話就把案件的主題、人物、場景交待清楚為最佳。我確實有意識地做了努力。
因此我想對現在的一些年輕律師說,寫此類文章切忌從長江源頭寫起,必須選擇最具戲劇沖突的場景切入,選擇最能表現文章主題的對話或事件結果,一般并不需要交待案件主人公的“出處”和“歸途”。比如在《變化竟是戲劇性的》一文中,文章開頭的一句話即為:“一對即將離異的夫妻邀請我們去吃‘分手飯’。”在《但愿“磨難”少一些》中,起首的文字則是這樣的:“她果然又來了。懷里抱著2歲的孩子,還是半年前最后見到我們時的那身打扮,但人卻消瘦得厲害?!?span>
我在幾十篇手記中所引用的案例基本上都是我親自代理的案件,文中除了人名和地名是假的,其它都是真的,但有一件例外,材料當然是真的,但我卻不是代理人,我在手記中直接引用了我一位親人的書信,這就是《當事人的豁達大度》一文。我在執(zhí)業(yè)過程中,很少能見到離婚訴訟的被告一方除了能理性面對婚姻現狀,還能主動地向有關部門反映自己無情的妻子的優(yōu)點。這是一位妻子執(zhí)意離婚的丈夫寫給市委組織部長的信函的底稿。兩人都是抗戰(zhàn)時期就入黨的老干部,在上世紀五六十年代,因有外遇而執(zhí)意離婚的人經常會受到組織上的嚴厲處罰,甚至就此斷送政治生命。這封信恰恰反映了這位丈夫的豁達和理性。應當說,當年我在辦理一些婚姻案件同當事人對話時,我經常會想到這位發(fā)信人的境界。我很希望這樣一位離婚糾紛當事人的境界,能對諸多心生怨恨的圍城出走人和“同仇敵愾”的代理人都能有所啟發(fā)。因此把它全文照登,僅將當事人的名字改成英文符號,其余一字未改。總之,手記所述案件最好是自己辦的,容易寫出感情和深度,最起碼是真實的,切忌“創(chuàng)作”。
寫作專欄文章對我的影響
1993年后,我拒絕了報社讓我繼續(xù)撰寫“律師手記”的要求,理由是兩條:一、寫文章必須要有儲備才能厚積薄發(fā),我現在的辦案積累尚無法連續(xù)寫作。二、我后來辦的一些案子,案情的復雜性,我思考的深度,已不宜以千字文的律師手記形式表達?!督夥湃請蟆贰奥蓭熓钟洝睂诓痪靡惨蚬释?恕?span>
這一專欄寫作的過程是我人生中的一段美好回憶,除了借寫作思考和歸納自己的辦案感受,大量的專欄文章的發(fā)表也讓我迅速成為一位所謂的知名律師。我經常想到王文正老會長說過的一句話:“律師寫文章對社會、對律師都會有好處,但得到最大好處的是律師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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