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刑辯律師。
總是匆匆進出常人難以走進的深牢大獄,那里有高墻電網(wǎng),也有當事人夢回縈繞的兒女情長;總是正襟危坐在國徽俯視下的法庭,那里有噤若寒蟬的被告人,也有公訴人的義正辭嚴;總是面臨控辯犀利的交鋒,那里有慷慨激昂的陳詞,也有壓抑時的憤懣和沉默。
像是黑暗中的光明使者,又像是白日中的夜行人。
是,又不完全是。
作為一名刑辯律師,我的主要工作就是行使法律賦予刑辯律師的“辯護權”。這是刑事辯護制度里最基礎、最核心的訴訟權利,也就是從事實、證據(jù)、法律、量刑等諸方面,針對控訴進行申辯、反駁、反證的權利。
我的存在,使被追訴者充分行使了辯護權,使控辯平等對抗成為可能。
我不同意你的觀點,但我誓死捍衛(wèi)你說話的權利。
辯護權就是“說話的權利”。
我的工作就是為你“說話的權利”而“說話”。
為什么需要辯護人“說話”
公元2400年前,希臘智者蘇格拉底慷然飲下毒汁,并留下理由:我是被國家判決有罪的,如果我逃走了,法律得不到遵守,就會失去它應有的效力和權威。當法律失去權威,正義也就不復存在。
蘇格拉底用生命對法律作出的詮釋,與2000多年后的伯爾曼不謀而合: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便形同虛設。蘇格拉底用生命張啟了辯護之口,拉開了人類為自身私權救濟的大幕。
從此,一代代哲學家、政治家、辯者、名家、訟師、代理人、律師,走上了公堂法庭與公權力相對的那個座位,開始了他們深沉有力的演說,邁上這條星空與黑夜同在的荊棘之路。
在這夜空的繁星中,一些理念,是其中最璀璨的幾顆。它們寥寥數(shù)語,卻是刑辯制度的理論基石,是刑辯制度的存在價值,是為什么需要辯護人“說話”的緣由。
這些理念包括:
正義女神蒙著眼,但她明察秋毫。
正義不僅應得到實現(xiàn),而且要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加以實現(xiàn)。
尊重人的尊嚴。
任何人在未經(jīng)依法判決有罪之前,應視其無罪。
一次錯誤的判決,其惡果相當于十次犯罪。
……
法庭需要辯護人“說話”
法官應當用心,而不是用眼去觀察事物。而法庭上的雄辯,給了法官用心去洞察事實真相的可能與機會。
程序正義要求,任何人不得作自己案件的法官,應當聽取雙方當事人的意見。刑事辯護制度的確立,使被追訴人能夠在辯護律師的幫助下,針對控訴方的指控充分闡述自己的意見。
在法庭審判過程中,公訴人負有提出證據(jù)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責任,刑事辯護人對公訴機關的有罪證據(jù)進行質(zhì)疑與對抗,幫助被告人提出無罪或罪輕的辯解。
所謂兼聽則明,偏聽則暗。
被追訴人也是有尊嚴的個體,其尊嚴應當?shù)玫阶鹬?。即使在刑事訴訟中被追訴人也不能被當作客體予以對待,而是有尊嚴的主體。
所謂尊嚴之辯,尊嚴之護。
程序平等的一個基本要求就是可以互相交涉、辯論和說服,程序參與的各方都可以對程序的結果施加相當?shù)挠绊?。被告人的辯護權是體現(xiàn)其與司法機關享有平等地位的最重要的方面。
所謂不偏不倚,居中裁判。
刑事辯護直接關乎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財產(chǎn)權、自由權甚至生命權。辯護人通過“說話”最大程度地保護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因此,法庭需要辯護人“說話”。
辯護人“說話”的背后
如果說發(fā)現(xiàn)事實與程序正義是刑事辯護的外在價值,那么關于尊嚴、無罪推定、平等、人權,即是刑事辯護獨立于訴訟結果的內(nèi)在價值。
這些堅韌的理論基石,構筑了刑事辯護制度,使其從誕生到成熟,閃耀著動人的思想光芒。
而這也是所有刑事辯護人越挫越勇的內(nèi)心支柱,是他們無怨無悔的精神源泉。
