輿論對司法審判的影響是利大于弊還是弊大于利
正方:輿論對司法審判的影響是利大于弊
輿論是一種關注,這種關注帶來的直接影響就是將案件置于陽光之下,讓審判者更謹慎、讓審判過程更透明,讓司法機關能夠覺察到社會的本質訴求所在。使得司法權不會受到不正當的影響,不會被濫用。
如果輿論永遠都是贊美你們還會拒絕它嗎?可是輿論的價值不就在批評與質疑嗎?
輿論確實是有不同的聲音,但恰恰是在這樣一種空間里,任何一種言論就不再具有殺傷力。
真正自信的司法從不缺乏接納輿論的勇氣。而真正公正有序的司法審判,永遠,也絕對不能依靠鴉雀無聲來維系。
輿論不是洪水猛獸,輿論不等同于假新聞和惡意評論。輿論就像我們生活中的空氣,打開窗,新鮮空氣會進來,蒼蠅也會進來,怎么辦?裝上紗窗就好了。
反方:輿論對司法審判的影響是弊大于利
輿論具有公眾性、評判性和強大的威懾性,而司法以獨立性、專業(yè)性、權威性和程序性為特征。缺乏對輿論的規(guī)范就極易產生弊大于利的情形。
輿論的負面作用在于整體傷害的現實性。一切的權利與自由均有邊界,一旦越界就會構成干涉和傷害。
在個案公正的可能性上的利和整體傷害現實性的弊之間進行權衡,利大弊大,不言自明。
審判獨立是實現司法公正的基礎,審判獨立是維護司法權威的前提,審判獨立是實現司法公信力的源泉,審判獨立是法治的真諦。
今天更應該做或者更需要做的是推動審判公開制度,以消除我們對司法的疑慮。是規(guī)制輿論的越界干涉以消除輿論的弊端。因為只有當輿論和司法真正形成一個和諧和良性的互動和互助,共同推進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時候,作為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屏障的司法審判,它才會變得更加堅強。
立法應當禁止還是保護人體器官有償移植
正方:立法應當禁止人體器官有償移植
所謂人體器官的有償移植是指以盈利為目的、用對價去交換具有特定功能的、不可再生的器官,其實質就是器官買賣。
生命無價,作為生命的神圣載體,身體同樣無價。而當人的器官被作為物,被放到市場上去叫賣的時候,人就不再是人,而人和人之間也就只有著供體和受體的區(qū)別。
器官的有償移植一旦放開,可能拯救個體的生命卻踐踏了群體的尊嚴。
一旦有償,市場化接踵而來,在這樣的情況下人倫被踐踏,人類面臨的是一場滅頂之災。
如果器官買賣成為了受法律保護的制度,將使每個人都可能成為器官的供體。我們走在街上,如果揣著百萬英鎊在招搖過市,說不定什么時候就有個大漢跳出來,揮舞著利刃對我說:“大哥,我要劫個腎”
器官移植一旦有償就可能剝奪窮人生存的機會,因為富人買得起而窮人買不起。金錢成為生命的主宰,人類淪為金錢的奴隸。
反方:立法應當保護人體器官有償移植
因為現行立法的缺失造成無法給器官捐獻者任何補償和保障,致使大量善良的捐獻者們只能在獻出好心之后換來無盡的傷痛和無助。這種讓好心人流血又流淚的制度符合法律的公平正義嗎?
爭議的法律是不走極端的法律,偏激的制度難以代表真正的公平正義。
有償移植是指合理的補償,是一種社會的保障機制。
只有立法保障有償移植才能免除捐獻者的后顧之憂,才是全社會對器官捐獻者崇高精神的褒揚。
有償不是定價。我國法律也規(guī)定了死亡賠償金的價格,但是這并不意味著人命是可以買的。
器官緊缺已經嚴重阻礙了器官移植的發(fā)展,而將大部分捐獻者拒擋在門外的,恰恰是高昂的捐獻成本。
捐獻者為了他人的生命毅然捐獻自己身體的一部分,為此卻要承擔高額的醫(yī)療維護費用,又要面對身體機能和勞動力的雙重下降,還要面對并發(fā)癥和后遺癥的雙重風險,給予他們補償,何錯之有。
難道有了補償,治病救人的心就不再高尚了嗎?做好事留了名就不再是好事了嗎?規(guī)定了撫恤金,連為國捐軀都不再偉大了嗎?將高尚推向極端[版權聲明] 滬ICP備17030485號-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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