我只是個平凡的刑辯律師。但在我守護著這些理念,從事著刑辯工作時,我感覺我離真理只有一步之遙。它們永遠具有一種緩釋而厚重之力,將我從泥沼中拔出,堅定我繼續(xù)蹣跚而行。我告誡自己在參與歷史。我不僅對這些理念存在信仰,而且對其有愈來愈重的責任感。
這些都是你們,看不到的刑辯律師的背后。
所以,與之伴隨著的所有的困難、困惑、困擾我都可以和你們非常平靜地講述。
刑事辯護與強大的司法公權力有著天然的對抗屬性,法律風險無處不在。
刑事訴訟存在多個訴訟程序,程序轉換和程序之辯需要刑辯律師全力應對。
案件事實查明要求極高,目的、動機、時間、空間、工具、手段、行為過程、危害后果等犯罪構成基本要素均需一一查明。
刑事證據(jù)的證明和采信異于民事證據(jù),最不具有穩(wěn)定性的言詞證據(jù)的甄別、比對成為重中之重。
行為性質(zhì)認定和法律適用規(guī)范嚴格,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罪重與罪輕,考驗著刑辯律師的專業(yè)功底。
當事人法律和心理的雙重求助,要求刑辯律師具備法律之師、心理之師的能力。
刑辯律師不具備智慧的大腦和強大的心臟不能承受刑辯之重!
“老三難”揮之未去,“新三難”悄然而至。
“老三難”由來已久?!皶婋y”、“閱卷難”、“調(diào)查取證難”并未隨著修訂后的《刑事訴訟法》的實施得到根本的改觀。限制會見擴展到非“三類案件”,監(jiān)視居住成為限制會見的慣用手段;閱卷有時變成“躲貓貓”;調(diào)查取證更是因為《刑法》第306條而高懸,權利在大多數(shù)情況下僅成為一種宣示。
“新三難”其實不新。刑事審判是構筑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擔負著查明案件事實、準確定罪量刑的重要職能,該職能的實現(xiàn),必然要求法庭的中立和居中裁判,必然要求庭審活動中發(fā)問、舉證質(zhì)證和辯論能充分地展開。但是,在實踐中,我們經(jīng)常會碰到辯題被設定,發(fā)言被打斷,辯論限時間,程序被濫用。
溫和、理性、依法辯論被壓制,遂有“死磕”律師橫空出世!
辯護人“說話”應成為
刑辯律師追尋的夢想
以上是我和我的同行們所感知、所體驗的刑辯律師執(zhí)業(yè)中的一些困境。但我們沒有抱怨,因為一切都在進步,一切都在變化。我們在各種平臺上、在法庭內(nèi)外,傳遞著變革的信息,傳遞著尊崇法律、尊重司法的能量?!安┖托淌隆惫娢⑿盘栕蚤_通以來,聚合了一批刑事法律領域的學者和律師,執(zhí)著地傳遞著人道、文明、專業(yè)、法治和主流的價值。第五屆博和法律論壇也以“司法改革與刑事辯護”為主題,探討刑事辯護面臨的“改革、機遇與使命”。
司法改革的大幕已經(jīng)拉開,開弓沒有回頭箭,刑事司法變革也將緩慢前行,守護、呵護是法律人的責任。
就像每個行業(yè)都有它守護的東西,刑事辯護不僅在守護著公民的權利與自由,更在守護著寶貴的一些常識。正如日本著名作家村上春樹所言:“在一座高大結實的墻和雞蛋之間,我永遠站在雞蛋一邊。”在犯罪人和懲治犯罪的國家之間,犯罪人是永恒的弱者。我站在涉嫌犯罪的人一邊,就是要為他們辯護,替他們說話,讓無辜公民不受枉法追究,使犯了罪的公民受到法律的正當追究,因為隱藏其背后的是永遠不可剝奪的弱者們的合法權益。
借用我的一位當事人的話:讓無力者有力,讓悲觀者前行。
作為一名刑辯律師,離開法庭,我不愿意再用激昂的語調(diào)去高調(diào)宣示,我更愿意像這樣,用平緩的語氣和你講述,我作為一名刑辯律師,為什么堅持到今天。如歌中所唱,人間一股英雄氣,在馳騁縱橫……雖然我成不了英雄,但依然守護刑辯,這就是我追尋的夢想。
因為,我是一名刑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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